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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24-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

2026年3月24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确保占用和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苏农建〔2026〕6号。

补充耕地是指将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类非耕地,依法依规垦造或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并拟用于落实各类占用耕地补充的新增耕地。其中,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是指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拟用于落实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内容简述

本细则是江苏省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而制定的试行文件,依据国家及省级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系列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质量核算、后续培肥改良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质量鉴定程序,并配套了以年度为周期的质量核算机制,旨在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实现占用与补充耕地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平衡。

质量鉴定程序与标准

本细则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阶段。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针对地形坡度、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污染状况等关键指标进行合格性判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则终止后续评价。通过符合性评价后,再依据国家标准对耕地立地条件、土壤理化性状等开展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一至十等。鉴定工作由县级初步鉴定、市级复核鉴定、省级按比例抽核,各层级对鉴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核算与入库管理

本细则要求以年度为周期开展质量核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占用耕地图斑资料和补充耕地鉴定意见,分别核算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核算结果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的核心依据。入库补充耕地须满足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的要求,入库后相关信息须及时向社会公开。

后续培肥与再评价机制

本细则强调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须明确后续培肥改良责任主体并制定不超过五年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培肥改良完成后,按鉴定程序开展以耕地质量等级为内容的再评价,其结果作为质量核算和入库管理的更新依据。同时鼓励各地采取激励措施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影响意义

该细则是江苏省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重要配套文件,其出台标志着该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从原则性要求走向标准化、程序化管理。该细则通过构建“鉴定—核算—入库—培肥—再评价”的全链条闭环体系,将质量验收深度嵌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流程,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以往“重数量、轻质量”的补充耕地倾向,为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提供制度保障。

该细则对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三级鉴定与核算程序的设定,既压实了县级初鉴的直接责任和市级鉴定的主体责任,又通过省级抽核强化了监督威慑,有利于提升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同时,细则将后续培肥改良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并明确再评价结果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形成了有效的经济约束和长效管护激励。此外,该细则关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社会监督渠道畅通等规定,将推动补充耕地质量管理走向透明化、精细化,对提升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整体水平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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