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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2-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pdf

2026年3月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

本细则是山东省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制定的第二版技术规范,系统规定了鉴定全流程的技术内容、方法与程序。本细则确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工作机制,涵盖工作准备、资料收集、评价单元划定、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环节。本细则以7项农业生产符合性指标为核心门槛,明确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及田面平整程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和土壤污染状况的具体阈值,任何一项不达标即鉴定不通过。在此基础上,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采用累加法计算耕地质量综合指数并划分等级,最终形成包含补充耕地信息、鉴定结论及相关附件的鉴定意见,用于判定耕地是否满足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及可持续利用能力。

鉴定程序与组织保障

本细则明确三级工作程序,县级负责初步鉴定并报送结果,市级进行全面内业审核及不低于10%比例的现场复核,省级定期抽核。鉴定工作须成立5人以上单数专家組,从市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采样、检测和评价任务,且不同层级须委托不同机构以避免利益冲突。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本细则设立7项硬性指标作为准入门槛,包括平原区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60cm、丘陵区不低于40cm;土壤有机质含量不低于6g/kg;地形坡度不超过25°且田面平整程度达标;平原区侵入体及砾石含量分别不超过10%,丘陵区砾石含量可放宽至30%;近5年平均降水量不低于500mm或稳定灌溉亩均可用水量不低于200m³;道路可通达或基本可通达;土壤污染指标须低于GB 15618风险筛选值。

实地踏勘与采样检测要求

本细则规定实地踏勘采取专家负责制,须覆盖评价单元内所有图斑,对地形部位、有效土层厚度、质地构型、水资源保障条件、排水能力、耕层质地与厚度、盐渍化程度等指标进行现场调查判定。采样点按网格法均匀布设,每个评价单元至少3个点位,并详细规定了表层混合样品和容重样品的采集方法与封存流程,检测工作须由持有双证的实验室完成。

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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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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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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