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为强化补充耕地管理,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琼自然资耕〔202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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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1-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补充耕地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琼自然资耕〔2026〕146号.pdf
本规范统一了海南补充耕地从来源筛选、数量核定到质量鉴定的全流程技术规则,适用于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及非项目方式恢复耕地。核心逻辑是将补充耕地拆分为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两条主线,前者锁定地类和面积,后者以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为前置门槛、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为分级依据,共同决定补充耕地能否入库。
来源禁区与地类工程标准
补充耕地须选自省级耕地补充空间内的非耕地,严禁占用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林区牧区耕地、易灾生态脆弱区等十四类区域。水田、水浇地、旱地各有独立工程标准:水田要求有效土层不低于40cm、耕层不低于20cm,格田连片平原不低于30亩、丘陵不低于10亩,田面高程偏差平原±3cm、丘陵±5cm;水浇地和旱地有效土层与耕层厚度同水田,但田面偏差放宽至±10cm。垦造耕地数量以2020年度和立项前一年国土变更地类为基准,仅非耕地转为耕地部分计入新增,旱改水不计入新增水田。
质量鉴定双阶结构:符合性先行
质量鉴定实行“市县鉴定、省级审核”,省级按不低于10%比例留样复检。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为强制性前置环节,检查有效土层、有机质、坡度、侵入体含量、灌溉与排水、道路通达、土壤污染等指标,任一点位一项不达标即整体不合格,不进入等级评价。合格后依据华南区琼雷指标体系和隶属函数计算耕地质量综合指数,划分一至十等。补充耕地质量须不低于上年度市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未达标需在五年内培肥改良并再评价。
认定程序与后期管护
垦造耕地须经立项备案、竣工验收、日常变更、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省级复核、验收备案六个环节。恢复耕地参照简化流程,由市县自行验收后备案产生指标。项目可分割验收一次,再评价不超过两次。后期管护由市县制定方案,明确管护主体和经费,要求补充耕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符合地类认定要求的作物,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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