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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7.06-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3年7月6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为加强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行为,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以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依法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承担。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旨在全面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本管理办法以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为核心目标,适用于以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旱地改造水田等各类项目。本管理办法系统构建了从项目选址、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到后期管护与监测监管的完整闭环管理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在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工。通过严格设定选址准入与禁止条件、规范各阶段审批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监控、落实资金管理与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并特别强调后期管护期内必须保持持续耕种,严禁“非农化”“非粮化”。

项目前期选址与立项管理

本管理办法在前期环节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选址论证机制。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依据空间规划与生态管控要求,将项目选址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审批成果进行叠加分析,科学确定拟选址范围。项目业主据此编制实施方案,并由县级部门组织多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后,上报市级审批。其中,对坡度在15度至25度之间确需开垦的区域,必须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体现了对生态影响的严格预控。

项目实施与验收程序

本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链条规范管理。项目业主须严格按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履行报批程序且原则上不得增加总投资或降低建设标准。验收环节采取项目业主自主验收、县级初验与市级终验的逐级把关模式,并结合日常变更调查,确保新增耕地的地类、面积与质量均达到标准后方可备案入库。

后期管护与长效监管

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少于五年的后期管护期,将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并签订管护协议。管护期间,新增耕地必须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产品,水田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并禁止抛荒,从根本上保障耕地的长期稳定利用。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基于遥感影像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测机制,对耕地种植利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督。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第 1 页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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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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