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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28-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5号.pdf

2025年9月28日,农业农村部为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5号。

本办法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和完善占补平衡的决策部署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方法确立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了补充耕地须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并应达到适宜耕作、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的基本要求。本方法构建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质量鉴定体系,以及“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机制,将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作为鉴定的核心内容,同时配套建立了培肥改良与再评价制度,确保补充耕地在质量上不降低、有提升。

质量鉴定与核算的核心机制

本方法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开展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对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水资源保障条件、土壤污染状况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合格后方可进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将耕地从高到低划分为十个等级。在质量核算上,本方法要求县域内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其中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其质量更须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平均水平。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的闭环管理

本方法针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规定了明确的后续整改路径。县级人民政府须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落实后续培肥改良责任。培肥改良完成后,须重新启动质量鉴定程序,经县级再评价、市级鉴定和省级抽核后,将新的鉴定意见作为质量核算和能否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形成了从鉴定到改良、再鉴定、再认定的质量管理闭环。

全流程监督与责任落实

本方法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享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补充耕地储备库和耕地质量等级等数据信息。在操作层面,本方法对采样、检验、评价等环节的机构和人员提出了严格的纪律约束,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设置了举报和监督渠道,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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