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农办建〔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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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2-农业农村部《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农办建〔2026〕3号.pdf
本规范确立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技术框架,适用于对各类非耕地垦造或恢复为新增耕地后的质量鉴定工作。本规范明确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分级负责机制,全程覆盖资料收集、实地踏勘、样品采集检测、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环节。本规范要求鉴定工作从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土壤污染状况等核心指标入手,先判定耕地的农业生产符合性;符合性不合格者直接出具不通过结论,合格者则进一步依据国家标准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形成含补充耕地信息、鉴定结论及附件的完整鉴定意见。
鉴定流程与组织分工
本规范构建了三级联动的质量控制体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土壤采样送检,并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市级主管部门对县级初鉴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采样或留样复检,最终形成鉴定意见并反馈县级,由县级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则按比例对市级鉴定结果开展抽核,并建立覆盖踏勘、采样、检测、评价各环节的质量追溯与责任倒查机制。
评价指标体系与单元划定
本规范将评价指标分为农业生产符合性指标与耕地质量等级指标两类。符合性指标包括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等关键阈值项,各地可结合区域实际分区域细化。鉴定以评价单元为基础空间单元,划定需遵循地形部位、土壤类型、耕地来源、利用类型及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原则,并对单元面积上限和点位布设密度作出了差异化规定,确保评价结果的代表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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