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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7-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pdf

2026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v1.1。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适用于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指导。

本指导书是广西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技术规范,覆盖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培肥改良与再评价全流程。文件以“县级初鉴、市级鉴定、自治区抽核”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自治区复核”为工作主线,明确了各环节的技术方法、质量控制要点和成果汇交要求,旨在保障补充耕地真实可耕种、质量达标可追溯。

鉴定流程与时限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按“县级初鉴、市级鉴定、自治区抽核”三级开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收自然资源部门移交资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审核,资料审核不通过的鉴定终止;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鉴并报市级,市级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核并形成鉴定意见。市级现场踏勘比例不低于年度评价单元总数的5%,土壤样品采集检测或留样复检比例同样不低于5%。自治区抽核比例不低于5%,抽核发现问题的退回市级重新鉴定。

评价单元划定与实地踏勘

评价单元划定遵循地形部位、土壤类型、补充耕地来源、土地利用现状四因素一致原则,不同项目图斑不可合并。单个图斑面积大于50亩的须拆分,面积较小且相对集中的可合并,评价单元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亩。每个评价单元至少布设3个分样点位,按网格法均匀分布。实地踏勘覆盖评价单元内所有图斑,农业生产符合性踏勘指标包括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及田面平整程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其中有效土层厚度、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三个指标可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共用踏勘结果。灌溉保证率分级标准为:水浇地充分满足≥85%、满足75%~85%、基本满足50%~75%;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直径10mm~100mm)超过20%或出现直径大于100mm侵入体即判定不符合。

样品采集与检测控制

每个评价单元采集1个混合土样和3个容重平行样,混合样分样点不少于3个且两两间隔15m以上,风干后样品不少于1kg。有效土层厚度测定方法有挖掘法、土钻法、扦插法三种,测量遇障碍层(基岩、砾石含量>50%的粗骨层、铁盘、潜育层等)即停止。土壤检测指标包括有机质、pH、有效磷、速效钾、容重、耕层质地,存在污染风险时加测镉、汞、砷、铅、铬。检测环节实施空白试验(每批次至少2个)、校准曲线(至少5个浓度梯度,r>0.999)、平行双样(不低于10%)、有证标准物质插入(批次样品<20时至少1个)等内部质控。县级初鉴和市级鉴定须委托不同检测机构。

质量核算与培肥改良

质量核算以县域为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法分别计算各类占用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县级自接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算,市级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充耕地质量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各类占用耕地平均等级的,须开展培肥改良,原则上5年内达到改良目标;改良后再次按鉴定程序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仍低于当年上一年度各类占用耕地平均等级的地块不再开展鉴定。达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方可进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系统。培肥改良措施按障碍因子分类实施,包括土壤改良工程(酸化、盐碱化、板结、渍涝、贫瘠、石漠化治理)、障碍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有机肥、绿肥、秸秆还田)和基础设施改良工程。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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