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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29-《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系统规范本自治区补充耕地的全流程管理,涵盖选址、实施、验收、入库、挂钩出库、指标调剂及后期监管等环节,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本办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原则,强调补充耕地须具备长期稳定利用条件,严禁在生态敏感区和禁止区域实施。本办对项目与非项目两种实施形式分别设定管理要求,明确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前者管数量、后者管质量,并严格执行逐级审核与实地核查程序。同时,本办确立“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统筹为辅、自治区适度调剂为补充”的指标调剂原则,强化后期管护责任与资金保障,并专章规定责任追究,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合规、可持续。

统一全流程管理,明确实施路径

本办法构建了从选址立项到验收报备的闭环管理体系。选址阶段严格限定来源地类与禁止区域,实施阶段要求按集中连片、旱涝保收标准配套基础设施,验收阶段则实行数量与质量双重把关。项目形式须经县级政府批准立项,非项目形式由县级统筹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两者均须达到质量不降低的硬性要求。

严控指标入库与调剂,压实各级责任

本办法对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实行“以补定占”预警管控,入库须经县级申报、市级全面核查与自治区抽查,不合格或违规耕地一律禁入。指标调剂强调县域内自主平衡,跨区域流动从严审批。后期监管通过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保障耕地用途不变,发现问题即冻结或核减指标,并追究从技术单位到主管部门的全链条失职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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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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