2025年6月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改革完善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规范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科学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定《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分为一般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本办法无特指均指一般补充耕地指标)。一般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补充耕地指标,各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县(市、区)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纳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的补充耕地指标,采取网上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匹配的原则进行公开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交易机构,建立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开展全省跨县(市、区)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申请进入省级补充耕地网上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及交易双方的资格、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章 出让申请及出让公告

第四条 出让方和竞买方均可在系统提交供给和需求申请,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需求和供给统筹交易。

第五条 出让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市、区)交易的,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文件,拟出让补充耕地类型、面积等;

(三)出让方所在省辖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四)出让方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五)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耕地净增加量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出让人资格以及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指标来源清晰、项目无争议;审查通过后,指标出让方可进行交易指标冻结和出让公告申请。审查未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将资料退回原,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同地类标段,根据出让方出让公告申请提交时间排序,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

第三章 指标交易市场

第八条 交易市场。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指标供给和需求情况,合理组织、更新指标地类与规模,确保各类指标供应充足。

(一)出让公告。同地类标段,根据出让方出让公告申请提交时间排序,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同地类指标可由一个或者多个出让县指标组成。

(二)交易公告。竞买方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由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标段,交易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文件制定和交易公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1. 出让批次信息;

2. 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简要情况,包括拟出让补充耕地类型验收文件等;

3. 竞买方的资质条件;

4. 交易的方式、时间;

5. 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6. 确定受让认定标准和方法;

7. 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8. 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三)成交机制。同地类标段根据出让方出让公告申请提交时间排序进行交易,依次对比竞买方报价,实施价高者优先成交、不达底价不成交、先到先得的机制,确定竞得人。相关政策支持优先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进入绿色通道,优先进行交易。

第九条 交易机构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确定拟公告的交易起始价和熔断价。交易的价格采取底价和限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非农占用耕地的,指标价格整体控制在 5 万元/亩到 15 万元/亩之间,水田价格在 2/亩到 5 万元/亩之间。交易可采取有底价交易,出让方可根据造地成本和市场情况设置交易底价,交易底价不得低于或高于交易控制价。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修改,不得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需发生变化的,交易机构应当按法定程序和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开始时间少于 5 个工作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交易机构需公开交易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加强自律管理,维护指标交易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竞买意向单位可根据需求情况,在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确定竞买地类和数量,竞买上限不得高于同类出让公告标段数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参与竞买补充耕地指标,须持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证明,方可参与交易,且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需要。

第十二条 申请竞买补充耕地指标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省辖市、直管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现有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证明;

(三)指标竞买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需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

(四)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批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证明;

(五)竞买申请方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公开交易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网上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方应按照公开交易公告要求,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中明确竞买补充耕地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方应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一般耕地万元/亩、水田 2 万元/亩。每笔竞买保证金按竞买单位需求缴纳,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标的,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 网上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交易标段生成。同地类公示标段按照首个竞买方提交的竞买申请生成正式交易标段,公示期 10 天,交易标段公示期内,所有竞买方均可参与交易标段竞买。

第十八条 交易挂牌。交易公告结束后,进入交易挂牌程序,挂牌期为 3 个工作日,挂牌期网上交易系统接受具备资格的竞买方竞买报价。

第十九条 限时竞价。本细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挂牌竞价期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一个最低加价幅度的价格作为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优先成交、不达底价不成交、先到先得”的原则确定竞得方。

第二十条 系统预先设定了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分征求意见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竞买方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细则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

(一)竞买方通过系统进行报价;

(二)增价方式报价;

(三)同一竞买方可多次报价;

(四)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五)初次报价后,每次报价应当比自身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的价格;

(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七)竞买方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八)不同竞买方可报相同价格。

第二十二条 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应当以网上挂牌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应当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竞买方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间进入系统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两人以上报价,且报价未达到熔断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时,进入网上限时竞价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内有非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同意继续竞买,倒计时结束后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

系统按照队列中出让县指标排队先后顺序依次对比所有竞买人最高有效报价,排队靠前的出让县指标优先交易,出价最高且出价时间靠前的竞买方优先成交,依次进行。报价达到熔断价时,若所有接受熔断价成交的竞买方需求不大于该队列出让县指标总数量时,按照竞买方熔断价出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若有剩余指标,则继续按照“价高者优先成交、不达底价不成交、先到先得”的原则确定竞得方;若所有接受熔断价成交的竞买方需求之和超出该队列出让县指标总数量时,则采取线下抽签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限内若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网上挂牌期内无有效报价,则标段流拍。对于交易过程中流拍的指标,按照出让方出让公告申请提交时间归队重新排序进行再次交易。


第六章 交易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及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机构通知竞得人和出让方在 5 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竞得人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竞得人拒绝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机构自成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网址包括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同步到省自然资源厅和交易机构网站。公示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汇缴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已缴纳的保证金充抵成交价款,由交易机构于收到保证金转拨通知(需加盖公章)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指定财政专户转拨。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应于收到全部价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竞得人出具票据。

第二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未购得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机

构在交易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价款的,视为放弃竞买,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指标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

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三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示完成后,交易机构将交易合同、交易票据及交易台帐等资料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七章 省级统筹指标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统筹原则。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指标供给和需求情况,合理组织、更新指标地类与规模,确保统筹指标供应充足。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合理确定省级统筹指标交易价格并定期发布。

第三十四条 需求征集。出让方和竞买方均可在系统提交省级统筹供给和需求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发布。

第三十五条 出让公告。同地类标段,根据出让方出让公告申请提交时间排序,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同地类指标可由一个或者多个出让县指标组成。公告内容包括:

(一)出让批次信息;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简要情况,包括拟出让补充耕地类型验收文件等;

(三)竞买方的资质条件;

(四)确定受让认定标准和方法;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申请竞买补充耕地指标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买省级统筹指标申请书;

(二)省及以上重点项目相关证明资料;

(三)竞买申请方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公开交易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同地类标段按照申请顺序排序,依次出让。按照省级统筹配给的原则根据竞买申请人审核通过时间排序,按照先到先得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在 5 个工作日内签订

《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并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完成价款拨付,完成指标交割。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含省级统筹)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及风险。出让人对其提供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真实、不合法或不能用于占补等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四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机构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拍卖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期间中止、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或另行交易:

(一)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活动的;

(三)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四)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人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交易机构应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网上挂牌竟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由于竞买申请人自身网络及电脑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陆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的相关文书、表格由交易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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