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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3号.pdf

2026年4月17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3号

附件:

1.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判定方法

2.盐碱地土壤采样与土壤水溶性盐总量测定

3.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4.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5.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表(式样)

6.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报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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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田发〔2026〕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www.guoturen.com/wenku-20870.html

农建发〔2025〕5号—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www.guoturen.com/wenku-18182.html

农办建〔2026〕3号—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www.guoturen.com/wenku-19270.html

本细则作为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系统规定了从资料审核、现场踏勘、样品采集检测到出具鉴定报告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细则以“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为基本工作原则,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大环节,前者判定耕地是否具备可持续耕种的基本条件,后者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本细则对评价单元划定、采样点布设、土壤样品采集方法、检测指标及方法、影像资料留存等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鉴定过程有据可依、结果可追溯,为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尺。

鉴定工作流程与组织分工

本细则确立了层级分明的质量鉴定工作机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初步鉴定职责,负责资料审查、实地踏勘、样品采集送检及初步评价;市级主管部门对县级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不低于10%的面积比例进行实地抽核;省级主管部门则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核,形成三级联动、逐级把关的质控体系。资料审核不通过或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不合格的,鉴定程序即行终止。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等级评价的双重判定

本细则将鉴定内容分为两个递进层次。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围绕土壤有机质、有效土层厚度、侵入体含量、水资源保障、地形坡度、田面平整度、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设置阈值,任何一项超标即判定为不合格。只有通过符合性评价的补充耕地,方可进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环节,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等级评定,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现场踏勘与样品采集的技术规范

本细则对实地踏勘和土壤样品采集提出了精细化的操作要求。明确规定了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平原地区评价单元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0亩,山地丘陵地区不大于50亩;每个评价单元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采用网格法均匀分布。样品采集需区分常规指标与环境指标使用不同材质的工具,对表层混合样、容重样的采集方法、混样分样流程、样品封装留存等均有严格规定,并要求全程拍照举证,确保过程可核查。

鉴定结果的应用与档案管理

本细则规定鉴定报告须包含补充耕地概况、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及情况说明等内容,鉴定结论需明确列出合格与不合格地块的图斑编号、面积及判定原因。鉴定结果直接服务于补充耕地的认定决策,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结果判定地块是否适于长期耕种,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则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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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3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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