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湖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备案审查工作细则》鄂自然资办文〔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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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29-湖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备案审查工作细则.pdf
本细则是规范湖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备案审查管理的专门规定,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备案。审查通过的提交部级审查,入库后主动公开项目与地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内业审查核心要求
本细则对内业审查作出系统规定,项目21项基本信息须与立项批复、验收批复等文件一致,新增耕地坐标围成面积与填报面积容差不得超过5%。数据逻辑上,建设总规模须大于补充耕地面积与提质改造耕地面积之和,净增耕地面积须大于等于净增水田面积。同时依托国家监管系统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对新增耕地坐标进行合规性、非粮化非农化及地类变更审查,新增耕地原则上应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未达到耕地标准的地块不得认定。
投资标准与质量管控
新增耕地亩均投资须满足分级测算标准,净增水田与改造水田按每亩不低于5000元计,其余净增耕地按每亩不低于3000元计。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乡镇最高耕地质量利用等别,提质改造前后耕地质量等别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等别,超出限制的须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结论意见。项目须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内容、期限及耕种要求,新增耕地管护期原则上在3年以上。
外业核查与问题整改
本细则规定外业实地核查由省国土整治中心会同省航测遥感院等单位实施,按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取地块,利用外业核查系统开展实地核实与现状拍摄。核查人员须填写实地核查表并反馈情况,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县级部门全面核实并举一反三整改,整改完成后上传核查表与整改报告。核查人员须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廉洁纪律,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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