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旨在全面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本管理办法以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为核心目标,适用于以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旱地改造水田等各类项目。本管理办法系统构建了从项目选址、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到后期管护与监测监管的完整闭环管理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在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工。通过严格设定选址准入与禁止条件、规范各阶段审批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监控、落实资金管理与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并特别强调后期管护期内必须保持持续耕种,严禁“非农化”“非粮化”。
项目前期选址与立项管理
本管理办法在前期环节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选址论证机制。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依据空间规划与生态管控要求,将项目选址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审批成果进行叠加分析,科学确定拟选址范围。项目业主据此编制实施方案,并由县级部门组织多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后,上报市级审批。其中,对坡度在15度至25度之间确需开垦的区域,必须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体现了对生态影响的严格预控。
项目实施与验收程序
本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链条规范管理。项目业主须严格按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履行报批程序且原则上不得增加总投资或降低建设标准。验收环节采取项目业主自主验收、县级初验与市级终验的逐级把关模式,并结合日常变更调查,确保新增耕地的地类、面积与质量均达到标准后方可备案入库。
后期管护与长效监管
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少于五年的后期管护期,将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并签订管护协议。管护期间,新增耕地必须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产品,水田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并禁止抛荒,从根本上保障耕地的长期稳定利用。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基于遥感影像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测机制,对耕地种植利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