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是江苏省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而制定的试行文件,依据国家及省级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系列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质量核算、后续培肥改良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质量鉴定程序,并配套了以年度为周期的质量核算机制,旨在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实现占用与补充耕地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平衡。
质量鉴定程序与标准
本细则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阶段。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针对地形坡度、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污染状况等关键指标进行合格性判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则终止后续评价。通过符合性评价后,再依据国家标准对耕地立地条件、土壤理化性状等开展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一至十等。鉴定工作由县级初步鉴定、市级复核鉴定、省级按比例抽核,各层级对鉴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核算与入库管理
本细则要求以年度为周期开展质量核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占用耕地图斑资料和补充耕地鉴定意见,分别核算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核算结果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的核心依据。入库补充耕地须满足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的要求,入库后相关信息须及时向社会公开。
后续培肥与再评价机制
本细则强调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须明确后续培肥改良责任主体并制定不超过五年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培肥改良完成后,按鉴定程序开展以耕地质量等级为内容的再评价,其结果作为质量核算和入库管理的更新依据。同时鼓励各地采取激励措施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