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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1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2024年12月1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浙江省补充耕地管理,依据国家及省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定。本办系统规范了补充耕地的选址来源、实施方式、入库报备、出库使用及后期管护全流程,明确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非耕地、非林地的地类为主要来源,并严格划定禁止垦造的区域红线。本办将补充耕地实施分为项目化和非项目化两种类型,分别规定了从立项申报、论证审批、施工监管到验收认定的具体程序与材料要求,同时确立了“先入库、先使用、先出库”的指标管理规则和“以补定占”的管控规模上限核定机制,并强化了补充耕地完成后的种植利用与地力培肥管护责任。

补充耕地来源与选址约束

本办明确了补充耕地的来源范围,即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认定的非耕地、非林地均可作为来源。同时,本办严格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及河湖岸线等不稳定区域新垦造耕地,但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外、自然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亩的恢复耕地作为补充来源。

分类实施与全流程监管

本办规定了项目化和非项目化两种补充耕地实施路径。项目化实施需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县级多部门联合踏勘论证后报政府立项审批,并严格执行招投标、监理和专账核算制度;完成后通过国土变更调查方可申请验收。非项目化恢复的耕地则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进行数量和质量认定,对禀赋良好、集中连片且明确管护责任的,可申请报备入库。

指标入库、出库与动态平衡

本办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耕地通过数量和质量双重认定后,经市县省三级逐级核定方可入库,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出库使用遵循“占一补一、占水补水”和“先入库先使用”的规则。本办还建立了年度动态监测机制,对变更调查确认流出的在库耕地将退出储备库,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入库,并依据各地净增加量分解下达年度“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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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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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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