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改革完善河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规范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科学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定《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确保指标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河南 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建立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全省跨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将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非耕地恢复为耕地,经验收确认并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分为一般耕地和水田两类。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补充耕地指标,各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县(市、区)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五条 交易原则。
(一)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地方,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出让;
(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第二章 指标交易
第六条 交易主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双方应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或受委托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七条 交易条件。受让方所在行政区域内因后备资源严重匮乏,或受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出让方县(市、区)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三)跨市域交易的需省辖市自然资源局同意。
第八条 交易方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市场情况,征集指标供应与需求信息,合理组织、更新交易地类与规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采取网上公开挂牌方式,全网络化进行。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平台要求,进行用户注册,身份验证后,方可进入平台进行交易。
第九条 交易价格。交易的价格采取底价和限价相结合的方式,非农占用耕地的,指标价格整体控制在 5 万元/亩到 15万元/亩之间,水田价格在 2 万元/亩到 5 万元/亩之间。交易可采取有底价交易,出让方可根据造地成本和市场情况设置交易底价,交易底价不得低于或高于交易控制价。
第十条 交易机构。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开展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跨市交易的具体事宜,并为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提供服务。各省辖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交易,利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开展本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跨县
(区)交易工作。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出让申请。出让方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出让申请。
第十二条 出让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对补充耕地指标合规性、有效性和出让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指标出让方进行交易指标冻结和出让公告申请。
第十三条 出让公告。按照指标出让公告申请时间排序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出让实行先排先卖,卖完为止的规则。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同地类标段出让公告期间,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交易公告。同地类标段,根据出让申请生成交易标段,由交易机构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信息,公告期内可继续接受竞买申请。
第十六条 交易竞价。交易公告期结束后,进入挂牌报价环节。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竞买保证金。竞买方按照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保证金标准为: XX 万元/亩。
第十八条 成交确认。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由交易机构公布竞得结果。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成交确认后,交易机构召集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三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指标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出让方财政账户交付成交价款。
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书“违约责任”所约定的方式处理,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并限制该失信合同方再次在省级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第二十条 成交公示。同一交易公告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结果公示。
第四章 指标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备案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等给予指标授权,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二条 双方义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调入调出情况相应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出让方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权属管理。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出让方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补充耕地管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信息统计管理。加强交易统计工作,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全面统计指标来源、投资类型、规模、价格、使用等数据统计。
第五章 交易资金
第二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交易收益用于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用于乡村振兴。
第二十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按财政和税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挥功能作用,与地方政府合作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交易,交易资金缴纳至省级交易平台账户,统一拨付出让县域政府,纳入预算管理,进行项目资金拨付。
第六章 交易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对交易机构进行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和管理。交易机构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通过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结果在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省自然资源厅及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公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自然资源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按出让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接受处罚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三十条 出让方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补充耕地管护责任,在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指标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