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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0.2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桂自然资发〔2019〕53号.pdf

2019年10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3号。

本细则为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的规范运行提供操作依据,明确调剂申请的范围、条件、办理程序及各方职责分工。文件重点约束了调剂指标的使用规则、资金收缴路径以及逾期未报批的收回机制,保障重大项目占补平衡任务规范落地。

调剂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调剂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申请主体为设区市人民政府,须在设区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不足且无法通过交易方式完成任务时方可提出。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项指标可合并或分项申请。

审核办理流程

设区市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书面申请函、调剂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及用地预审批复等材料。厅土地整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齐全性与申请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审查,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审核同意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编制调剂方案,调剂指标遵循县域优先、市域次之、跨市兜底的顺序选取。

调剂收入收缴与指标划转

跨设区市调剂涉及调出方意见征询,调出方有异议时需重新拟定方案。经审定后,调入方须按缴款通知书一次性缴清费用,其中跨县域调剂收入的90%由调入县直接支付给指标所在县,跨设区市调剂则按市级间合同执行逐县支付。缴费凭证经财务处核实后,土地整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调剂指标划转至调入方市级指标库。

指标使用时限与收回规则

调剂指标自划转之日起半年内须完成用地报批,调入方应在报批完成后书面报告使用情况。逾期未完成报批的,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知收回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已缴调剂收入不予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桂自然资发〔2019〕5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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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桂自然资发〔2019〕5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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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桂自然资发〔2019〕5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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