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办法》冀政办字〔2026〕39号。

河北省出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占补平衡管理。调剂坚持县域自行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原则,在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前提下,对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或补充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本市域内难以落实占补平衡的,由省级统筹调剂。调剂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近、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区)进行,省级调剂价格按每亩10万元执行。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省级调剂一律通过平台统一办理。申请由市级政府统一委托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缴费、划转四个环节:申请人通过政务系统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真实性负责;省自然资源厅拟定调剂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批准后3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须15日内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省自然资源厅凭缴费票据划转指标。

调剂指标不得擅自用于其他项目,严禁转让。调剂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成本后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乡村振兴等。调剂主体为市县级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市级调剂价格由设区的市政府自行确定,不得超过省级价格,并一律通过省级平台办理。雄安新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河北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规范占补平衡管理,有序实施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县域自行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原则,在确保本市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前提下,实施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或补充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本市域内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主导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补充耕地。

第三条 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近、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区)调剂补充。

第四条 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价格按照每亩10万元执行。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省级调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通过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统一办理。

第六条 申请省级调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的,由市级政府统一委托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系统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应当包括:全市补充耕地资源情况、位于耕地质量等级划分区域情况、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等级、指标调剂资金筹措等情况。

(二)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申请调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级划分区域、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拟定调剂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三)缴费。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自然资源厅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须在15日内将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汇入相关县(市、区)政府指定账户。

(四)划转。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缴费票据,划转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 申请省级调剂的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不得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严禁转让。

第八条 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补充耕地所需资金成本后,其余部分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

第九条 调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主体为市县级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

第十条 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市级调剂价格,由设区的市政府自行确定,不得超过省级调剂价格;市级调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108)同时废止。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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