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印发《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发〔2025〕41号,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所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垦造、恢复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管理,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库分为省级库、市级库、县级库。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是指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为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照一定比例无偿收储中央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或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市(州)、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自行补充耕地且难以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落实的,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