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3-27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2号
  2. 2025-10-20 《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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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2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2号.pdf

2026年3月27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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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田发〔2026〕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https://www.guoturen.com/wenku-21438.html


农建发〔2025〕5号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https://www.guoturen.com/wenku-18182.html


农办建〔2026〕3号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https://www.guoturen.com/wenku-19270.html

本通知印发了《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与《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两份配套文件,旨在将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全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本细则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为核心,明确了从县级初鉴、市级鉴定到省级抽核的分级负责程序,涵盖内业资料审核、现场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环节,并规定了“日常移交为主、年度集中移交为辅”的移交机制和50个工作日的鉴定周期。同时,本细则建立了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制度,实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对于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本细则要求在五年内完成后续培肥改良,并开展再评价,形成闭环管理。

质量鉴定与分级程序

本细则构建了县、市、省三级联动的质量鉴定体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内业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土壤样品采集送检,并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对结果负直接责任。市级主管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检审核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负主体责任;省级则按一定比例抽核。鉴定内容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项,前者涵盖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等关键指标,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

质量核算与报备管理

本细则确立了补充耕地质量总量平衡的核算机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每年年初一次性核算上一年度各类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拟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的项目,其耕地质量必须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方可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闭环

对质量未达到上一年度县域内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补充耕地,本细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培肥改良方案,在五年内通过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改良到期后,仍按县、市、省三级程序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再评价,再评价目标须不低于初次评价前的平均等级标准,且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应规避初次鉴定时的机构,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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