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确保占用和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苏农建〔2026〕6号。
补充耕地是指将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类非耕地,依法依规垦造或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并拟用于落实各类占用耕地补充的新增耕地。其中,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是指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拟用于落实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