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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2〕4号

微信用户2893实施监督 2022-12-28 20:14:39 1483阅读

2022年12月5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和《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验收、管护全程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容如下:


一、严格项目立项把关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地踏勘、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和立项审批与报备,项目立项信息实行“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要加强项目源头控制,严格项目选址范围,单个新增耕地图斑(田坎除外)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详见附件1)。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结合县级填报的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和相关图件,做好选址审核工作,重点就新增耕地地块是否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和占补平衡要求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实地核实;发现选址不当、来源不清的,应明确指出纠正。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开展项目报备信息和选址省级复核工作。2022年10月以后立项项目,原则上应在立项批复后5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复核,通过省级复核的项目才能动工建设。


二、强化项目实施和验收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建设全程监管,确保项目真实可靠。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对新增耕地进行质量评定。县级初验前,应先制作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将所有新增耕地地块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自然资源部核查通过。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新增耕地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确保新增耕地备案时“地、数、图”一致。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备案材料调整为“1+1+1+N”模式,即:一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文件,并附项目立项批复和验收文件)、一张表(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表)、一张图(变更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他材料(相关部门意见等)。项目备案材料通过初审后,省自然资源厅随机抽取项目开展内外业核查,核实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面积和新增粮食产能是否真实、准确。通过审查的,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合格通知单。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及时整改,由市、县重新组织验收通过后,再次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备案入库。不合格情形详见附件2。


三、规范项目备案入库审核


严格落实“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要求,逐级加强新增耕地指标备案入库审核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报项目立项、验收基本信息,逐地块录入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拐点位置坐标,上传项目有关文件、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等,报备的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材料一致,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逐项目审核,通过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高清影像分析判读以及结合实地验收时拍摄的照片影像等方式检查核实地类的真实性,根据监管系统中上传的立项批复、验收文件、相关证明资料、实施前后的照片影像等材料审核备案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在提交时明确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负责。

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根据监管系统中上传的项目立项批复、验收文件、新增耕地核定表、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逐项目对填报信息和数据逻辑预检结果进行复核。


四、加强项目后期管护


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管护资金列入项目预算,主要用于后期工程设施管护、地力培肥、粮食种植补贴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可通过预算安排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费用,鼓励各县(市、区)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资本用于项目后期管护。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航拍影像视频、卫星遥感影像等手段,定期对项目逐地块耕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时应保持耕地用途不变。项目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后,新增耕地纳入耕地日常管理,使用时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规定要求。

生态修复项目中涉及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此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5年。


附件1

补充耕地来源要求

一、明确补充耕地地类来源

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补充耕地地类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低效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垦的农用地;

2.平原地区以及丘陵坡度≤6°、山地坡度≤15°地势相对平坦地区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非耕地的;

3.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因改道废弃的河道;

4.废弃的坑塘水面和闲置的沟渠用地;

5.废弃的公路用地、城镇道路用地、农村道路等交通运输用地;

6.闲置的设施农业用地,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非耕地的;

7.山地丘陵地区能落在图斑上的田坎;

8.无主的或拟迁葬至公墓的殡葬用地;

9.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废弃的工矿用地;

10.零星未利用地。

上述涉及林(草)业用地、水利用地和交通用地的,须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林业、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意见。


二、拓展新增耕地获得途径

除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以补充耕地为主要目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外,各类建设主体和各类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旱地改造水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以及“小田并大田”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定报备后,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共同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新增耕地地块优先选择能与周边农田相连的,避免补充的耕地偏远零散“碎片化”。

2.位于河道湖区、林区和零碎的地块,经整治后不能确保为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3.“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区不得与未竣工验收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区重叠。



附件2

省级实地核查补充耕地项目不合格情形清单

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实地核查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项目:

1.立地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

2.项目在立项、验收、上图入库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的;

3.新增耕地面积不实超过一亩的或超过备案面积1%的;

4.地类认定错误,如将旱地或水浇地认定为水田,面积超过5%的;

5.项目区明显缺乏灌溉、排涝和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面积超过10%的;

6.其他不合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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