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的最新政策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系统规定了宁夏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工作机制、鉴定程序、核算方法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类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确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质量鉴定原则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原则,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后续培肥改良及再评价等全流程管理作出规范,旨在保障占用与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质量鉴定与核算体系
本细则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项内容。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采用实地踏勘与土壤样品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等多项指标进行评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在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开展,依据国家标准执行。在核算层面,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方式分别计算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实施程序与职责分工
本细则按照层级划分了清晰的职责与程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接收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资料并组织初鉴,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鉴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形成正式鉴定意见;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按不低于图斑数10%的比例进行抽核,对发现问题的责令重新鉴定。在质量核算方面,县级负责核算本区域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市级负责审核,自治区进行复核。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耕地数据信息,确保资料完整合规。
后续管理与监督保障
本细则要求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实施后续培肥改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体落实改良责任,改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须开展质量等级再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质量核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在监督保障方面,本细则要求将验收工作资金纳入预算保障,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第三方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