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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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7.0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5号.pdf
本办法为广西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有偿流转设定统一交易规则,核心在于将补充耕地指标从行政分配改为市场化配置。文件明确指标定义与构成(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划分自治区级与设区市级两级交易平台,规范协议出让和公开挂牌两种交易方式,并建立从出让申请、资格审查、公告竞价到合同签订、指标划转的全流程监管框架。
交易主体与准入条件
出让方限定为已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储备指标有富余且交易后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企业和自治区储备库。受让方须为储备指标不足的市县政府,或无法自行落实占补平衡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市县不得参与出让,成交指标不得再次转让。
交易方式与价格机制
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脱贫攻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其余项目一律公开挂牌竞争性出让。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依据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确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全区指导价格。指标可按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组合或单独交易。
交易程序与监督管理
出让方须提交指标地块面积、坐标、地类、产能等材料,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合规性后发布公告。成交后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签订交易合同并完成指标划转,出让指标在交易期间于储备库冻结。交易收入扣除成本和投资收益后,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不低于60%。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操纵交易或机构舞弊的,交易结果无效并依法追责,违约方暂停一年内参与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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