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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7.1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pdf

2020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

本细则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适用于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指标有偿出让与获取,覆盖交易申请、审查、公告、竞买、成交、公示、资金管理及法律责任全流程。文件以协议出让和公开挂牌为主要交易方式,明确交易中心、生态修复中心及自然资源厅的职责分工,并强化交易收入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资金使用约束。

交易组织与审查机制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生态修复中心承担指标数据库建设、交易数据统计及出让指标合规性、有效性的技术审查。出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书、政府同意文件、指标地块信息及真实性承诺函后,交易中心会同生态修复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挂牌交易与竞买规则

挂牌出让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竞买保证金按起始价10%缴纳,每笔保证金对应一批标的。挂牌期限届满后,按报价情况确定成交或转入竞价程序;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未成交指标可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资金管理与收入用途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为: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百公斤·亩”。各级人民政府交易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后,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法律责任与违约处理

出让方对指标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出让后地块的管理维护责任。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串通操纵交易、不按时签约或缴款等情形,交易结果无效且保证金不予退还。违规方将被取消交易资格并暂停一年内参与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桂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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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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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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