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藏农厅发〔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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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12-西藏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pdf
本细则是西藏自治区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战略的具体操作规范,围绕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本文明确了补充耕地的概念、来源要求和禁止区域,构建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质量鉴定机制,并从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维度确立鉴定标准,同时配套了资料移交、鉴定周期、专家库建设等工作程序。此外,本文还对质量核算与报备入库、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经费与队伍保障、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环节作出了详细安排,旨在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可追溯、可管控、可提升。
质量鉴定标准与程序
本细则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前者对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水资源保障条件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再开展后续等级评价。鉴定工作按照“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原则推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步鉴定后报市级审核,日常移交的须在5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年度集中移交的须在3个月内完成。
质量核算与入库管理
本细则要求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非农建设补充耕地质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质量核算按照“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经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并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入库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机制
本细则规定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必须落实后续培肥改良责任,按项目方式产生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其他补充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市县两级须制定培肥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培肥改良完成后,按原鉴定程序再次开展质量等级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质量核算和是否可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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