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宁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为高质量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把占优补优切实落到实处,制定《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所称的补充耕地,是指将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各类非耕地,依法依规垦造或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并拟用于落实各类占用耕地补充的新增耕地。其中本细则所称的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是指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拟用于落实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包括项目和非项目形式。项目形式指2020年以来各部门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修复、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非项目形式指2020年以来各类主体有序恢复或垦造的优质耕地。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指对补充耕地开展质量鉴定,并对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分别开展质量核算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