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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5-宜春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8月5日,宜春市自然资源局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巩固深化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全面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牵头起草了《宜春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对宜春市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设计预算、立项、施工验收、建后管护及资金管理作出全流程规范,核心在于压实市县乡三级耕地保护责任,防止违规开垦、虚假补充和新增耕地撂荒。细则强调盘活存量优先、严控陡坡开荒、严守生态底线,并将项目布局重点放在河谷盆地、缓坡丘陵及高标准农田周边。

选址条件与禁止区域

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在补充耕地空间内进行,优先依托高标准农田和连片耕地区域周边。单个地块实地坡度原则上应小于15度,15至25度地块须经县级多部门联合评估并逐级报市、省审核认定。补充水田地块须具备长期稳定灌溉水源,不得以抽取地下水或二级提灌为主要方式。土地权属须清晰无争议,且2020年度及项目实施前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均为非耕地、实地未耕种。禁止选址范围包括坡度大于25度地块、城镇开发边界内、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天然林、重点林区、国有林场、公益林、水源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以及国际、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等区域。

权属管理与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及管委会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可授权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全资设立、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国有企业承担项目组织实施职责,但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分成,指标归县级以上政府所有,交易收益全额缴入县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主体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等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验收、管护与资金管理

项目实行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原则,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预决算评审制。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报备入库、不予拨付尾款。验收合格后,乡级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新增耕地入库后指标使用前实行常态化动态巡查,指标使用完后仍须持续监管3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竣工结算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宜春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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