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将耕地保护从数量管控扩展为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建立党政同责与耕地占补平衡统一管理机制,适用于耕地保护、质量提升及监督管理活动。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棉油糖蔬菜及饲草饲料生产,核心抓手是规划红线管控、占用补偿、质量建设与生态修复。
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耕地总量减少的,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特定优质耕地应划入,一般占本行政区域耕地80%以上,划定后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确需调整须按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落实。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耕地。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占多少补多少、占优补优;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两倍缴纳。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须批准且期满一年内复垦,占用耕地须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
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并建立工程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粮豆轮作等培肥措施;因地制宜推进盐碱地改造利用,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推行保护性耕作和适度休耕,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
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毒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国家开展责任制考核并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停落实整改不力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强化监管。对破坏种植条件、侵占损毁设施等行为设定罚款、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本通知旨在重构矿业权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覆盖出让、合同、登记变更、方案审批、勘查开采许可、油气探采合一及储量审核等环节。核心抓手是强化中央与地方分级出让权限、以合同示范文本约束矿业权人行为,并通过面积核减、期限管控、方案评审等制度提升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自然资源部直接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铀、钨、稀土及领海以外海域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省级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及领海矿产出让,实行出让、登记和许可同级管理。区块面积设上限:油气及盐湖类2000平方千米,煤、地热、水气300平方千米(矿泉水30平方千米),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产150平方千米。共伴生战略性矿产储量达中型及以上时,按战略性矿产就高确定出让权限。矿业权人主体资格方面,油气矿业权人须为营利法人且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
采矿权出让期限按矿山建设规模区分:大型不超过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探矿权续期须核减原勘查区域面积不少于20%,已查明资源量区域不计入核减基数;油气探矿权可集中统一核减,但新出让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探矿权保留期间期限中止计算,保留情形消除后须在6个月内申请解除。
非油气探矿权原则上应完成全区勘查后一次性转采矿权,特殊原因确需分立或分段转采的须符合规划。砂石黏土等矿产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得变更开采主矿种。矿业权转让中,受让人须具备规定资质条件,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须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新设矿业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油气与非油气之间、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须签订互不影响协议或提交权益保护承诺。
探矿权人须编制勘查方案,采矿权人须编制开采方案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均报有权限部门批准;方案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矿业权人对方案真实性负责。勘查许可、采矿许可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管理:发现可采油气资源后30日内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即可开采,须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权登记,逾期同一区域不得再次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核方面,储量变化超30%或达中型以上规模须申请审核,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许可的储量审核。
本办法针对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建立专项监管框架,规范商业银行、农合机构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核心是守住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线,通过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和全流程风险监测,引导信贷资源投向具备经营性收入覆盖能力的市场化城市更新项目。
申请项目须符合产业、土地、环保政策,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及项目库,具备充足经营性收入覆盖本息,借款人为市场化运营主体。贷款资金严禁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净地供应前的前期环节或财政支出事项;额度依据实际融资需求和现金流测算,大额贷款原则上采用银团方式防止过度授信。期限利率按项目周期与资金成本确定,还款来源须切实可行,不得接受任何政府隐性增信。
担保可依托经营权、收费权产生的应收账款,但禁止以政府应付款项、无收益公益性资产或不具合法合规产权的资产抵质押。鼓励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对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项目支持多元化融资模式。
实行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借款人须在贷款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项目资本金、贷款支付、收入归集及偿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贷款人需定期检查借款人履约及项目运营情况,动态监测抵质押物价值,建立信息监测机制并严格风险分类,出现风险应积极化解,核销后继续追偿。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可视机构经营风险状况提出审慎监管要求,违规行为将责令改正或处罚。非银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须在国务院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不得偏离主责主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工作,明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与规划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从申请、调查、审查到结果告知的全流程操作框架。办法以第三方调查机构、认定委员会两级技术审查为核心抓手,对调查时限、材料归档和机构管理作出具体约束,为行政监管中的责任归属判定提供程序依据。
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认定活动不适用。申请人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或各级生态环境局现场窗口提出申请,需提交认定申请表、身份信息、地块关系证明及已评审通过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市、区生态环境局受理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或成立调查组启动调查,调查原则上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期限。调查报告提交认定委员会审查,未通过的需在三十日内补充或重新调查;通过审查的,由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方。
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就责任承担及份额协商一致、经诉讼等途径已确认责任,或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归档材料由受理认定的生态环境局留存,委托调查机构另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方调查机构须为独立法人、信誉良好、具备质量保证体系,且不得与调查地块及责任单位存在利益关系;鼓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参与。认定委员会由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专职人员及5名专家组成,成员须回避存在利益关系的调查项目,调查中弄虚作假或出具不公正报告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围绕深化公园城市建设,以增数量、优布局、提品质、强管理为主线,对2026年底前全市公园的新建改造、功能升级、存量盘活和运营机制创新作出系统安排。方案提出新增各类公园、绿道、开放附属绿地等量化目标,并从空间布局、功能品质、要素保障、运管机制、共建共享五个维度部署十六项任务,推动公园从基础管护向品质服务延伸。
聚焦重点发展区域和公园绿地覆盖盲区启动新一轮公园建设,同步谋划运营,建成白玉兰文化公园、儿童公园、吴淞中央公园等标志性项目。推动城市核心区、商圈周边、社区腹地公园打开围墙,完成150座以上公园破墙,建设200公里以上环公园绿道。以上海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为重点试点城园互促联动,统筹完善公园周边餐饮、停车、文体休闲设施,联动开展“公园+文商旅体展”活动。
科学划分开放共享与生态保护区域,保育近自然野化空间,乡土适生树种和地产草种在新改建绿地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80%以上。落实全龄友好理念,新增儿童户外游戏空间、篮球场、宠物友好公园及开放草坪;禁止设立私人会所。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和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制度,搭建全市智慧公园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安防监控全覆盖和人群密度监测。
支持公园评估优化配套服务用房使用效益,对无产权手续房屋按规定补办或经安全检测合格后用于科普展示等公共服务,市属公园先行试点。研究公园绿地叠加文商旅体功能政策,新建公园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停车配套,开发比例不超过30%。在坚守公益属性前提下,合理利用广场、草坪、水体等场地引入短期经营性服务项目,新增公园特色消费场景,联动上海国际花卉节打造特色园艺活动。
鼓励公园通过自主研发、授权开发、联名开发等方式培育文创品牌。建立公园业态负面清单和全过程监管机制,全国性活动由市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建立常态化公园体检评估制度,2026年出台全市公园体检评估办法。整合多部门力量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夜间开放、噪声防治等问题;结合海绵城市提升雨水应急调蓄能力,推动修订《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为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本办法旨在规范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全流程,覆盖实施区域选址、立项设计、项目实施、验收、后期管护、入库、监督检查及后评估等环节。核心导向是“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强调全过程信息报备、严格资金管控与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并构建省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
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开垦耕地,原则上排除严重沙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等区域,且不得在主要靠抽取地下水灌溉区域垦造水田。项目立项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多部门征求意见及集体决策,规划设计须公告并批复后方可开工。对具有前置重大工程规划的项目,允许直接编制实施方案以简化审批程序。严禁政府与各类主体签订将补充耕地指标与投资资金偿还、利润、奖补直接挂钩的合同协议。
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等制度。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调整面积和投资结构变动幅度区分为一般变更(由市县审批)和特殊变更(报设计批准机关审批)。项目立项批复后原则上须在十二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资金使用须严格限定在批准预算范围内,并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开展,重点核实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制度执行情况;已签订指标与资金挂钩合同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入库环节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审核、省级抽查复核三级管理。其他形式(非项目形式)及高标准农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领域产生的补充耕地,符合条件可参照申报入库。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不得收购、持有转让或交易补充耕地指标。
项目须通过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实行全程信息报备,各阶段信息于环节结束后一个月内填报。项目竣工验收或稳定利用后须开展后评估,将实际效果与申报设计内容对比分析。省市县三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纠;发现入库问题可冻结或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并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人员依法追责。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施行前已立项未验收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本指南针对天津市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中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统一其编写格式、内容与深度。指南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科规〔2024〕3号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为依据,结合天津地方实际,覆盖建筑防火、建筑结构、消防给水、暖通空调与热能动力、建筑电气五个专业的说明、图纸和计算书要求,并提供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两类参考样式。
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文件由封面、扉页、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计算书、资料文件构成。设计说明书含总说明及各专业章节;后续施工阶段涉及消防变更的,应自成章节补充变更时间、原因、内容及图纸替换情况。存在特殊消防设计时,须附加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依据。
建筑防火专业须对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总平面消防设计、防火分区与安全疏散、消防救援设施及建筑构造装修等逐项说明,图纸应覆盖总平面图、各层平面、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示意图、立面剖面及构造大样。建筑结构专业须明确结构类型、构件耐火极限,以及对钢结构、木结构、减隔震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和消防车道荷载取值等。消防给水专业须详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室内外消火栓及各类灭火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与联动控制要求,并附相应计算书。
暖通空调专业须分别明确防烟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设置区域、方式及关键技术参数,并说明供暖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及消防联动控制逻辑;机械加压送风量、排烟量、补风量均须提供计算书。建筑电气专业须涵盖消防负荷等级与供电电源、配电线路防火、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电气火灾监控等子系统,明确各系统组成、设置原则及控制逻辑关系,并给出用电负荷、发电机选型和应急照明照度计算书。各专业均须在图纸中独立成篇标注消防设计说明,并与其他专业关联内容(如吊顶净高、防火封堵、设备用房条件等)相互校核。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修正草案面向全省国有林场及其主管部门,将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明确森林资源资产全民所有、由林场经营管理。条例以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绿色发展为主线,重点规范林场设立变更程序、生产经营活动边界及资源资产监管责任,并鼓励通过多元化经营提升林场可持续能力。
设立国有林场须满足国有森林集中连片且林地面积二百公顷以上,或具备一定规模且含自然历史遗迹等条件。申请由所在地政府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及权属证明。林场合并、分立、变更和撤销须按原程序报批,区界和隶属关系保持完整稳定,调整行政区划时避免同一林场被分割管理。
林场须定期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伐严格执行限额和更新技术规程,公益林仅限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采伐。古树名木、珍贵植物群落及纪念性林木登记建档、严加保护。林场须加强防火设施建设和有害生物防治,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和自然教育,探索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各类经营主体参与。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场资源资产监管,组织财产清查和产权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地,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标准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超标准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国有苗圃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办法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覆盖燃气、供水、排水、热力、道路、桥梁、隧道、照明、消火栓、综合管廊等设施,以“综合监管+智慧监测”为主线,依托监管系统实现风险预警、隐患治理与应急联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数智化转型。
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牵头部门,省级由住建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建设内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风险评估、物联感知设备布设、监管系统建设及数据汇聚治理,鼓励应用人工智能、无人装备等新技术。设区市、县(市)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建设运行本级监管系统。
权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向监管系统提供设施设备、监测预警、巡视巡检及突发事件数据。新建基础设施的物联感知设备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既有设施智能化改造统筹推进。监管系统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协同、集约共享。
行业主管部门将行政检查、专项督查发现的隐患即时录入监管系统,实施隐患清单动态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运用系统开展管线交互及第三方施工耦合风险分析。设区市、县(市)建立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四方交底、旁站监护等措施。省市县建立预警报警分级响应和突发事件协同处置体系,实现监测、分析、预警、派单、处置闭环管理,省级对超期未处置的重大预警跟踪督办。
各有关部门和权属单位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原则,将基础设施、监管、监测数据汇聚至监管系统,权属单位每年更新地下管线更改、报废、漏测数据。数据管理全流程落实保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省级牵头部门每年开展全省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自评估,设区市、县(市)同步开展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办法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0日。
本措施聚焦城市更新项目融资难题,围绕信贷支持、多元协同、机制保障、风险底线四个维度提出十二条措施,旨在以高水平金融供给服务城市现代化建设。文件明确八大重点支持领域,构建“债贷联动+政策性工具+基金+证券化”的多元融资体系,并同步强化项目库建设与隐性债务防控。
文件明确将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八大领域作为信贷重点支持方向。鼓励银行开发城市更新专属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条件与期限,提前介入项目策划设计;推广政银担分险合作模式,支持综合开发项目。同时探索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在即时结算、定向支付中的应用,并鼓励通过银团贷款、银担合作等方式保障项目资金需求。
推广债贷联动模式,用好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支持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并配套中长期贷款,探索设立专项债项目融资增信基金。组织摸排符合条件的片区改造、低效产业用地等项目,积极申报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补充资本金,推动投贷联动。引导资管、信托、保险资金及民间资本以股权投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保障民企与国企同等待遇。支持设区市建立城市更新引导资金池并设立基金,完善“投入—建设—运营—退出—再投资”循环;推动多层次REITs、ABS试点,拓宽项目循环开发资金来源。
深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扩大“城新贷”贴息覆盖范围,支持专项债合规用作资本金,对模式成熟、现金流稳定的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省市联动城市更新项目库,住建部门向金融管理部门共享项目清单,并纳入省重点项目融资对接范围。各设区市金融管理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开展专场融资对接和专题培训,对重大项目实行一对一辅导。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原则,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偿债风险实施动态监测,确保现金流自平衡,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金融机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实现资金闭环管理,确保合规使用。
本办法规范江西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与监督,明确省、市、县三级财政与自然资源部门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专项资金覆盖地质勘查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耕地保护评价激励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事项,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及二者结合方式分配,并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与常态化监督机制。
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省级事权和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具体支持地质勘查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矿区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评价激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及矿业权出让服务等工作。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偿债、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及离退休费,项目原则上从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时须如实说明,所获各类财政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
耕地保护评价激励采用因素法,分配系数按耕地保护任务落实35%、耕地结构优化25%、耕地占补平衡及监管35%、其他考核因素5%计算。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隐患现状35%、防治任务25%、以往实施状况40%分配;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矿区土地损毁现状40%、工作进展40%、以往实施状况20%分配,获优秀案例的县区可获适当倾斜。竞争性评审项目、国家重点战略任务及非竞争性中央项目省级配套等采取项目法分配。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10月20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年度资金总额70%,设区市财政部门须在30日内下达至县区。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在人代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专项转移支付60日内下达。下达市县两年以上未分配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省财政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险情紧急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允许市县先行垫付、资金到位后归垫。
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自然资源厅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依据。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管;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按"谁主管、谁分配、谁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规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处理。
本导则旨在规范河南省涉及空间利用的省、市、县各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文件明确了专项规划在成果编制、衔接核对和汇交入库三个环节的技术要求,核心抓手是建立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衔接机制,并设定了统一的底图、标准和期限基准。
专项规划编制须坚持保护优先,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底线管控要求;坚持节约集约,在不突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空间混合利用和分层使用。成果须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内容完整、数据规范。
衔接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空间利用专章)、栅格图件、附表、矢量数据四类要件。重点项目按选址明确程度分别采用实线精准落位、虚线或点位示意、项目清单三种表达方式。其中空间利用专章须载明项目安排总体情况、与各级规划的衔接结论;矢量数据应尽量确定为面状,难以明确用地边界的可用线状或点状示意。
专项规划报批前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对,核对内容分三层:成果完整性核查要件齐备;成果规范性检查坐标系统(CGCS2000、1985国家高程基准)、图层属性、字段取值及拓扑质量;衔接一致性重点核对是否突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是否与已批详细规划及已入库专项规划的空间要素布局协调、邻避要求是否满足等。
批复前衔接核对成果与批复后入库成果均适用汇交要求。汇交内容含规划文本(PDF)、栅格图件(jpg,不低于300dpi)、附表(mdb格式)、矢量数据(gdb数据库)及规划批复文件。数据以文件夹组织存放,采用移动硬盘、U盘或光盘介质提交,禁止压缩处理及通过邮件、即时通信、快递方式汇交。
条例以防为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为主线,构建覆盖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明确政府属地责任与部门分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监管系统;对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分类施策,对建设用地实行调查、风险评估、修复名录与移出管理;强化重点监管单位义务,并对修复施工安全、从业单位质量与利用率核算设定具体规则。
科学确定空间布局,将污染地块及重点监管单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土壤与大气、水、固废联防联控机制。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重点监管单位须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开展自行监测,拆除设施须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备案。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并定期监测公共区域土壤地下水。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集中区域禁止新建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管控类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等措施。拟开垦为耕地的未利用地须先完成污染状况调查,超标地块不得开垦。建立农产品产地协同监测制度,超标时立即排查并采取农艺调控或修复措施。
用途变更或调查表明有污染风险的地块须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超标地块经风险评估后纳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修复达标方可移出。化工、农药企业原址地块优先拓展为生态空间。修复方案须备案,重大调整须重新评估。转运污染土壤须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深基坑(深度达五米以上)施工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论证。环境监理单位须记录日志并出具监理报告。
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数字化手段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对重点行业企业、关停原址、填埋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实施重点监管。从业单位报告实行质量控制检查并公开评审情况,评审专家从省级专家库随机抽取。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对土壤环境质量恶化、违规开发受污染地块等情形实行约谈并公开整改情况。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和放射性固废除外。条例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损害担责为原则,确立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的治理框架,聚焦源头减量、数字化监管、跨省转移管控和责任落实。
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全过程追溯和闭环监管。相关单位须安装物联网设备并联网,如实记录固废信息,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可先使用纸质联单,转移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跨省转移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报送信息,固体废物移出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报送信息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跨省转入;跨省转入危险废物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焚烧、填埋处置。
产生单位须开展清洁生产、源头减量,将减量措施纳入环评文件;委托他人利用、处置或运输的,须核实受托人资质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电器电子、电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生产单位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公开回收信息。符合条件的工业固废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置,名录外一律禁止混入。
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利用、处置,推行源头减量。建设单位对减量化负责,将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施工单位须编制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备案、在施工现场公示。道路运输须密闭、按规定时间线路清运,不得超限超载;水路运输须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处置前先行利用: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山体修复等,工程泥浆固化处理后参照渣土利用。综合利用产品纳入“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政府性资金项目优先使用。
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建立秸秆收储运体系,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动物医疗废物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产生单位须交由集中处置单位无害化处置。建立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禁止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污泥、清淤底泥须无害化处理并跟踪流向、用途,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记录。
专业分类收集体系实现县(市、区)全覆盖,经营须取得许可。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须提前三十日变更管理计划,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医疗废物规范分类收运处置,集中处置单位至少每四十八小时收运一次;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海岛或偏远地区可依法自行就地处置。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纳入领导指挥体系,统筹焚烧设施、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清单。
行政处罚方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建设固废设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核心是压实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属地责任,通过目标考核、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和联防联控等制度约束排污行为,同时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和法律责任条款保障执行刚性。修正内容聚焦监管手段细化和部分罚则调整。
未达标城市须编制限期达标规划;省级按国家要求分解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至市、县及排污单位。对超总量或未完成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生态环境部门可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项目。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数据保存不少于五年,公开环境信息并接受随机抽查和社会监督。
能源方面推进清洁能源建设,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重点区域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业领域执行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对化工、印染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制定专项排放标准并推广低挥发性产品。移动源实行排放标准管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内河船舶禁用渣油重油,港口建设岸电设施。施工扬尘须公示防治信息,居民楼油烟须经专用烟道排放,全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
与长三角及相邻省份建立联合防治机制,共享环境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和科研合作,并划定省内重点防治区域,对跨区域项目实行信息通报和会商。省级及设区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按预警等级采取企业停产限产、限制机动车行驶、停止扬尘作业等措施。
对监测机构未报告超标、违规建设锅炉、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登记、未公示扬尘信息、封堵烟道、露天焚烧及拒不执行应急措施等行为设定罚款;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停业关闭决定的,政府可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本次修正聚焦水污染防治全链条管理,覆盖全省地表水及地下水体,以饮用水水源优先保护为核心,通过规划分区、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污染治理和应急监控等制度,压实政府目标责任制与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对违法排污和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乡镇街道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污染行为。
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划定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界标警示标志,禁止倾倒堆放污染物,并建设备用水源、推进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水功能一、二类水质上游流域限制或禁止建设项目,同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允许节余指标在流域内有偿转让。城镇建成区和工业园区须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及雨污分流,工业废水须经具备相应能力的设施处理;运营单位可对超标纳管排污单位采取关闭措施,对严重污染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限期整治。
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需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池等设施。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政府可停止或限制供水供电;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或单位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失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经第三次修正后重新公布,旨在构建覆盖城乡集中式供水水源的全程保护制度。条例以水源地确定、保护区划定、水质管控和监督管理为主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主体责任,建立部门联动、生态补偿、政绩考核和公众举报机制,并对农村小型水源实行分级管理。
水源地确定须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态与粮食安全,跨区域布局由共同上级政府统一规划。农村地区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设区市、县(市)应建设备用或应急水源,有条件的建设两个以上独立控制取水的水源地,不具备条件的须签订应急供水协议并联网。除特别严重干旱或供水安全事故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水源保护区按水域特点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参照国家技术规范,由省政府批准。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及停泊无关船舶;二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新建排放污染物项目、贮存污染物、危险货物水上过驳及使用含磷洗涤剂和农药化肥;准保护区禁止新建严重污染项目、设置危险码头及运输剧毒物品。已建违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
日供水200吨以上农村水源由县级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设警示标志,不足200吨的由村委会制订保护公约。保护范围内禁止清洗有毒容器、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倾倒垃圾污水、设置畜禽养殖场等行为。政府需加强水源涵养林和人工湿地建设,逐步搬迁保护区内居民,对因划定保护区受损的合法项目依法补偿。
建立部门联动的自动监测和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发布水质信息。实行巡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和供水企业须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超标影响下游安全时,上游政府须责令排污单位暂停排污。政府鼓励保护区内企业和运输危险品车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明确损毁界标、违规建设等行为的罚款幅度及政府部门失职的处分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确立政府负责、部门统一监管、乡镇网格巡查、企业主责、公民参与的治理框架。条例以污染防治、碳减排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为主线,配套设定规划分区管控、排污权交易、损害赔偿、督察考核等制度工具,并明确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责任。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准入清单制度,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特定区域可简化项目环评程序;允许污染防治设施先行验收。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排污单位可主动承诺严于标准的排放要求并换取激励。全省统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系统上线运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管平台联网。确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制度,建立赔偿磋商机制,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鼓励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陆海统筹、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和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
省、设区的市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机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钢铁、火电、化工等新建项目须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监督清缴,完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能减排,发展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生物多样性方面,对珍稀濒危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特有物种重点保护,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范和治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动态监测和目录清单制度,推进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价值核算标准化,核算结果应用于政府决策、生态补偿、损害赔偿和经营开发融资。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支持林业、海洋碳汇交易。建立差异化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机制,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探索企业生态债券拓宽补偿资金渠道。逐步将生态产品总值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并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参考。
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推行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及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督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依据。实行约谈和问责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出租人须配合执法并报告承租人违法行为,违者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行为,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组三件管理办法分别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鉴定评估与修复三个环节,形成从损害调查、量化定损、协议磋商到修复验收的全链条制度框架。核心思路是: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为主导,依托司法鉴定、鉴定评估或简易评估等多元定损渠道,通过磋商协议或诉讼裁判明确义务人责任,并以司法确认、强制执行、信用惩戒及检察监督保障落实。文件同时设置简易程序与替代修复机制,兼顾办案效率与修复实效。
磋商以调查确认损害为前提,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鉴定评估及刑事侦查时间不计入。启动磋商须送达告知书,赔偿义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磋商原则上不超过3次,期限不超过90日。达成一致的,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赔偿协议,并可在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明确拒绝、逾期未答复、无故缺席或经3次磋商仍不一致的,终止磋商并转入诉讼。惩罚性赔偿以服务功能损失与永久性损害损失为基数,倍数一般不超过两倍。义务人可分期或延期赔付,但不得以罚代赔或以赔代罚。
鉴定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一般案件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采样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为该事项鉴定评估人,赔偿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不影响工作。文书须明确损害是否可以修复及可修复区域范围。建立全省质量抽查制度,发现问题视情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记入信用档案。
简单案件(损害数额不超过30万元,事实清楚、责任无争议)可适用简易评估,但涉及有毒物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需污染控制或修复等情形除外。涉嫌污染犯罪案件适用前须征询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可采用委托机构评估、专家评估或依现有资料综合认定三种方式;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执业司法鉴定人或省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专家以个人身份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
修复优先原位实施,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方案须经论证并备案;应急处置阶段已完成实质性修复且记录齐全的,以及匹配替代修复项目库的项目,可不另编方案。替代修复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类型涵盖直接生态修复、源头减排、公共效益拓展及碳汇认购等。修复完成后须组织效果评估,未达目标的限期整改或代为修复、追偿费用;确实无法达标但风险可接受的,缴纳相应赔偿金结案。替代修复场所与项目库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并与检察监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衔接。
本指南面向浙江省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街道),为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提供全流程技术指引。文件确立“体检—定标—谋划—建设—运维”的工作路径,以提质、降本、增效为原则,强调项目系统集成与投建管运一体化,并区分一般城镇、特色(综合)发展型城镇和高质量样板城镇分类施策。
城镇体检覆盖基础设施、公服设施、住房住区、人文环境、产业环境、综合治理六个维度,一般城镇重点聚焦基础指标,综合与特色发展城镇可叠加发展型指标。需求调查兼顾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居民四类诉求,综合研判须将问题精准落位到空间,依托 GIS 叠合识别重点区块。目标定位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提出 3—5 年定性定量目标体系,明确创新、韧性、宜居、美丽、智慧等维度分项目标,并划定空间形态完整、资金可平衡的重点区块。
项目按六大类型分类谋划:基础设施类注重新建与更新并重,明确线网长度、厂站规模等建设标准;公服类区分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项目,强调运营方前置参与;住房住区聚焦保障房、危房消除与自主更新,须开展意愿与产权调查;人文环境类要求保护优先、保留原住民,防止仿古新建;产业环境类推进园区设施补短与用地提质,鼓励多镇共建共享;综合治理类侧重长效运维与智慧场景,避免低利用率平台。系统集成通过功能复合(综合管廊、医养综合体、TOD)、空间整合(小散项目打包、区域设施共建、廊带串点)、重大项目带动三种路径,提升项目体系化水平。
重点区块分老旧生活、老旧产业、老旧商贸、镇郊、村庄集聚五类,分别引导业态策划与空间更新策略。资金分析须覆盖直接工程、土地产权、财务等全过程成本,按项目自平衡、片区统筹平衡、财政补充平衡路径论证,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工。资金筹措可统筹财政资金、专项债、社会资本和银行金融产品,严防新增隐性债务,按项目特点选择投融资模式。
建设监管上,投资额低于 500 万元的小型民生项目可简化立项、环评流程,推行联合验收。运维运营强调分级分类精细管理,探索按设施类型、片区或多城镇统筹引入综合运营商;争创高质量样板城镇须实现投建管运一体化覆盖率 80% 以上。建设迭代通过项目滚动储备、定期体检“回头看”推动持续改进。
本要点统一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内容与尺度,覆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分政策性审查与技术性审查两篇。技术性审查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5个专业及消防、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无障碍、幕墙、近零能耗、燃气、好房子9个专项。审查全程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线上进行。
本通知明确审查三大来源:住建部令第46号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结构安全、消防与人防安全性、节能绿建标准及签章合法性;建质〔2013〕87号涉及的各专业技术符合性内容;建质函〔2016〕247号规定的施工图深度与完整性。全装修住宅不纳入本要点,按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图审要点执行。审查条款实行三级四类分级:A类(含A+、A-)全部源自强制性条文,其中A+为直接关系重大生命财产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核心里程碑条款;B类为非强条中含“必须、严禁、应、不得”等严格措辞且关联工程安全的重要条款;C类为一般性技术、构造、管理条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五专业及消防、人防、无障碍、幕墙、燃气五专项均按此分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好房子导则四专项不分类。
新建项目执行新标准的时间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符合规划要求的其他批复文件为节点,已取得前述文件的可按原标准审查;鼓励设计单位选用现行标准,并在设计说明中注明版本号。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条件不具备或执行现行强条确有困难时,可按不低于原建造时标准执行;其他情况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一事一议”,技术论证意见作为设计、审查、施工依据。涉及住建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内容的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须报送原审查机构复审,重大变更技术清单见附录B。
消防专项聚焦特殊建设工程(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重点审查是否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条及带“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条。海南地方规范融入各专业审查,如《海南省民用建筑外门窗工程技术标准》《海南省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技术标准》《海南省建筑钢结构防腐技术标准》等。人防工程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分专业审查,涉及防护设备、平战转换等要求。绿色建筑专项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年版)及海南省评价标准,要求四公顷以上或地上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20%以上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审查时单列专项审查意见。装配式建筑、无障碍、幕墙、近零能耗、燃气及好房子导则各有专项审查要点,好房子导则因省级标准仍在编制中,本次仅摘录术语及“基本类”中比国标更严格的条款作为参考。
建设工程拟采用无现行国家技术标准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时,须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国家认可检测机构试验论证并获省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施工图审查阶段核查审定意见是否完整落实,未完成审定或未落实意见的,审查不予通过。本要点内容以现行规范和标准为准,标准修订或新编后与本要点冲突的,执行新版标准。
本要点系海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技术依据,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将审查内容划分为政策性审查与技术性审查两篇,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同时纳入对结构安全、公共利益、节能环保及消防人防安全影响较大的非强制性条文,并明确重大设计变更须报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技术性审查涵盖给水、排水、再生水、城市道路、综合管廊、桥涵、隧道、环境卫生、燃气九类工程,按工艺、建筑、结构、电气、仪表自控、暖通等专业分列审查要点。房屋建筑部分则转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审查要点执行。
各专业审查均须核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年版);确认岩土工程详勘已审查合格,设计采用的地基参数、水文地质资料及抗震设防参数与勘察报告一致;落实规划、水利、消防、文物等部门审批意见及环评、洪评、地灾评估、抗震专项论证等专项结论;核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淘汰、限制类建材使用合规性。
本要点以黑体字标志强制性条文,须严格执行。技术性审查按专业逐条列出所引标准的审查内容,涉及管道结构设计(如埋地钢管、铸铁管、塑料管及玻璃纤维夹砂管的土弧基础、抗浮抗滑稳定、回填密实度等)、泵站及配电装置安全间距与防水措施、综合管廊内管线布置与标识、桥梁挠度与裂缝宽度限值、隧道围岩压力与抗浮验算、LNG储罐区低温检测与事故切断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等方面。条文内容篇幅较大时仅引用首句,完整要求须查相应规范原文。
本要点统一海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审查内容与尺度,将审查分为政策性与技术性两类,覆盖房建勘察、市政勘察及岩土工程设计施工图三个技术板块。文件以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通用规范为基本依据,辅以对安全影响较大的非强制性条文及法规中需落实的技术管理规定,并明确线上审查、一次性送审、重大变更重新审查等程序要求。
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审查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线上进行,同一项目原则上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坚持一次性送审;因技术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仍须由同一家机构承担。重大变更(地质条件显著差异、规模布局调整、关键参数变化、标准更新影响结论等)须重新提交原审查机构审查。
核查项目申请材料、勘察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成果文件完整性、建筑深基坑及高边坡专家论证报告、责任栏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勘察单位对勘察过程及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房建与市政勘察侧重岩土层分布、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工程特征是否查明,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基承载力与变形、水土腐蚀性、地震效应、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地基基础方案及工程风险等评价是否正确。岩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分基坑、边坡、地基处理三类,结合前期专家安全论证复核支护结构安全与稳定性、施工图完整性、地下水控制、施工工艺及监测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建筑深基坑与高边坡工程按设计安全等级对应审查机构类别,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受理。
审查内容以现行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强制性条文加粗标示、严格执行。所引标准如有修订或新编,应执行新版标准。
本条例全面规范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禁止侵占破坏,确立统一规划与综合利用原则,并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条件、审批权限、开发义务及转让抵押规则,配套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条款。
探矿权通过协议或招标出让取得,申请人须具备明确勘查范围、矿种、匹配资金及勘查设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决定。探矿权人须按批准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须综合勘查共生伴生矿产,完成勘查后编写报告报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规定向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成果档案。
采矿权同样以协议或招标方式出让,小型矿产按矿种与储量规模分级审批:地热、矿泉水由省级审批,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由县级审批,其余由市级审批。采矿权人须在领取许可证后中型以上两年内、小型及零星矿产六个月内投产,逾期收回。开采须采用合理顺序与方法,综合回收共生伴生矿产,禁止破坏性开采。矿区范围由县级政府公告并标定界桩。
探矿权转让须完成最低投入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转让须矿山投产一年以上。转让须报原发证机关批准,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采矿权抵押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矿区采矿设施随同抵押。
开采须按批准矿山设计建设,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应达设计要求。重要矿产品运出矿区须随车携带县级主管部门发放的准运凭单。无凭单运出或伪造、倒卖凭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针对城市更新领域融资成本高、社会资本参与不足的问题,以财政贴息为杠杆,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城市更新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与运营。核心机制是:由合作银行发放“城市更新贷”,财政按贷款类型给予差异化贴息,通过“先付后贴”与“直接扣减”相结合的季度办理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城市更新从“重建轻管”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变。年度贴息资金总额控制在1亿元,实施期暂定一年。
贴息对象为使用“城市更新贷”的独立法人企业,要求贷款项目在省域内实施、经营规范、纳税信用优良且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贴息范围限定于2026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并放款的贷款,重点覆盖六类城市更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品质提升(燃气、供热、供水管道改造,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综合管廊及停车设施等)、老旧街区(厂区)及老旧火车站周边改造、完整社区建设与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历史城区保护修复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社区公园与口袋公园等公共空间改造、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实行两类贴息,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项目建设贷款贴息1.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期限1年;项目运营贷款贴息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同样贴息1年。运营贴息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投入运营后申请,并提交项目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模式及预期收益来源。贴息按季度办理:首季度“先付后贴”,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此后季度银行收息时直接扣除贴息部分。
建立全省“城市更新贷”项目储备库,由各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摸排项目并填报贷款需求表,同时签署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诺书,储备库季度滚动更新。合作银行审核贷款材料后分批报送贴息申请,省住建厅审核、人民银行查重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实行“先预拨后清算”,贷款合同超一年的按一年预拨,2028年1月统一清算,提前还款项目按实际付息天数计算,剩余资金退回。
严守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线,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贴息资金,违规者追回资金并依法追责。鼓励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合作银行不得因所有制差异设置差异化审贷标准。省住建厅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资金拨付进度、撬动社会资本规模及项目运营成效,并适时完善政策。合作银行须承诺贷款利率不高于LPR,落实贷后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支用情况。
本通知聚焦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针对选址选线中程序衔接不畅、数据壁垒、方案反复等问题,构建“一次申请、一次踏勘、一次审查”的联合选址选线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林业等部门职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组织,推动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合规落地。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研编制初期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林业、发展改革、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文物等部门及建设单位,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询、现场联合踏勘等方式共同开展选址选线。工作按项目跨域范围分级组织:县(市、区)域内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跨县项目由市级牵头,跨市项目由省厅牵头。各部门参与人员结合职责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须逐条研究回应,形成意见采纳说明。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谁核发、谁参与”原则,从专家库抽取2-3名专家或选派干部参与,重点审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压覆重要矿产、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空间冲突;市县两级由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会商出具意见,重大建设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省级复核由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组织论证并提交厅长专题会议审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梳理年度重大项目清单并推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从宏观政策层面审查项目规划符合性与立项条件。林业部门重点指导涉及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选址。
各部门须提前介入项目生成阶段,指导政策适用、用地指标与底线约束。建设单位对部门意见原则上应予采纳,确因工程技术、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无法采纳的须专项书面解释,并将意见采纳情况纳入节约集约用地分析专章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章节,未按规定纳入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整合“三区三线”、地质灾害、矿产压覆等数据,林业部门共享林草生态综合监测与自然保护地等数据,破除信息壁垒,为科学选址提供支撑。
本办法旨在规范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按“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原则推进设施合标化改造,依托市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充(换)电“一张网”管理。文件覆盖设施定义、企业准入、建设验收、运营服务、政策支持及部门监管全链条,并配套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验收导则和数据接入规范三项附件。
企业须建立运营管理系统、信息公开与投诉处理制度,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并通过市级监管服务平台向区主管部门报送营业执照、信用承诺书、质量保证体系材料等,经查验后统一报市交通运输局。实行信用承诺制管理,承诺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设施建设须符合 GB/T 42236.1、DB32/T 3904、DB32/T 5387 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与视频监控,设置前须进行消防安全条件技术评估。在居住区、商业办公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须分别取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公共服务设施须经平台报送建设信息表、安全承诺书及竣工验收报告,接入监管平台后方可投用。验收采用“文件资料+平台+场站现场”三结合模式,同型号设施按 100% 抽检,复验最多两次、整改不超过 1 个月。
运营企业须定期维修养护设施,每半年至少全面自查一次,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承担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鼓励购买商业险。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运营信息、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退出运营时须退还预付费余额、办理拆表销户、10 个工作日内上报拆除信息。
供电公司负责配套接入工程并设绿色通道;各区保障外卖快递行业等运营类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按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设施不纳入规划管理范畴。市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等按职责分工监管,安全管理纳入街道(镇)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站日常管理。本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意见针对居住社区、医院、学校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通过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方式推动各类停车资源错时共享利用,以“广州泊车”平台为技术支撑,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共享停车新格局。
建立区政府牵头、镇街协助实施的共享停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社区(村)工作站为中心搭建供需对接协商平台。以老旧社区、城中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为对象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周边500米范围内停车场供给情况,按“一点一策”制定片区共享停车利用方案。
鼓励商业大厦、写字楼、医院等场所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引导居住社区与周边单位互相错时停车;对长期固定需求,引导供需双方签订协议建立共享关系。有序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用且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医疗卫生、公园绿地、文体场所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做好自用停车场开放工作。道路停车泊位有闲置车位的可与周边居民建立共享关系,但不得固定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加大“广州泊车”平台数据接入力度,实时公布电子收费停车场泊位使用信息,鼓励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小区支持共享停车,各区政府为辖区责任主体。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以规范程序、保障被征地权利人权益为核心,确立了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原则及先补偿后搬迁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责,多部门协同,实施部门可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承担辅助事务,但签订协议、支付费用等行政职责不得委托。
程序涵盖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方案听证、签订协议、报批、公告、支付费用及交付土地等环节。预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新建宅基地、改扩建房屋、户口迁入等事项。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并专款专用,未足额到位不得报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办理提存公证后实施,权利人不服可复议或诉讼。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需经权利人确认,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权属争议的,可协商调解或依法处理,争议期间可提存补偿款不影响征地推进。
征收集体土地应公平合理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住宅补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对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的局部拆除可整体补偿;夹心地、边角地经批准可随主体工程征收,无法纳入的经审定可参照拟定方案货币补偿并计入概算,后续征收时已补费用不重复支付,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补足差额。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经营并已办照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补偿费用收支纳入村务公开,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并完善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补偿安置落实且费用足额到位后,权利人逾期不交地的,责令交出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征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刑责。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规定办理,旧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指引旨在规范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明确适用范围为依法需办理消防审验的改造项目。核心要求是改造项目须具备合法性证明,遵循“先评估、后设计、再施工”原则,统筹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的防火设计,确保消防安全整体提升且不产生不利影响。
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项目须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不低于原建造时标准,但装修材料和保温系统仍须严格执行现行标准。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标准的,须采取等效技术措施或性能补偿措施,经专家论证后可作为技术依据。项目决策前须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不得规避具备实施条件的标准条文,不得通过不标注场所使用功能等方式规避设计要求。
特殊建设工程须在施工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涉及改变用地性质或建筑用途的应先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存量商业、商务金融用地因业态调整在二级类、三级类之间合理转换,且不变更不动产登记、不改变面积高度层数、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消防审验。竣工验收时须组织消防查验,前期经技术指导或方案论证的项目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辅助查验,并确认改造区域未对非改造区域造成不利影响。
其他建设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验收备案,按规定比例抽查。前期申请过技术指导或方案论证的项目,抽查比例设定为100%,现场检查须核查消防设计与非改造区域关联性、标准执行情况及专家意见落实情况。
对不改变使用用途、不降低消防条件的五类改造工程实行清单化豁免管理,包括机电设备同规格更新、消防设施维修更换、A级材料内部修缮、缩减使用面积且保留部分符合标准等情形,无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项目按《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文保建筑修缮依文物保护法律规定办理。
桂林市建立市级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每年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资金奖励,以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积极性。激励对象确定、资金分配与监管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激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纳入绩效管理。
每年依据上一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耕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和田长制落实情况,确定20至30个乡(镇)作为激励对象,由市财政给予每个乡(镇)一次性激励资金3万元。激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预算和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每年7至8月,市级部门综合考评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意见,各县(市、区)推荐拟受激励乡(镇),经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并公示后确定。存在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均未完成、考评中耕地保护及田长制落实突出问题、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发生重大信访舆情事件、资金使用重大违纪违规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当年推荐资格。
激励资金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地整改恢复、占补平衡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缮、日常监测监管和动态巡查、田长制管理等,不得用于工资奖金、偿还债务等无关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列入乡(镇)政务公开事项,纳入财政绩效管理,县(市、区)加强监督检查,对贪污挪用等行为依法追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细则旨在盘活国有建设用地上权属合法的既有建筑,允许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产业发展、民生补齐和区域配套完善,划拨土地按证载用途出租亦适用,不含拆除重建。核心抓手是放宽用途管制、以土地年收益调节收益分配,并通过联合论证与监管协议约束实施全周期。
房屋产权人可自主、联合、入股或出租实施,也可授权运营主体或政府平台公司实施;多个权利人的须依《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比例同意后确定主体。申请须满足合法产权且竣工验收或登记十年以上、无违法违规、符合规划消防环保要求、功能相对独立、完成消防可行性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未列入储备计划,变更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须先做土壤调查,原则上不突破外轮廓但可增设电梯、消防楼梯等配套设施。
实施主体向属地政府指定部门提交申请表、权属证明、设计方案、消防研究报告、安全鉴定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由属地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论证,通过后签订监管协议,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办规划意见函,涉及缴纳土地年收益的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向建设部门办理消防审批备案。临时使用期内业态变化的须重新论证办手续。
土地年收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相应公式计算的70%计收,可一次性或逐年缴纳。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过渡期支持产业(新质生产力、养老、文化创意等正面清单)、或变更后基准地价不高于原用途的免缴。到期前可申请恢复原功能、继续临时使用或正式变更用途;继续使用每次不超过五年,正式变更须协议出让并补缴出让金后办理登记。批准临时改变用途不作为销售或分割登记依据,不得变相用于住宅,征收补偿仍按原证载用途执行。
划拨土地按证载用途出租的,出租方应在合同生效后9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土地年收益标准为对应用途基准地价除以法定最高年限乘以35%。土地年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税务部门征收。细则有效期五年,新民、康平、法库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全流程,覆盖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住宅安置、社会保障及监督管理,以“程序合规、补偿到位、安置多元”为主线,适用于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可参照执行。
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申请批准后由区政府发布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预公告,预公告后抢建抢种不作为补偿依据。随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过半数成员异议须听证。补偿登记后签订协议,报批后发布征收公告,费用须在协议约定期限或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未签约部分由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拒不腾地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省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符合特定历史情形的一般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补偿基础上增加7.4万元/亩。青苗及附着物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未列支的可评估确定;套种等情形协商每亩不超5万元的按实际补偿,超出部分按迁移补助费评估补偿。违法抢建及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住宅补偿采取安置房、货币补偿或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本办法施行前建成的住宅,按人员类别分档确定安置面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可按280平方米安置,不足部分按成本价购买;入嫁妇女、非成员户籍人员等类别分别适用280、180、120平方米的安置上限。施行后建成的住宅以权属证书为补偿依据,有合法产权的仍按每户400平方米安置。非住宅房屋按房地分估货币补偿,个人住宅改非住宅的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60%以上的,可核定不超过征收总面积5%的留用地,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支持容积率折算、留物业等多元兑现路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按安置方式支付,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归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须专款专用,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骗取补偿或阻挠征收等行为依法追责。
本指南为西安市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类型建筑业企业提供智能建造能力建设的系统性参考框架,覆盖组织制度、基础能力、业务能力、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五大维度。文件以“数据贯通全流程”为主线,将BIM、物联网、AI等技术融入各业务场景,并对绿色低碳与数据安全提出并行要求,旨在引导企业形成可量化、可评估、可迭代的智能建造能力体系。
要求企业建立三级管理架构,明确分管领导与归口部门;设立专业研发机构,打通产研联动渠道。制度体系覆盖组织战略、项目场景应用、数据管理、科技创新、考核激励、网络安全与保密、协同工作及落地实施八类专项制度,其中考核激励强调将智能建造纳入全员绩效并建立可量化评价指标,协同工作制度则要求厘清产业链上下游参建主体权责与数据交换标准。
硬件配置按需部署服务器、图形工作站并优先选用国产化产品,关键设备设置冗余备份。数字化管理平台分为业务管理、协同办公、数据协同、采购管理四类,均要求兼容国产操作系统,其中数据协同平台负责打通勘察至运维全链条数据通道。智能设备配置强调统一通信协议与数据接口,建立从进场调试到报废处置的全周期台账。数据安全按采集、治理、存储、应用四环节管控,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采集数据,敏感信息须脱敏处理,重要数据加密并落实异地备份。
勘察环节以智能装备、无人机开展数据采集,形成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支撑设计与施工方案研判。设计能力侧重协同设计与辅助设计,明确要求采用参数化、生成式设计工具,并前置碳排放控制——将建材碳量嵌入BIM构件属性,实现方案比选阶段实时碳计算。生产环节建立三级质量检查机制,绿色生产要求对能耗、排放实时监测并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机制。施工能力以数据驱动为核心,搭建一体化智能管控平台,智慧工地须整合人员、设备、安全、绿色施工等模块避免系统碎片化;建筑机器人应用须配套突发情况处置预案。运维能力涵盖结构健康监测、功能系统集中监控、分级应急管理及数字孪生能源管理平台,碳排放核算须打通智能建造平台与碳核算系统数据通道。
研发人员梯队要求人员数量、专业结构与研发任务精准匹配,建立校企协同培养机制。工程技术人员按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运维五类企业分别设定差异化能力要求——如生产类须具备智能产线操控与部品数字化溯源能力,运维类须掌握结构健康监测与能耗智能优化。培训内容覆盖BIM、物联网、AI等核心模块,考核采用理论测试、实操考核与项目应用评价相结合,培养成效与晋升、薪酬挂钩。
技术研发按设计、施工、生产、运维、服务平台五类业务定向攻关,每项攻关须明确量化指标与验收标准。软硬件研发优先选型成熟国产系统,同时鼓励联合研发专用软件与建筑机器人。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对核心技术及时申报专利与软著,建立保密台账并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成果转化路径为“试点验证—成效量化—标准化沉淀”,其中成效量化须对照传统管理模式统计成本、工期、能耗、质量合格率等核心数据,最终形成可复用的智能建造成果清单。
本流程规范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覆盖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申请主体、审查材料、审批层级及不动产登记全环节,并明确存量项目改扩建规则。核心抓手是按用地面积划分审批权限:2公顷以上由市政府批准,2公顷以下由属地政府批准;同时严禁入股、联营方式用于商品住房建设,对证书分割、转让、抵押作出限制。
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共同兴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用地,但严禁用于商品住房。用地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并满足产业准入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乡镇企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查材料包括项目请示、营业执照、入股联营协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材料、地形图及宗地坐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及公示材料、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等。
占地2公顷以上(含)由市政府批准: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由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经市局会审后行文报送市政府;其他地区由自然资源局报区市县政府或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占地2公顷以下由属地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批。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通知书》,申请主体据此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得分割,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单独抵押;乡镇企业用地另备注“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建设用地”。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无需重新办理审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依据规划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用地规模增减的,分别办理批准或变更手续,不动产登记时审查原证书、规划许可及批准变更材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入市方式的,按入市要求另行办理。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意见旨在规范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混合利用管理,通过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与存量建筑用途合理转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文件明确了混合利用的概念内涵、基本原则、管控要求、土地供应、产权登记及转让管理等内容,为指导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条件出具提供了操作性依据。
实行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双重管理。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比须大于50%,混合用途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5%的按兼容用地管理,不改变原土地用途;超过15%的按混合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或变更用地手续。以绿地为主导用途的,按用地面积计算占比,并计入混合用地管理。
工业与物流仓储用地中,一类与二类用地之间可按规定完全混合,但须落实工业用地控制线管控要求,确保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总量稳定。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之间可相互完全混合,不受比例限制。交通场站三类用地同样适用完全混合政策。鼓励公园绿地复合利用,可在城市公园内配建设施,利用地下空间布局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
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依据正面清单执行,符合条件者视为满足详细规划要求,可同步编制图则和设计方案,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兼容或混合用地按主导用途确定供应方式,涉及经营性用地可按分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年期按不同用途分别确定,且不得高于主导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地价按用途分项评估,提高自有工业、仓储用地利用率的兼容或混合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不动产权证内容须与供应文件或规划核实意见一致。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从严控制分割转让,除合同约定外应整体持有;存量建筑用途转换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本办法针对普陀区已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的工程设施管护,创新引入商业保险参与设施维护,构建“事前巡查预防、事中快速响应、事后理赔修复”的全链条管护闭环。核心抓手是以镇(街道、管委会)为巡查责任主体、保险公司为专业保障主体,通过常态化巡查与保险理赔联动,解决设施“有人建、无人管”问题,保障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稳定发挥效益,覆盖全区所有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镇(街道、管委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管护标准并择优确定承保保险公司;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为日常巡查管护第一责任主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常态化巡查,汛期、台风季、农忙时加密频次,简易问题即时处置,需理赔的损毁须24小时内上报并同步通知保险公司;村级组织协助巡查并组织沟渠清淤、田埂修整等简易管护;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受益主体须自觉爱护设施并及时报告问题。承保保险公司须组建专职查勘定损队伍,本岛1日内、海岛2日内到场查勘,理赔材料收齐后10日内拨付资金。
管护对象涵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及其他配套设施六类,管护后设施须功能正常、安全可靠,修复后质保期不少于1年。保险保障覆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质量缺陷及日常管护四类损失;人为蓄意破坏、擅自改变用途、违规操作所致损毁不纳入理赔,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费用及法律责任。保费根据建设面积、设施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协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理赔实行“乡镇上报—保险查勘—定损修复—理赔支付—台账归档”五步流程:镇街上报后,保险公司3日内完成定损并出具定损书,镇街组织专业队伍修复,施工完成后保险公司10日内将理赔资金拨付至管护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管护资金专项用于巡查人员劳务报酬、简易维修材料、保险保费、损毁设施修复施工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区农业农村局对巡查履职、保险服务、修复质量实行实时监管,镇街须在项目显著位置公布管护举报电话和保险理赔热线。管护成效突出的镇街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巡查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依规追责;保险公司响应迟缓、定损失当、理赔拖延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作协议并纳入农业保险失信名单。本办法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此前不一致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件确立了海洋科技资源调查的标准化流程,核心解决沿海地区科技资源底数不清、口径不一的问题。本文件规定了海洋科技资源调查的目标与原则、调查的对象与范围、调查的内容与周期,描述了调查方法、数据质量控制与成果产出。本文件适用于沿海地区开展海洋领域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内陆地区相关工作可参照使用。
名录确定以海洋经济活动单位名录为基础底册,借助AI技术从科技项目库、高校学科设置、社会团体信息和互联网公开资讯中补充识别遗漏单位。科技活动识别依据《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统计规范》,涵盖研发、成果应用与科技服务三类活动,并设定了业务范围、项目承担、知识产权、科研条件等六项判定标准。边界存疑单位通过文档核查、行政征询、实地走访与专家合议四步核实后审定。
调查采集九类数据:单位基本情况、创新协同机构、科技人员、人才与团队、科研仪器设备、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及企业技术需求。调查方法以文献调查法优先,从统计年鉴、项目库、成果登记库等渠道批量提取存量数据,AI辅助文本分析需逐条人工核验;文献无法覆盖的指标采用入户走访、集中座谈或函询填报等现场方式补充,两者冲突时以单位确认的现场数据为准。
质量控制分数据审核与专家会审两级:填表单位自查真实性,调查员核查完整性、规范性与一致性,修改须留痕;专家会审重点审查单位名录完整性、数据合理性及异常值。最终成果包括调查情况汇总表、海洋科技资源数据库和调查报告,报告须综合分析区域资源总体特征、优势领域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管理及政策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旨在统一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环境监测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文件围绕监测方案制定、实施、报告编制及质量保证与控制四条主线展开,并针对大气沉降、地表水迁移、地下水迁移及运输迁移四类典型污染影响类型,分别规定了差异化的点位布设方法、监测指标选取原则和监测频次调整机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化工园区及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情形。
方案制定以信息采集与污染识别为前提。信息采集综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三种方式,内容覆盖企业基本信息、污染源管理信息、厂界外1km范围内土地利用与水文地质情况,以及历史监测数据。污染识别分为影响类型识别与污染物识别两层:前者依据迁移途径判定为大气沉降、地表水迁移、地下水迁移或运输迁移四种类型;后者结合HJ 1209识别的关注污染物、历史超标污染物(土壤参照GB 15618及GB 36600筛选值、地下水参照GB/T 14848Ⅳ类标准)以及行业特征污染物综合确定。
点位布设按影响类型分策实施。大气沉降影响型在厂界外1km内按四周农用地及下风向60°扇形范围分级布点;地表水迁移影响型沿排水下游500m由密渐疏布设至少3个土壤点位;地下水迁移影响型在距厂界500m范围内布设至少4个地下水点位,确保上下游及两侧均有覆盖;运输迁移影响型针对矿采选业,在出入口外500m、运输道路两侧150m范围内布点。历史点位在不违背技术要求时应最大限度保留,以确保监测延续性。
土壤监测基础频次为每2年1次,连续2轮未出现超标或污染物浓度异常升高(重金属较前次升高1倍以上、非重金属较前次升高3倍等)可降至每5年1次;地下水监测基础频次为每半年1次,连续2年无超标且无连续上升趋势可逐级降至每年1次乃至每5年1次。恢复原频次的触发条件明确列出。每次监测前须对方案适用性评估,法规变化、工艺重大改变或点位指标调整均需变更方案。
质量控制贯穿方案制定、实施与报告编制全环节,组织单位须对承担单位开展外部质量控制,承担单位应建立覆盖全场所全环节的质量体系。监测结果超标判定遵循分用途对标原则(农用地对照GB 15618、建设用地对照GB 36600、地下水对照GB/T 14848对应功能区限值),并需结合企业自行监测及隐患排查结果开展趋势分析与污染主体初判,为风险预警、执法及管控效果评估提供依据。报告编制与方案、点位信息、潜在污染物清单等均附有资料性附录格式。
本标准面向湖泊、河流、水库等内陆水体,规定基于光学遥感数据开展水生植被监测的统一技术流程与方法,覆盖数据准备、水体边界确定、植被识别、野外核查、精度分析与覆盖度计算等环节,核心意图是借近红外波段植被与水体光谱差异实现沉水、浮水—浮叶、挺水—湿生三类植被及藻华的分类识别。
监测对象为水生植被的空间分布位置与面积。坐标系统一采用 CGCS 2000(高斯-克吕格 3 度分带投影),面积单位 km² 保留两位小数。最小制图单元为 3×3 像元,影像云覆盖度须小于 10%。监测时间安排在生长期且年际间保持一致,频次可按周、月、季或年灵活选择。
流程包括遥感数据准备、水体边界确定、植被监测、野外核查、精度分析、覆盖度计算六个部分。影像优先选用 10 m 分辨率,湖泊、水库可放宽至 30 m,河流按河段宽度匹配分辨率;预处理须完成辐射定标、大气校正和几何精校正。水体边界采用“基准固定、动态微调”原则,以堤脚线或汛期平均水位为基础并剔除岛屿、农田等要素。
植被识别提供决策树分类与目视解译两种途径。决策树法依次利用挺水—湿生植被敏感指数(EVSI)、浮游藻类指数(FAI)、NDVI 和沉水植被敏感指数(SVSI)分步判别四类目标,阈值可结合最大类间方差法和假彩色影像人工修正;目视解译则依据真彩色(绿色)与假彩色(红色)影像上的解译标志。
核查点位优先落在存疑区域,按分层抽样保证空间均匀,时间宜与卫星过境相近且晴好。每个点位拍摄四方向照片并设置 10 m×10 m 样方,必要时测量水体透明度与沉水植被顶部距水面距离。点位遥感判读结果与地面核查一致的规则按覆盖度和最小制图单元是否满足分别界定。核查点位准确率(TAp)不低于 80%,低于此值须返回修正。
成果包括监测数据集和报告。数据集含原始及预处理影像、水生植被提取结果矢量、水体边界矢量,栅格用标准 GeoTIFF 格式,矢量用 Shapefile 格式;报告须说明监测区域、数据来源与成果内容。
本标准为《室外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室外埋地排水塑料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相较原版,本次修订调整了管材品种目录,修改补充了管道连接方式与技术要求,完善了结构设计内容,并新增沉管施工与管道维护两章。标准将设计工作年限定为不少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按管道破坏后果分为三级,地下干管不低于二级。
标准按实壁管、结构壁管、钢塑复合结构壁管、渗透管四类分别规定材质要求,管材执行现行GB/T、CJ/T、QB/T产品标准。重点补充了电热熔带、承插口电热元件、弹性密封圈等连接附件性能指标,如电热熔带基材拉伸屈服强度不应小于20MPa,电热元件电阻值不应大于20Ω。管道连接方式涵盖弹性密封圈、胶粘、热熔对接、电熔承插、承插口电熔焊、电热熔带、热熔挤出焊及法兰连接,并明确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法,按管土共同作用分析,需验算环截面强度、压屈失稳、抗浮稳定及变形。管壁粗糙系数n值宜取0.009~0.010,最大设计流速5.0m/s,污水管最小流速0.6m/s。管道允许竖向直径变形率取0.05,抗浮稳定系数取1.10。布置方面规定了与热力管道、建筑物等的净距要求、人行道下覆土不小于0.6m、车行道下不小于0.7m,并新增开挖和回填设计章节,明确土弧支承角不应小于120°。
施工章节覆盖沟槽开挖、地基处理、管道安装、检查井连接及回填全过程,并对沉管施工作专项规定,包括浮运法、铺管船法、弹性敷设下沉等工法。检验部分规定污水及合流管道应进行严密性试验,闭水试验最大允许渗水量按内径计算;回填后12h~24h内测量变形率,超过3%须返工处理,超过5%应挖出管道会商处理。
新增维护章节包括巡视与检查评估、养护与修复。地面巡视宜每周一次,开井检查每年两次。非开挖修复中局部修复后过水面积不应小于原管的75%,整体修复不应小于85%。
本导则规定了制订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确定方法及标准文本结构等要求。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地方开展园区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亦可供具体园区参照确定管控要求。本导则围绕“分类管理、全面防控、科学可行、依法合规”四项原则,构建了从需求分析、分类到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确定、实施效益分析的全流程技术框架,重点对单一行业型和综合型两大类园区的污染物项目识别、排放限值确定方法、综合毒性与含盐量等特殊项目设置、监测监控及排水口规范化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规定,力求确保排放管控的全面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本导则明确了园区排放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涵盖需求分析、分类、技术内容确定、可行性论证及文本编写等阶段。在需求分析中,本导则要求根据园区内企业行业归属及执行排放标准情况,将园区分为单一行业型与综合型(含行业类似型、行业主导型、行业差异型),并通过对园区发展现状、水生态环境影响及现行标准适用性的逐级评估,筛选出需重点制订排放标准的园区类别,不具备条件者可依“一园一策”确定管控要求。
本导则规定了水污染物项目的分类确定方法,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并对综合毒性、含盐量及全氟辛酸等特定项目设置了明确的纳入条件。排放限值的确定区分园区类型采取差异化技术路径:单一行业型园区依据行业适用标准执行;行业类似型和行业主导型综合园区参照国家导则方法并结合实际浓度水平与技术经济论证确定;行业差异型园区可采用水量加权法或统一限值,且限值不得宽于园区内企业应执行标准的最宽值,必要时可设定分区限值以强化重点水域保护。
本导则对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准实施监督作出了系统规定,要求监测点位设置、采样方法及自行监测均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鼓励开展水平衡核算。本导则还对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循环利用的衔接、综合毒性管控能力建设以及基于水质全分析的污染物清单动态更新等内容提出了引导性要求,以强化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
本修订征求意见稿替代原 CJJ/T 29 标准,将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纳入统一技术框架。主要修订方向包括:放宽塑料排水管应用的建筑高度限制(住宅不大于 150m、其他民用及工业建筑不大于 100m),调整管材种类与适用场景,细化连接方式,并新增维护章节。标准以材料性能、系统设计、施工连接和验收检验为主线,强调防火封堵、温度变形补偿及噪声控制等技术措施。
管材涵盖 PVC-U、PVC-C、HDPE、PP 及各类结构壁管,按应用场景区分实壁管、结构壁管与静音管,并分别引用对应产品标准。连接方式依据材质和工况确定:HDPE 可采用热熔、电熔、弹性密封圈及沟槽式连接;PVC-U 以粘接和弹性密封圈为主;PP 管横管采用热熔承插或电熔管箍,立管可用柔性承插。胶粘剂应由管材制造商配套供应,不同材质须使用对应胶粘剂,不得混用。
系统设计对管道布置、通气管设置、伸缩节安装及水力计算作出规定。排水立管应靠近排水量最大点布置,住宅建筑高度不小于 100m 时应采用污废分流并设专用通气管。伸缩节设置依据连接方式和管段长度确定,胶粘及热熔连接系统须设置,弹性密封圈连接及固定支架系统可免设。横管水力计算采用塑料管粗糙系数 0.009,各类器具排水管最小管径有明确限值。小区埋地管道覆土深度、检查井间距及与建筑物水平净距需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施工强调样板段先行、持证上岗及预留孔洞的准确性。埋地管道须先做沟底处理与砂垫层铺设,回填后 12~24h 内检测竖向变形率。管道穿越楼板、屋面及地下室外墙的防水构造与阻水圈做法均有具体规定。验收按主控与一般项目执行,隐蔽管道须通过灌水试验,主立管及横干管通球球径不小于管径 2/3 且通球率 100%,小区埋地管道须经严密性检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新增维护章节要求管道系统定期巡检,室内生活排水管道每年度至少巡检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口保持水密气密性,横管淤堵通过清扫口或器具接入口疏通。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维护按 CJJ/T 142 执行,涉及有毒有害介质操作时须做好安全防护。
本标准为《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防水工程的现场检测,旨在统一现场检测程序与方法,保障防水工程质量。修订在原有框架基础上扩充了防水卷材性能现场检测、搭接缝不透水性、排水坡度、瞬变电磁全波法渗漏水检测等内容,并删除了单位面积含水量与防水层柔性检测,调整了基层含水率与防水层厚度检测方法。
检测按委托、调查、方案制定、现场检测、数据处理、出具报告的流程执行。调查阶段须收集设计图纸、防水材料种类及检测报告等资料,查明施工工艺与环境条件。检测方案应明确范围、方法、检验批及测区划分。当满足要求时宜优先选用无损检测方法;对检测造成的防水层破损应修复并加强处理。检验批划分分别遵循屋面、外墙、室内、地下相应验收规范;除蓄水、淋水及红外热像法检测外,每检验批测区不少于3个、每测区面积不小于10 m²,测点不少于3个。露天检测不得在雨雪及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环境温度宜为5~35 ℃。
新增章节,适用于进场聚合物改性沥青及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性能采用便携式拉伸试验机,力值精度不超过1 N,量程不低于2 kN,试件在(23±2)℃环境仓中放置至少1 h后试验,打滑或未断裂时以试验室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低温性能检测细分为沥青卷材低温柔性与高分子卷材低温弯折性,均须在低温柔性环境箱中保温1 h±5 min,以6倍放大镜检查裂纹;低温柔性以5个试件中至少4个无裂缝为合格,低温弯折性以纵横向试件均无裂纹为合格。
基层含水率检测由原单位面积含水量法改为电阻抗法,适用于自然风干状态的混凝土和砂浆基层;含水率仪量程不低于5%、精度不低于0.1%,每测点重复检测5次,去除最大最小值后取算术平均值,并依据附录A按基层材料及厚度(砂浆≤10 mm、10~30 mm、>30 mm及混凝土>30 mm)进行示值换算。基层平整度以2 m靠尺与0.1 mm塞尺检测,每测点垂直方向各测一次取较大值;正拉粘结强度采用40 mm×40 mm钢标准块,以(5±1)mm/min速率拉拔,破坏面积大于80%且无外露钢筋方为有效。
防水层厚度检测保留超声波法与割开法:超声波法要求精度不大于0.01 mm、量程不小于被测物厚度120%;割开法切割40 mm×40 mm样品,取四边及中心5点算术平均值。新增搭接缝不透水性检测,采用真空腔施加(50±10)kPa负压保压5 min,观察气泡判定合格与否;不透水性检测采用渗水仪,30 min内水位下降不大于2 mm为合格。渗漏水检测新增瞬变电磁全波法,用于蓄水池、地下室等地下结构,通过布设供电电极与检测电极阵列采集自然电位及全波形瞬变响应,提取异常电位判定渗漏位置,技术要求包括A/D位数不小于24位、采样速率大于30 Ksps、电极间距小于2 m等。红外热像法要求图像分辨率不小于640×512像素、温度分辨率不大于0.05 ℃,宜搭载无人机检测,并给出不同日照条件下渗漏点温差异常参考值(有阳光直射1~2 ℃,无直射0.5~1 ℃,室内0.3~0.5 ℃)。蓄水试验最浅处水深不小于20 mm、时间不小于24 h;淋水试验水压不低于 0.3 MPa,坡屋面持续淋水不少于2 h,外墙及室内墙面不少于30 min。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旨在规范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工作,明确选划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方法。标准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及渔业废料的海洋倾倒区选划,涵盖预选条件、资料收集、调查与评价、海上倾倒试验、数值模拟计算、容量评估、影响评估及选划结论等关键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选划流程和严格的技术要求,确保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可控,兼顾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
本标准系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 4287—2026,代替2012版旧标准并整合缫丝、毛纺、麻纺三项行业标准,构建统一的纺织工业水污染管控体系。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企业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两种情形。在指标设置上,除常规污染物外,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指标以强化生物毒性管控;在排放方式上,对间接排放实施分类管理,允许特定情形下协商约定部分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依程序提前实施。
本标准将棉、毛、麻、丝等纺前加工、纺纱织造及染整加工全产业链纳入统一管理,同时覆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和化纤织造等细分领域,不再为各子行业分别设定独立标准。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行为同样受本标准约束,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一体化管控架构。
间接排放根据受纳设施类型分三类管理: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含染整工艺新建企业不得接入;排向纺织工业或经评估的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特定污染物项目可由排污单位与运营方协商约定限值。同时,本标准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项目,以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作为控制指标,弥补了传统理化指标对综合毒性评估的不足。
本标准按产品类型分别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值时,须按公式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超标判定依据。对于同时生产多类产品且污水混合处理的情形,须执行最严格浓度限值并统一换算。此外,污染雨水须收集处理达标后从总排放口排放,不得通过雨水口外排。
本标准旨在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专门针对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及生产设施,设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规范将流域划分为加强保护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级制定直接排放限值,并重点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白酒制造排污单位提出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指标的严格限值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同时,本规定明确了间接排放的协商约定机制,并对煤炭、合成氨、屠宰及肉类加工等其他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适用作出指引,构建了覆盖多行业、多环节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管控体系。
本规范根据环境敏感程度将赤水河流域划分为三级区域,向加强保护区及干流、一级支流所在的重点控制区直接排放时,排污单位须执行最严格的一级标准;向一般控制区直接排放则执行二级标准。管控重心集中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业及其配套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新建及现有排污单位分别自2026年9月1日和202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直接排放限值,并设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浓度与总量双重约束控制污染。
本规范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排污单位的间接排放管理作出灵活安排,允许排污单位在不影响管网及处理设施运行的前提下,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特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可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于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则要求执行地方标准或遵循不高于上游企业自行处理排放总量的原则确定限值,体现了流域管理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本规范为强制性应急管理行业标准,代替 YJ/T 1009—2021《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全文规定矿山救援队标准化建设的一般规定、建设要求与等级评定办法,将原以“考核”为导向的技术文件重构为覆盖组织机构、装备设施、学习培训、基础训练、专业操练、救援演练、综合管理全链条的建设标准,并首次在等级评定中引入加分项。
与原标准相比,本次修订在名称上将“救护”改为“救援”,系统规范了“应急救援人员”“技术操作”“预防性安全检查”等术语定义;人员要求方面,大队副大队长不少于 2 人、副总工程师不少于 1 人,中队副中队长不少于 2 人、技术员不少于 1 人,大队指挥员学历要求提升至本科且至少 2 人具备 3 年以上中队指挥员岗位经历;装备配备新增 6 台(套)先进适用装备、淘汰 4 台(套)落后装备;训练科目增加轻便液压支架支护、安装水泵和接水管等技术操作项目,并更新了现场急救方法。
本规范确立一、二、三级动态管理机制。大队评定涵盖组织机构(8分)、装备设施(10分)、学习培训(3分)、救援演练(2分)、综合管理(7分)及所属中队(70分)六方面,一级须大队建制 10 年以上、由不少于 3 个中队组成且中队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同时满足演习巷道、室内训练场馆不少于 500m²、室外训练场地不少于 2000m² 等硬件门槛。独立中队评定含七个方面共 100 分,仅设二、三级,二级须由不少于 4 个小队组成、总分 80 分及以上。未达 60 分不予定级并限期整改。
矿山救援队实行 24 小时值班,值班小队须在警报发出后 1 分钟内出动;中队每季度至少组织 2 支小队开展 1 次高温浓烟训练,大队及独立中队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本规范同时明确了预防性安全检查频次、半年或季度自评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在岗位津贴、特殊津贴、意外伤害保险、年度体检和退出安置等方面的职业保障要求。
本规程为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替代DBJ53/T-40-2011,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规程以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为依据,结合云南实际,将验收体系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四级,系统覆盖绿化、建(构)筑物、园路广场、理水、给排水电气等全部分项,并配套7个附录形成完整验收用表。
相对2011版,本规程主要调整了适用范围,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等国家标准衔接;新增立体绿化、坡面绿化验收内容,将原常规养护修改为施工期植物养护;将水景喷泉、假山叠石、游道广场等章节重组为园林建构筑物工程、园路广场铺装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和其他工程四章;删除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等原附录内容,新增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及分项分部验收记录等附录,并将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等并入单位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抽查记录。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亦同步修订,新增绿道、微地形等5条术语,删除施工资质要求,补充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条款。
绿化工程部分对场地清理、地形塑造、种植土、种植穴(槽)挖掘、植物材料、苗木修剪及各类种植作出量化规定:新堆土山回填土密实度不小于90%;种植土严禁使用建筑垃圾土、盐碱土、重黏土,有效土层厚度按植物类型区别要求;乔木、灌木栽植成活率不低于98%,珍贵树种和孤植树100%成活;竹类成活率不低于95%;草坪成坪覆盖率高于95%,运动场草坪茎密度2枚/cm²~4枚/cm²;花卉、地被覆盖地面程度或单位面积成活率98%以上。立体绿化强调建(构)筑物荷载安全,坡面绿化规定加固、排水及喷播工艺要求。外省市及国外植物材料须具备检疫证,种子发芽率85%以上。
园林建(构)筑物涵盖假山、叠石、置石、雕塑小品,涉及地基基础、混凝土、砌体、木、钢、膜结构及装饰工程。假山单块高度大于1.2m须混凝土窝脚,山体高度大于5m宜打桩加固;登山道踏步高度宜14cm~16cm,汀步两侧2m内水深不大于50cm。园路广场铺装包含整体现浇、石质、砖、木铺装、料石等面层,沥青混合料压实度不低于95%,透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20MPa、透水系数不小于1mm/s,侧石、砖面层等均有允许偏差要求。园林理水工程涵盖人工湖、溪流(含旱溪)、瀑布跌水、水池水景及驳岸护坡,水质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驳岸每隔20m~30m设变形缝,防渗材料搭接宽度按要求控制。
其他工程包含园林给排水、电气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及配套设施。给水管道埋深严禁小于500mm,穿越道路不小于700mm,排水系统须雨污分流、严禁混接,智慧灌溉设备水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1.5倍且不小于0.6MPa。水下灯具电压不大于12V,水下线路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质量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四级逐级进行,主控项目全数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不低于80%。竣工预验收合格后进入养护期,养护期宜为一年,须留存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并形成完整竣工资料。
本文件确立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的技术路径,以公里格网为最小计算单元,通过地震危险性分析、房屋建筑易损性分析和灾害后果估算,产出人员死亡与直接经济损失两类风险的等级划分结果。规范统一了数据精度、计算方法和成果形式,服务于抗震设防、隐患治理、规划编制和应急准备等应用场景。
本规范以房屋建筑为评估对象,评估区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划定。地震背景及地质条件数据精度不低于1:250 000,人口经济与房屋建筑数据须满足公里格网制备要求。人员伤亡仅计房屋建筑破坏所致死亡和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含结构损失与室内财产损失,不包括室内装修。风险等级按评估区及下辖行政区域为单元划分,各设五级。
资料收集覆盖地震背景、地质条件、基础地理、人口经济、房屋建筑、历史震例和应急避难场所七类数据集。地震危险性分析要求给出50年超越概率10%和2%的峰值加速度,并依GB 18306转换为地震烈度;易损性分析按北京地区结构类型分类抽样,构建各类房屋的易损性矩阵。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分别按给定公式在格网尺度计算,结构损失考虑重置单价、损失比和评估调整参数。
评估成果包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烈度、人员死亡及经济损失分布图与等级图,并须编制技术报告。结果可支撑四方面工作:基于危险性分布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推动新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建设;依据风险等级开展房屋建筑隐患排查,引导危房拆除或加固;为国土空间、防灾减灾等重大规划编制提供依据;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分级结果制定应急准备与抢险救灾措施,辅助政府决策。
本文件为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提供统一技术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基础设施和数据中心等类型项目。相比2019年版,新版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单列成章,新增二氧化碳排放情况、降碳措施及项目对所在地降碳目标影响分析等内容,强化了节能与降碳的双重要求,并明确报告将作为项目事中事后管理依据。
节能报告应包含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能源消费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目标影响分析及结论。编制须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原则,综合运用标准对照法、类比分析法与专家判断法。报告编制范围与项目立项投资建设范围一致,分期建设项目须明确分期边界,改扩建项目应说明既有设施用能和碳排放情况。
本规范对工艺、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分别提出方案比选和设计要点,要求主要用能设备满足能效标准并优先选用1级能效产品;产能饱和行业项目设备应达能效1级或先进水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须符合GB 17167,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应同步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能源消费估算以定量计算为主,涵盖供暖、空调、通风、给水排水、照明、电梯、特殊区域(含数据中心机柜、充电桩)等分项,并给出变压器、UPS及线路损耗计算方式。
项目碳排放分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过程)与间接排放(净购入电力、热力、冷能)分别计算,可再生能源电量(自产自用、电力直供、绿电交易等)排放因子取0。排放水平指标按项目类型分别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单位产品、单位产值(增加值)及单位投资碳排放,并与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指标对比评价。项目实施对所在地节能降碳目标的影响分析采用量化方法:以项目能耗和碳排放占所在地总量及增量控制目标比例、对强度指标下降影响程度分级判定,达到一定影响程度的项目须提出进一步降碳措施。
本标准针对北京市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不足的现实问题,聚焦体育场馆大空间、大容量、多功能的特点,系统规定其平急转换的总体要求、资源调查与评估方法及平急转换具体要求,明确“平时服务、急时应急”的双向功能路径。适用于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中心转换为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的活动,其他可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共场所可参照执行。
体育场馆转换需满足场址安全与设防要求,室内外可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且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不少于总可容纳人数的30%。场馆应具备供水、供电、排污、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周边交通便于应急状态下人员物资快速集散。平急转换以不破坏场馆平时功能为前提,转换前须开展资源调查与评估,并提前制定转换方案。
调查采用资料核查与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基本信息、场址安全、设防情况、结构安全、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六方面展开。评估重点关注结构安全、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风险、应急交通可达性、有效避难容量及设施设备配置。其中结构安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抗震设防与防洪要求为关键指标项。评估结论分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全部符合的宜优先转换,关键指标符合而一般指标不符合的可作为潜在资源经改造后转换,关键指标不符合的不宜转换。
功能区转换涵盖应急集散区、宿住区、指挥管理区、医疗救治区、物资储备区、餐饮服务区、清洁盥洗区、垃圾储运区、文体活动区、临时教学区、公共服务区、应急停车区及直升机起降区共十三类功能区。宿住区每个床位间隔保持0.5米,按室内有效避难面积与人均面积确定容纳人数;食品按每人每日不低于2500千卡储备,医疗药品按2%受伤者比率配置;男厕每20人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厕每10人一个蹲位。
设施设备转换涉及应急供电、供水、供暖、通讯、排污、通风、消防、无障碍设施及标志标识。应急供电预留与发电机或应急发电车连接接口,供水水质符合GB 5749要求,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16℃。机械通风时新风量人均不小于15m³/h,灭火器按GB 50140配置。各类功能区和设施设备的转换宜利用馆内现状功能空间,新增设备便于施工和后期拆除恢复。对涉及地震应对的场馆,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室内空间转换宿住区。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系列的第21部分,针对剧场空间高大、舞台设备复杂、可燃装修多、人员密集难疏散等火灾风险特征,将通则中的原则性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剧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文件覆盖剧场全生命周期管理,以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作业为管控主线,适用于各类构成固定观演关系的剧场,不包含新型演出空间及小剧场。
建筑面积500m²以上剧场应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经营主体须与演出、承包、租赁各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架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技术处置队及微型消防站等层级职责,其中技术处置队须由水电气暖及音响、灯光、舞台机械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演出期间现场安全防护与火灾应急处置。
观众厅、舞台、化装间、消防控制间等部位均有专项规定:舞台台板及幕布燃烧性能不低于B₁级,后台须设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出口;化装间禁止携带火种及甲乙类物品;消防控制间应临近舞台并直通室外。重点时段覆盖排练、演出及散场全过程,演出期间技术处置队须值班,禁止明火表演,焰火效果需报消防部门批准;散场后进行防火巡查并关闭非必要电源。
装台拆台时,稀释剂等易燃品存储量不超过1天用量,饰品距高温设备不小于0.5m;演出活动期间禁止装修改造,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日常管理要求营业期间每2h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不少于1次,刚性防火隔离幕在电动或手动紧急释放关闭达30次或使用6个月后进行维护,每年全面检修1次。
每半年对全员开展1次消防培训,临时演员进场前须配合剧场完成1次现场疏散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为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三级,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并与邻近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动。消防档案由专人管理,定期更新,涵盖基本情况和日常管理记录。
本文件为北京市生境花园建设与运维提供统一技术依据,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境花园的营建及后期管理。文件确立了近自然、多功能、可持续、广参与四项建设原则,从选址调查、功能分区、基本要素到运维管理给出全流程技术要求,核心导向是在有限城市绿地中为野生动物构建食源、水源与庇护所,同时兼顾观赏休憩和自然教育功能。
四项原则相互支撑:近自然强调乡土物种与拟自然化植物组合,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减少人为干预;多功能要求兼顾生态服务与景观美学、人性化体验;可持续指向高韧性植物配植和节能低碳材料工艺,降低长期养护成本;广参与鼓励市民、院校、企事业单位共建共管。功能分区将生境花园划分为生境保护区、自然体验区、休闲活动区,其中生境保护区为必要功能区,须减少人为干扰并配备动物保育监测设施,其余两区为可选,允许有限度的自然体验和游憩活动。
地形土壤方面,保留原有地形并遵循土方就地平衡,保留枯枝落叶层和裸露沙泥质土壤供动物栖息,施工期间不夯实、不随意翻动绿地土壤。水体营建优先利用地形汇水,设置小溪、浅水池塘、雨水花园等生态雨水设施,水质符合再生水景观环境用水标准,驳岸及基质按小微湿地修复规范执行;缺水场地可设动物饮水点。植物选择以动物栖息偏好为主导,优先浆果类、坚果类食源植物和抗性强乡土树种,禁用外来入侵植物;配置上营造复层混交近自然群落,食源植物均匀分布并注重花期果期衔接,增加观花彩叶植物丰富季相变化。园路铺装优先透水及可再生材料,裸露地面用碎木、卵石等自然材料覆盖。保育设施包括昆虫旅馆、蚯蚓塔、刺猬屋、本杰士堆等,尺寸色彩依动物习性设计,避免过度人工化。
日常养护以轻维护为主,生境保护区不宜过度精细化管理;病虫害防治优先生物防治,避免化学药剂;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受伤野生动物须及时移交救护机构。管理运营上明确运维主体,编制维护手册并组织培训,鼓励志愿者参与;宜形成生物多样性动态监测机制,通过红外相机或声纹AI识别设备记录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用于科学研究和科普宣教。
本标准面向人工智能算力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将算力中心划分为基础设施层、资源协同层、智算平台管理层和安全层四层架构,分层规定技术要求。核心抓手在于以统一架构约束算力资源感知、调度与运营,并贯穿物理、网络、数据与平台四维安全要求。
机房基础设施须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节能方面要求采用高能效设备与节能制冷技术——单机架功率大于20kW时宜采用液冷,并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与余热回收。IT基础设施覆盖算力、存储与网络三类:服务器须满足通用规范及人工智能平台计算资源规范,支持多种供电节能模式与非系统硬盘热插拔;存储须支持断点续训、多协议互通及副本或纠删码可靠机制;网络按核心、计算、存储、业务、管理五个平面划分,计算平面宜支持200Gbps以上RDMA接入,管理平面分带内带外并相互隔离。
本层解决算力资源的统一感知、调度与运营。算力感知要求建立统一描述模型并支持算力标识的生成、解析与服务;算力调度要求具备跨厂商、跨型号加速卡的混合调度能力,组合负载感知与融合调度等多种策略,并开放区域协同接口以支持跨省域资源池化;算力运营强调自服务、按需计量计费与统一用户及任务管理,支持弹性伸缩与数据分类分级授权。
该层细分为IT基础设施管理平台、智算平台与数据服务平台。管理平台须纳管芯片、服务器、边缘节点等多形态资源,提供RDMA高性能网络与存算分离的多样存储服务。智算平台覆盖数据预处理、模型开发、训练、微调、推理、优化及多模纳管全流程,要求支持多种分布式并行框架、全参数及参数高效微调、灰度发布、模型压缩等能力。数据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生成、接入清洗、标注、流通与产品开发能力,支持基于大模型的高质量微调数据集生成与检索增强服务。
网络安全至少满足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实施分租户产品服务与细粒度隔离,默认拒绝未知节点访问。数据安全要求敏感数据全环节保护,使用国家商用密码加密,重点防护训练数据、提示词、RAG知识库与模型参数,宜采用数据沙盒、隐私计算等可信管控技术。平台安全要求严格身份认证与基于角色的细粒度访问控制。
本文件为北京市文物建筑保养维护的首部地方标准,针对植物滋生、灰浆流失、排水不畅等轻微损害,规定了巡检、记录、评价、保养维护、应急处置与资料管理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核心导向是以日常性、季节性保养替代被动修缮,通过量化巡检频次、明确工艺做法与工程量上限,落实最小干预原则。
巡检按外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体结构及隐蔽部位(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巡检(每年不少于一次)三档频次展开,覆盖屋面、墙体、地面、台基、主体结构、装修、油饰、彩画、壁画、附属文物、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十五类对象,每类均列出细目病害清单。评价依据巡检记录对病害分级处置:草木滋生、灰缝脱落等轻微问题列入保养维护;墙体通裂、梁架歪闪等发展缓慢的结构问题加强观测;发展较快者按抢险加固程序处理;屋面漏雨等残损面较大的问题则转入修缮程序。
保养维护工艺按瓦作、木作、油作分别执行DB11/T 889.1~889.3规程。针对单分项的工程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分项总量的15%。屋面保养以除草清垄、瓦面查补、天沟排水口清理为主;墙体含灰缝查补、砖石构件补配归安、局部抹灰刷浆;地面强调植物清除与局部揭墁;主体结构聚焦柱根糟朽剔补与斗拱构件归安;油饰地仗找补须随色处理。另含雨水排水设施、水电配套、辅助保护措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整修要求。
针对雷电、大风、暴雨、地震、火灾等极端情形设立应急措施,灾后须组织专项巡检、清理积水积雪并调节室内温湿度。全程记录存入四有档案,按DB11/T 1828执行。证实采用留痕与主观评价结合,由文物管理机构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检审核,工作组不少于3人,须含管理使用单位代表、责任设计师及专业对口责任工程师各1名。
本规范面向森林、灌丛、草地、农田及城市植被五类生态系统,统一了地上生物量监测的技术流程、样地布设、数据采集、遥感反演、质量控制与成果归档要求,为北京市生态状况评估和碳汇计量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化依据。
按植被类型分别规定样方规格与数量:森林和城市植被每个样地不少于3个乔木样方(面积不小于400 m²),其内嵌套3个灌木样方(5 m×5 m)和3个草本样方(1 m×1 m);灌丛、草地、农田样方数量与尺寸亦作明确限定。监测时段宜选6~9月,年际间保持相近日期。乔木层开展胸径≥5.0 cm的每木检尺,灌木层记录基径、高度、冠幅等,草本及农田层采用收获法,65 ℃烘干至恒重称量干重。
采用背包或手持激光雷达对森林样方移动扫描,采集三维点云数据,经去噪、滤波处理后提取DEM、DSM、郁闭度、叶面积指数及单木参数。人工监测与激光雷达数据按互补原则融合:前者提供树种和胸径,后者补充树高、冠幅、枝下高等结构信息。
乔木层和灌木层分别按树种、物种累加,采用异速生长方程计算,缺省时依次使用同属方程或针阔叶通用方程;草本及农田层以收获法获得单位面积生物量。区域尺度遥感测算使用6~9月数据,提取光谱参数年最大值、夏季平均值与最大值参与建模,采用广义线性模型、随机森林或人工神经网络等方法,以70%样地训练、30%测试,用决定系数和相对均方根误差评估精度。
样地调查数据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样方进行校验,采用相同方法与设备保证可比性;遥感数据按HJ 1176执行质量控制。成果包括数据集(人工记录、激光雷达点云、样地生物量、遥感反演数据)、专题图集(按GB/T 15968制图)及技术报告,报告涵盖区域概况、方法、数据来源、技术路线与结果。
本文件是对北京市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与管理的系统性技术规定,替代2016年版,将适用范围从部分道路扩大至首末站和所有道路。文件围绕站台设计、服务设施配置、维护管理三条主线展开,新增定制公交站台、招呼站、盲文站牌、智慧化预留等要求,并对站台与轨道车站衔接、换乘距离、无障碍配置作出细化规定,是北京市公交站台新建改建及设施维护的技术依据。
站台选址强调与行人过街设施、轨道车站出入口及交叉口一体化布置,并针对不同道路等级给出差异化距离要求:距火车站广场行人出入口宜25~100m,距学校、医院主要出入口50~100m,距轨道车站出入口及居住小区出入口不应大于50m。换乘距离方面,路段同向换乘不应大于50m,异向不应大于100m,交叉口换乘不宜大于150m、不应大于200m。规模上,单站台停靠位不宜超过2个,线路不宜超过6条,超限宜分站台布设(间距25~50m,总数不超过3个);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5m、受限时不应小于1.5m,高峰人均候车面积不应小于0.5m²。
候车亭要求安全、通透、模块化,顶篷宽度不宜小于1.5m、篷缘净高不应小于2.5m,投影线距路缘石外缘不应小于0.25m;重点功能区可依风貌定制造型。站牌须标明站名、线路编号、首末站、票价、首末班时间及监督电话,定班公交应公布运营时段和发车时刻;独立站牌底边离地不应小于1.9m,电子站牌信息更新周期不应超过30s。无障碍方面,宜设盲文站牌并配置提示盲道,站台无障碍设施须与周边道路系统衔接,按GB 55019等规范执行。
站台设施外表面应无尖角锐边,金属构件须可靠接地并按GB 50057设防雷设施,重要车站宜实现上下客及进出站区域视频监控。新建改扩建车站应预留电力和高速互联网接入条件,在用地允许时可预留手机充电、AED急救设备、自动售货机等设施位置,为站台智慧化迭代留出空间。维护章节对站台破损修复、设施巡检、电子站牌故障处理、雨季避雷检测等提出周期性与及时性要求。
本规范针对营业面积不小于 2000m² 的大中型超市,提出覆盖组织职责、日常管理、重点部位、应急处置等全链条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以“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为改进依据,细化人员密集、可燃物多场景下的防火巡查、用电、疏散等关键措施,并强化与合建场所的应急联动机制。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部门(区域)负责人、微型消防站及员工五级职责链条,要求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度层面需覆盖防火巡查检查、用电、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隐患整改、重点管理、教育培训七类制度,并制定消防控制室、电动叉车等专项操作规程。
营业期间每 2h 不少于 1 次防火巡查,非营业期间每日不少于 1 次,每月不少于 1 次防火检查;电器设备距可燃物不小于 0.5m,非营业期间关闭展卖区电源;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 0.3m 内禁止放置物品;疏散门须具备火灾时自动释放和内部直接推开功能,各防火分区疏散引导箱不少于 2 处。
确定消防控制室、电动叉车充电场所、库房(含冷藏库)、食品热加工区、废弃物存储区等为重点部位。室内装配式冷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中餐排油烟管道每 60d、其他每季度清洗不少于 1 次;电动叉车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于室外。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动火须审批、持证并落实现场监护,施工材料进场须查验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员工上岗前须经消防培训合格,此后每半年不少于 1 次;每半年开展不少于 1 次消防演练,针对重点部位、时段设定模拟火情。火情处置按“快速确认、调集、启动、疏散”程序执行,微型消防站人员须 3min 内到场;与其他场所合建时须制定联动专项预案并建立即时通报机制。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延伸调查的基本要求、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和调查报告要求,适用于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诱因、灾害成因及防灭火措施等开展延伸性、专业性的调查活动,为揭示火灾深层次问题、推动系统性整改提供技术依据。
延伸调查与火灾原因调查同步开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深入原则。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与当事人或责任方存在利害关系时须回避,可邀请科研机构或领域专家参与。调查前收集基础资料并制定方案,鼓励采用大数据分析和计算机模拟等先进技术。调查结束后形成报告,一年内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对象涵盖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的火灾,同一区域或领域连续发生的同类型火灾,以及具有普遍性、系统性、行业特点的火灾。
调查内容覆盖六个维度:人的行为(火灾前后的违章操作、逃生自救、报警扑救等);引发火灾的物品(生产储存危险性、全链条安全风险、产品质量缺陷);防灭火措施(城市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防火分隔与耐火等级、构件装修材料、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四类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火灾处置(救援力量建设、报警时机、消防控制室操作、初起扑救与疏散);场所环境因素(温湿度通风等微环境、气象条件、自然灾害)。
调查可采用查阅资料、走访座谈、实地调查、数据分析、技术鉴定、数值模拟、火灾实验、现场重建八种方式,其中数值模拟和现场重建借助专业软件进行火灾发展过程推演及三维直观展示。调查报告须载明火灾概况、建筑情况、事故经过与应急处置、直接原因与伤亡成因、延伸调查发现、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其中问题分析覆盖工艺缺陷、制度漏洞、标准规范不足等方向,整改措施对应体制机制、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及宣教针对性等层面。
本标准确立了北京花园城市建设的总体原则,围绕生态基底、宜居环境、民生福祉、城市风貌、安全韧性、共建共享六大维度提供建设指南,适用于指导北京全域花园城市建设。文件以“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绿融合、特色彰显、安全有序”为主线,将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有机融合,推动实现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宜游的新型城市目标。
明确开展生态资源本底调查、生物多样性监测与专项评估,构建以山地森林为屏障、河湖水系与绿色廊道为纽带的市域生态空间网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须符合GB 5749),实施湿地分类分级保护,并推动园林绿化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利用(50 hm²及以上城市绿地须配套处理设施)。生态修复方面,涵盖山体加固与植被恢复、水体自然岸线修复(地表水水质符合GB 3838)、棕地治理,以及通过生境花园、保育小区等营造近自然生境以提升生物多样性。
构建以历史名园、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等为主的多层级公园体系,以及市、区、社区三级绿道网络,推动公园游憩活力圈分型建设。通过拆违建绿、滨水增绿、见缝插绿等途径增加绿色空间,改善道路绿化并推进林荫路建设,结合屋顶、墙面、桥体等开展立体绿化。生活层面,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构建“15分钟、10分钟、5分钟”社区生活圈,统筹营造花园住区、街道、商圈、办公、工厂、场站、乡村等多元场景,聚焦“一老一小”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并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与中轴线等生态文化风景廊道,推进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三大文化带建设;对古树名木实施科学保护(养护复壮符合DB11/T 632),加强市树市花推广应用。历史文化资源方面,对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等实施分类分级保护,挖掘历史名园文化内涵并推动活化利用,同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调查与保护传承规划。
构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与动态监测体系(评价宜符合GB/T 40947),结合公园绿地、广场推进防灾避难场所建设(符合GB 51143),平灾结合。雨洪管理上,完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并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符合GB/T 51345、DB11/T 1743),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措施。生态安全方面,动态监测外来物种入侵,开展树木安全性评价,有害生物防治优先采用保育式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参照DB11/T 1733),并持续治理花粉、飞絮等植物源性污染。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推广“人人是园丁”模式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公园设计建设;开展“无界公园”建设,采用分区分时段管理将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依托博物馆、园艺驿站等推进科普教育,通过花园城市、家庭园艺等主题活动提升居民参与意识。
本文件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了花园城市立体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和建设内容,适用于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标准以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为前提,强调雨水资源化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节水节能技术的应用,并将乡土植物与绿色防控作为主要技术路径。
建设活动须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原有风貌不受影响为前提,绿化荷载须在建筑结构承载力允许范围内并满足远期生长荷载要求。高处作业应遵守JGJ 80相关规范,植物材料须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地检疫合格证,外埠材料另需植物检疫证书。
标准按建(构)筑物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窗台露台绿化、桥体立体绿化、边坡绿化五类分别作出规定。建(构)筑物垂直绿化明确牵引式、模块式、铺贴式三种典型构造及施工顺序;屋顶绿化引用DB11/T 281;阳台类绿化强调辅助设施须与建筑承重结构可靠连接,并限制选用有刺、有毒植物。桥体绿化宜采用模块化、轻量化形式,植物配置以抗逆性强的乡土植物为主。
边坡绿化以地质灾害防治为前提、水土流失控制为基础,固土、集排水及种植技术须结合场地条件综合选用,复杂边坡宜分区设计。坡高大于16米时建议增加喷灌设计。标准附有常用植物推荐表及垂直绿化、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操作性附表。
DB11/T 2509—2026 规定了低碳智慧物流园区在规划、建设、运营及保障各阶段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园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文件以碳排放为核心管控对象,将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作为主要实现手段,从能源结构优化、基础设施升级、智能仓储与交通系统集成等方面提出系统性建设指引,并明确了量化建设指标(见附录A)。
文件将园区碳核算边界界定为物理边界内固定和移动排放源,不涵盖社会车辆等外来移动源;碳排放核算范围仅限二氧化碳。园区须达到国家或北京市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不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并宜建立环境、能源及碳排放管理体系。智慧化管理平台为必备项,须具备能耗数据采集、能碳监测、废弃物信息追溯、智慧交通物流管理及分布式充电网络与统一结算等功能模块。
规划阶段应统筹化石能源与新能源利用,结合物流作业负荷特性制定双碳目标实施规划和碳减排计划。能源供应方面,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宜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并优先将可再生电力用于冷链仓储等高耗能环节;通过数字化监测识别余能资源实现梯级利用,同时实施水资源梯级利用,卫生用水设备须满足1级及以上水效标准。
新建仓储建筑宜满足绿色仓库设计要求,改扩建建筑按节能规范实施保温隔热、自然采光等改造以减少冷链冷量损失;优先选用可循环及绿色建材。园区须优化运输路线并实现人车分离,宜构建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设备管理上,应制定通用及物流专用设备能效标准清单,主要用能设备须分类分项计量并接入智慧化管理平台;中央空调系统能效比不得低于规范限定值,空压机系统应设余热回收装置。
鼓励企业建立全流程自动化系统并与智慧化管理平台实时对接,通过大数据优化库存周转;核心仓宜采用智能电动搬运装备,实现拣选路径与照明、空调自动化联动。托盘与周转箱标准化率应不低于80%,并推广循环共用。园区内倒短牵引车、堆高机等宜实现电动化,平台须实现车辆预约入园、电子排队、无感道闸等智慧交通功能。运营阶段应定期开展碳排放核算,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台账(保存期不少于3年),智慧化管理平台须具备与企业智能设备的数据互联互通、循环包装回收预约、危废转移在线申报等功能,并依据能碳监测结果动态调整能源应用与物流调度方案。
本文件是北京市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地方标准,是对2018年版的全面修订。文件管什么:竣工验收后投运的综合管廊,其本体、入廊管线、附属设施、智慧运营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以及安全与应急、资料管理。主要抓手:建立以“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测—维护(日常维修、中修、大修)”为主线的分级运维体系,并强化联合巡检、安全保护范围管控、信息化手段与能耗管控。
运维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边界;实行联合巡检制度,频次不少于每6个月1次。运维应采用人工与信息化相结合的方式,优先使用智慧运营管理系统、视频监控、巡检机器人等手段。发现病害按严重程度分三级处置:局部破损或单设备故障作日常维修,子系统功能性失灵作中修,结构严重破损或设施功能性失灵作大修。汛期、橙色及以上灾害预警、重大活动保障等情形应加密巡检频次。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远程操作时可单人值班。
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为:距地下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3米、距地面附属结构外边线不小于5米、地上监控中心用地红线内。范围内的挖掘、桩基、堆载等作业须事前安全评估并办理手续;既有管廊范围内施工须编制专项工作方案,经运维单位确认后执行,施工前进行工前检测与评估、施工中连续监测、变形稳定且竣工1年后做工后评估。管廊本体定期检测频次不少于每6年1次;主体结构稳定前变形监测不少于每年1次,稳定后不少于每6年1次。日常巡检中,主体结构不少于每周1次(人工巡检不少于每6个月1次),附属结构与安全保护范围宜每日巡检。渗漏水重点检查管线分支口、变形缝、后浇带、施工缝等部位,并绘制渗漏分布图。
按管线类别分别规定巡检频次与内容:给水、再生水管道人工巡检不少于每月1次;排水管道进入舱室前须确认气体浓度合格;天然气管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防爆设备,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浓度;热力管道采暖季人工巡检不少于每周1次(配备泄漏监测设备的不少于每2周1次),定期检查每年2次(采暖季前后各1次);电力电缆人工巡检不少于每季度1次,500kV电缆红外测温与接地电流检测不少于每月1次、10kV~220kV不少于每季度1次,局部放电试验不少于每6年1次;信息线缆人工巡检不少于每6个月1次。入廊管线施工作业须经运维单位确认,可能影响其他管线的还需相关方共同确认。
附属设施以系统为单位维护,包括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报警、排水、标识七类。消防设施每周巡检、电气专项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机械通风设施每季度维护;监控与报警设施每日通过智慧运营管理系统查看运行状态。智慧运营管理系统运维覆盖监控中心环境、硬件、软件、数据与信息安全:重点区域(监控室、机房、设备间)环境温度不大于28℃、湿度不大于80%;软件系统性能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数据集中存储并定期备份,达到保存时限的可归档后删除。
风险评估与管控按DB11/T 1478执行,动态更新不少于每季度1次;防涝风险评估每年雨季前开展。危险作业(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入廊作业须安全技术交底。应急预案须符合GB/T 29639,与入廊管线单位、属地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演练、1次联合演练。应急物资涵盖抢险、通信、救生、防汛、警戒、侦检、个体防护八类。资料按建设期与运行期分类管理,建设期移交资料纸质版不少于2套,运行期资料每6个月整理1次;竣工图纸纸质版保管不少于5年,应急预案及安全保护范围施工资料不少于5年,监控数据电子版不少于3年,视频类不少于30天。
本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建设安全与储存安全提出系统性技术要求,适用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不适用于储罐、剧毒品储存场所及民用燃气仓储设施。相较2010年版,标准显著扩展了适用对象,新增专用储存室、气瓶间的建设与储存要求,并纳入追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条款。
通用建设要求明确储存场所不得设于地下或半地下,应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地面须满足防腐、防静电等性能。电气安全方面,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须符合GB 50058,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安全措施要求设置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风机联锁,探测器校准周期不超过1年;淋洗器服务半径不大于15m;特殊作业须履行审批、交底、检查等程序,化工及医药企业另须符合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独立设置,甲、乙类库房防火分区须采用无开口防火墙分隔;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仓库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气体经营单位气瓶仓库须至少三面实墙,空瓶与实瓶分区存放,并依据气体相对密度设置顶部或底部通风口。专用储存室应靠外墙设置并设防火墙,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须为防爆型。气瓶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储存易燃气体的气瓶间须设泄压设施。
储存要求实行分区分类、限量储存,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标准以表格形式规定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允许存放量,超过限量或涉及毒性气体时应设置仓库,多品种混存采用公式计算判定储存场所形式。同一防火分区内多个储存室或气瓶间贴邻布置时,总量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单间限量。储存柜须具备强制通风功能,腐蚀性、爆炸性、剧毒化学品分别单独存放。
安全管理要求建立责任制、操作规程与现场处置方案,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演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仅设储存室和气瓶间的单位亦可组织自评。追溯管理须符合DB11/T 2196,气瓶追溯符合DB11/T 1530。气瓶储存方面,实瓶存放温度超过60℃须喷淋冷却,易发生聚合或分解反应的气体应控制存放温度、限定数量与保存期限。专用储存室单柜存储量不超过50kg或50L。
本文件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了花园乡村水产立体养殖场景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池塘、庭院、阳台三类景观立体养殖场景的构建方法,并涵盖病虫害防治、生物敌害防范与废弃物处理要求。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区域内花园乡村水产立体养殖场景的新建或改造,核心思路是通过空间分层利用和生态互补,将水生动物与植物合理布局,兼顾养殖生产与景观功能。
场景建设遵循“规划先行、统一设计、设施配套、特色突出”原则,须符合北京市国土规划和花园城市建设要求,保护传统风貌与乡土气息。水源无污染,水质符合GB 11607,用水量符合DB11/T 1764.5的定额规定;供电设施按养殖需要安装,用电安全符合GB/T 13869;环境监控系统符合GB/T 43744。
池塘景观立体养殖场景中,人工池塘深度不低于1.5 m,塘底呈反龟背状倾斜,淤泥厚度小于20 cm,进出水口分别设过滤网与拦鱼设施;水面配置生态景观浮岛,种植空心菜、水芹等净水植物;鱼类宜选鲤、鲫、鲢、鳙等广温性食用鱼及金鱼、锦鲤等观赏鱼,苗种须来源合法并经检疫,放养前用2%4%食盐水浸泡510 min。
庭院景观立体养殖场景以养殖单元与水净化处理单元组成循环系统,二者容积比(36):1,养殖用水不少于每小时循环1次;配套多层立体架与养殖池经阀门连通构成种养循环,采用水培或基质栽培,叶菜种植密度2050株/m²,矮生果菜35株/m²;观赏鱼养殖按DB11/T 736和DB11/T 924执行。
阳台景观养殖场景的景观池由养殖单元、水净化处理单元和底座组成,养殖面积占阳台面积1/41/2,水深宜0.35~1 m;底座强度须承受满水总质量1.25倍,水容量大于1 m³时须框架加固,玻璃厚度按水容量与水位高度依表取值。
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池塘场景不施肥、不用药,发现病虫害及时捞出病鱼死鱼并移除病株;庭院与阳台场景如需用药,须关闭设施阀门,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并严格遵守休药期,符合NY/T 755与NY/T 1276。生物敌害采取驱逐、围栏防控。养殖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排放水符合DB11/ 307;死鱼按SC/T 7015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标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替代DB11/T 1610-2018,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深化设计模型的建模细度。标准以模型元素、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为细度构成要素,按专业分章规定各类构件的建模深度,旨在提高模型质量和施工应用效率。本次修订新增智能化系统工程、动力系统工程和室外工程三章,并对原第4至第14章的模型元素及信息内容进行了删除、补充和更新。
深化设计模型应在施工图或施工图设计模型基础上,根据施工需要新建、修改、细化形成,宜基于同一基点创建,并按施工工序和工艺要求拆分或合并。模型细度包含模型元素及其对应的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其中用于预制加工、工业化生产的模型,非几何信息应记录构件制造、运输及安装相关信息。标准要求模型具备创建者、更新时间、软件版本等可追溯信息,采用开放或兼容的数据格式交换,所用软件应具备可视化展示、空间协调、工程量统计、深化设计出图和报表生成等功能,各专业模型宜采用统一坐标系、原点和度量单位。
标准按专业划分模型内容:地基与基础涵盖地基、基础、土方及基坑支护;结构工程分现浇混凝土、装配式混凝土、砌体、钢结构、木结构和索膜结构;机电部分覆盖暖通空调风系统与水系统、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电气工程(含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与照明等)。装修与建筑表皮部分规定室内装修(墙面隔墙、楼地面、吊顶、门窗、预制整体厨房卫生间)、室外装修(外墙保温、涂饰、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屋面工程(卷材涂膜、瓦屋面、金属板屋面、玻璃采光顶、种植屋面)及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陶板幕墙及幕墙式门窗百叶)的建模细度。
智能化工程按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和机房工程五类系统分别规定模型元素,内容分类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动力系统工程涵盖热力、燃气、气体及电梯系统;室外工程包括地形、道路、停车场、园林景观和室外附属设施,其中室外小市政管线建模细度参照暖通空调、给水排水消防及电气章节执行。各专业细度要求以表格形式逐项规定,作为深化设计模型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为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评估提供统一技术指引,适用于各类组织对其管理单位或自行开展的应急预案体系评估活动。文件围绕评估全流程,规定了评估的一般要求、方法、内容及结果改进路径,配套给出评估指标表与报告编制大纲,旨在推动预案体系由静态编制转向动态优化。
评估宜坚持实事求是、系统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前应成立由评估组织单位、应急管理专家、责任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收集法律法规、预案管理文件、风险评估结果、演练评估报告、应急处置复盘及事故调查报告等佐证材料。评估过程强调沟通共享与资料归档。
文件提供五种相互补充的方法:文档审查用于对照标准逐条核查资料;人员访谈面向管理人员、编制人员、指挥人员及公众代表;案例分析选取近5年突发事件应对过程复盘;实地勘察验证应急资源、避难场所、风险源、交通路线的实际状态与可达性;推演验证通过模拟演练检验指挥协调、信息报送、决策处置与资源调度等环节的衔接性。
评估覆盖五个维度:预案体系规划与落实(完备性、科学性、动态更新)、预案文本质量(格式规范、要素完整、内容科学)、体系衔接(纵向与横向协调)、建设管理(预案管理、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实施效果(宣传、培训、演练及执行效果)。评估组织单位可依据附录A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指标、分值与权重。
评估结束后形成结论,编制包含评估概述、评估情况、结论及附件的报告,并反馈被评估单位。评估组织单位对问题分类跟踪、限期整改;被评估单位依据结果对预案体系进行动态优化,实现持续改进。
本文件替代DB11/T 596—2021,作为北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库)运营服务的地方标准,规定了基本要求、服务设施、管理服务、安全管理和智能化等方面的最低要求。相比上一版,本次修订删除了经营资质条款,新增标准化信息化经营、同一经营者多场统一服务标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内容,并将摩托车停车服务、驻车换乘(P+R)停车场设备配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全周期管理纳入规范范围。文件适用于道路以外向不特定群体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库),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标志标线方面,文件细化了出入口标志、明码标价牌内容及禁停区设置,要求车位编号具备唯一性,大型停车场宜分区管理。新增摩托车车位及标志牌式样(附录D),明确二轮摩托车平行式、垂直式、倾斜式车位及标志牌规格。充电设施方面,新建配建停车场须按DB11/T 1455配建充电设施,至少设置1个充电专用车位;充电专用车位任何时段禁止非充电车辆占用,非专用充电车位在无空余时可引导燃油车临时停放但需留下联系信息。无障碍车位按GB 50763设置比例,轮椅通道宽度不小于1.2 m,坡度小于2%。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停车场须具备现金及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电子收费不得收集车牌号以外的非必要个人信息;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应急救援车辆按规定免费。经营者须通过多种形式告知驾驶人禁止事项,包括危险品车辆禁入、充电专用车位及无障碍车位专用等16项内容。出入口远程值守停车场须设置语音或视频联络设备并公示紧急联系电话。
经营者须针对火灾、水淹、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属地及政府主管部门预案衔接,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巡检制度覆盖充电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关键设施,停放超24小时的机动车须登记并联系车主确认。地下停车场须定期查验防汛设施。消防安全方面,明确消防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备,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停车场须按DB11/T 2046系列标准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号牌识别、收费管理、数据交互功能,并将基本及动态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准确率符合DB11/T 2046.4规定。智慧化建设须达到S1级,鼓励达到S2/S3级;停车诱导设施须与区域诱导系统实时对接。智能化服务基础上须保留必要传统服务,宜通过移动终端发布车位空余等服务信息。
本规范整合原《小型太阳能提灌系统技术规范》与《小型太阳能提灌站建设基本要求》,统一适用于装机功率小于1000kW、以太阳能光伏为电源的提灌工程。规范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为主线,重点补充了工程规划总体布局、智能控制与储能系统配置、高原地区适应性设计等新增要求,并将泵机组能源单耗指标调整为不超过6.0kW·h/(kt·m)。
规划阶段要求按水资源统一利用原则确定总体布局,强调量水适配、兼顾生态环保与智能运维,需收集气象、水源、作物、干旱及产业用水等基础资料。设计阶段覆盖水源工程、蓄水池、泵房、输水管道、发电控制等全链条,对蓄水池容积提出连续3天不取水仍可正常供水的保障要求,输水管道在扬程20m以上须安装防水锤逆流装置。丘陵山地及平坝区分别执行GB 50288与DB51/T 990,高原地区针对冻土、冻胀和低温问题提出全埋式水池、柔性接口、保温层等专门措施。
发电部分明确太阳能电池组件容量须满足全部负载总功率需求,按地面条件分别采用独立、整体或单立柱支架,方阵区域应设符合GB/T 26941要求的防护网。储能系统宜选用电化学电池,配置需综合考虑连续阴天供电保证与寿命衰减。智能控制按光照强弱自动切换供电策略(光伏直供、光伏+储能、储能供电),通信支持5G、LoRa、光纤等方式,具备远程操控及水泵堵转、空转、水位越限等故障停机保护功能。泵机组选型平原区按NB/T 32017、高原区按NB/T 10198执行,单机功率超500kW时电压等级选用10kV。
施工须按设计文件执行,质量控制依据DB51/T 989。光伏支架安装禁止强行敲打和气割扩孔,防护网与光伏发电管理系统须按设计要求稳固安装。安全方面,组件电缆采用阻燃电缆,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设置防雷接地装置;控制器、逆变器柜体外壳防护等级户内不低于IP20、户外不低于IP55。组件方阵、水源口、蓄水池等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构建了以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类指标为核心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并设置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其核心抓手是以控制项为基础门槛、评分项量化分级、加分项鼓励创新,评价总得分由控制项基础分值(400分)、五类指标评分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构成,绿色建筑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本通知明确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预评价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星级评定时,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均须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且每类指标评分项得分不低于其满分值的30%,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方可对应评级。星级建筑须全装修交付,并须满足更高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隔声性能、外窗气密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及全寿命期碳排放分析等要求。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项目须对节能、节水、能耗与碳排放进行计算并形成专项报告。
安全耐久方面侧重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防坠落与防滑措施、建筑适变性及结构材料耐久性;健康舒适围绕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控制、水质保障、声光环境优化、热湿环境调节;生活便利涵盖无障碍步行系统、公共交通衔接、公共服务设施步行可达及智慧运行系统;资源节约为分值权重最高的指标,包含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四个子项,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10%可得满分15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70%可得满分12分;环境宜居侧重场地生态保护、雨水径流控制、室外风环境与热岛强度降低。
本章为加分项,合计得分上限100分。重点鼓励建筑供暖空调能耗相比国家强制性规范降低20%以上、因地制宜传承建筑文化与利用旧建筑(最高30分)、实施建筑电力交互以实现用电负荷调节(最高20分)、降低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强度(最高30分)、采用装配式建造与BIM技术,以及引入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或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最高30分)。本条同时列明了超低能耗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智能建造、智慧运维、能碳管理等十三类具体的创新技术方向。
本规程是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系列标准的第4部分,专门规范室外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文件界定了室外工程八类施工资料的分类与编号规则,并逐类规定施工管理、技术、物资、记录、试验、验收及竣工文件的形成时机与填写要求,同时提供15个分部工程的专用验收用表,为室外工程资料管理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室外工程,涵盖道路、园林绿化、挡土墙、边坡、水景、场坪绿化等分部工程。使用本规程时应与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建筑与结构工程)、第3部分(建筑安装与节能工程)配套执行;其中室外给排水、电气工程按第3部分相关规定执行,竣工图编制、组卷、归档与移交按第1部分执行。
施工资料分为施工管理文件C1类、施工技术文件C2类、施工物资质量证明及进场验收文件C3类、施工记录文件C4类、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C5类、施工质量验收文件C6类、竣工验收文件C8类和竣工图C9类。每份资料对应唯一编号,附件与主件共用编号并可用顺序后缀区分。施工前应按附录B制定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划分方案,表格名称与表号遵循附录A,未包含的表号可延续所在类别编号,不得断号重号。
工程开工前应明确归档范围并完成施工资料交底,形成书面记录;资料核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内容涵盖收集时效、数据准确性、内容真实性及归档完整性。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可代替施工检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需满足像素、格式及时长要求,关键部位应有举牌验收标识。采用创新性技术方法时应提供论证报告并独立组卷,编号与常规资料区分,作为验收、复查及运维依据。
质量验收文件涵盖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四级记录。分部工程不再单独编制子分部验收记录,专业分包子分部工程改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合格单。附录C按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塑胶步道、土石方、支护、车棚、围墙、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花坛、场坪绿化、园林地面铺装等分部提供对应检验批验收用表,未提供专用表式的环节统一采用施工检查记录通用表。
本规程是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的第3部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建筑安装与节能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规程将施工资料划分为施工管理文件(C1)、施工技术文件(C2)、施工物资质量证明及进场验收文件(C3)、施工记录文件(C4)、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C5)、施工质量验收文件(C6)和竣工图(C9)等七类,明确各类资料的形成要求、表格样式及归档范围,并与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建筑与结构工程配套使用。本规程修订时新增了归档目录、分部分项划分、影像资料留置要求及资料表格总体填写要求,删除了检验批填表说明和部分表格,调整了资料分类及表格内容,适应通用规范要求。
施工资料按七类体系编码,每份资料对应唯一编号,附件与主件共用编号,多附件可加“-F01、-F02”后缀。施工前须按附录B制定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划分方案,表格名称及表号遵循附录A,附录未包含的可延续类别目录下表号,不得断号重号。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已涵盖其他分部且验收合格的,可采信既有资料,不再重复编制。
隐蔽工程隐蔽前须留存影像资料并形成验收记录:照片不少于2张(监理见证照和实体照各一),采用JPEG或TIFF格式,大小3MB~10MB,分辨率不低于1200万像素;视频采用AVI、MPEG4等格式,时长不少于30秒,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影像应有举牌验收标识,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和验收时间。
本部分列举了建筑安装与节能工程各专业的试验检测项目及记录要求,覆盖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系统、电梯和节能工程。主要项目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测试、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灌水通水通球试验、管道冲洗吹扫、消火栓试射、风管强度及漏风量检测、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建筑外窗气密性能检测、设备系统及太阳能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等,各类试验均有对应专用表格及填表说明。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填写规则:检验批部位按划分方案确定,容量按实际工程量填写,现场验收须形成检查原始记录,涉及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项目抽样数量执行专业验收标准。取消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专业分包的子分部工程采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验收合格单记录。分项工程在实体样板完成后形成质量验收记录,样板引路范围包括外墙保温系统铺贴、管线敷设安装、管道井和配电箱安装、成品保护等。
本规程是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规范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分类、编号与归档要求,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与第1部分《基本要求》配套使用。规程将施工资料划分为施工管理、技术、物资、记录、试验检测、质量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图9类(C1~C9),并给出各类资料的表格样式、填写规则与归档范围。
施工资料按C1~C9九类划分,其中C3~C6类可按附录A细分小类。每份资料对应唯一编号,附件与主件共用编号,多附件时加“-F01”等后缀。施工前须按附录B制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表格名称及表号应符合附录A规定,未包含的表号可自行延续,不得断号重号。
表格填写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工程名称统一、责任单位用全称、计量单位合规、空白处标斜线,结论应明确,不得写“基本合格”“已验收”等不确切词语。开工前须进行施工资料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资料核查每月不少于1次,覆盖收集时效、数据准确性、真实性与归档完整性。创新性技术措施应提供论证报告并独立组卷。
隐蔽工程验收前须留存影像资料:照片不少于2张(监理见证1张、工程实体1张),JPEG或TIFF格式,3MB~10MB,分辨率不低于1200万像素。钢筋、防水、土方回填等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另须留置视频,时长不少于30s,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并附举牌验收标识。
本次修订新增归档目录、分部分项划分、分户验收、影像资料留置、质量易发问题防控资料、结构加固资料等;删除检验批填表说明和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调整资料分类、表格内容及数量,增加通规内容。新建住宅工程须形成质量易发问题防控任务书、实施方案、总结及评估报告4项资料。
本规程是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的第1部分,聚焦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与建筑与结构工程、建筑安装与节能工程、室外工程等专业部分配套使用。本规程系统规定了施工资料从形成、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到移交全流程的管理准则,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各参建单位资料管理职责、分类与编号规则、施工资料内容与要求、竣工图编制、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组卷归档和移交程序以及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十大技术板块,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管理工作,旨在实现施工资料的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和全程可追溯,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供标准化依据。
本规程构建了覆盖施工资料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从基本规定的同步形成、真实反映、专人管理、原件使用等原则出发,逐一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材供应等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资料管理职责与操作要求。施工资料按类别划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施工质量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图九大类,并制定了统一的资料编号规则,由分部工程代号、子分部工程代号、表号和时间顺序号四段组成,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唯一性和可检索性。
本规程对竣工图编制、归档文件质量、组卷规则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均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包括竣工图的三种形成方式及签章规范、归档文件的纸质载体幅面与耐久性标准、案卷厚度与组卷顺序规则等。同时,本规程配套附录涵盖了施工资料归档保存范围、分部分项划分、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资料以及竣工图分类与折叠方法,特别是对绿色建筑和无障碍设施明确了单独组卷、专项验收表格和资料清单等细化要求,体现了对建筑工程功能品质和特殊使用需求的标准化支撑。
本标准针对广东省明挖法地铁装配叠合整体式地下车站,规定了设计、施工与验收全流程的技术要求。核心思路是以预制叠合构件(侧墙、梁、顶板)与现浇混凝土相结合形成整体受力结构,底板采用现浇、立柱及中板采用全预制,通过型钢溢浆连接、环扣搭接、浆锚搭接等节点构造实现“等同现浇”的受力性能。标准同时强调标准化与集成化设计、结构自防水体系及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地区明挖法施工的地铁装配叠合整体式地下车站,盖挖顺作、盖挖逆作工法可参考执行。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100年,要求装配叠合整体式结构在承载能力、变形能力、恢复力特性及耐久性方面与现浇混凝土结构基本等同。构件分块遵循少规格、多组合原则,底板宜现浇,侧墙、梁、顶板采用叠合结构型式,立柱、中板宜全预制。
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5,现浇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P8,装配式结构不低于P10。侧墙底部与底板采用型钢溢浆连接节点,通过内插型钢与型钢槽口配合高强灌浆料实现钢筋受力转换,附录A试验表明其承载力较现浇试件高约4%;顶板、中板与侧墙刚性连接采用环扣搭接构造,环扣插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间距不大于250mm;双面叠合墙与底板可采用浆锚节点连接,足尺试验验证其具备与现浇构件相当的抗震性能。
车站防水等级为一级,以结构自防水为基础,迎水面设置柔性全包防水层,形成“刚柔结合”体系。重点针对叠合构件水平施工缝、环向施工缝、预制构件拼缝及装配段与现浇段衔接处等薄弱部位作出细部构造规定,综合采用钢板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胶(条)、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涂料、密封胶及后注浆等措施。预制构件抗渗等级不应低于现浇要求,拼缝处采用充气密封条或压缩密封体配合聚氨酯密封胶封闭。
预制构件拼装自下而上逐层进行,施工段长度不宜大于18m。侧墙叠合层混凝土浇筑后须采用超声波埋管法检测密实度,声测管水平间距不大于1.5m。顶板叠合层相邻浇筑段间隔不小于7d,养护不少于14d。回填须在叠合层混凝土达到100%设计强度且龄期不少于28d后进行,分层厚度不大于0.3m。工程验收按主体结构和地下结构防水两个分部工程划分,其中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包含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装配式拼装、拼缝注浆、钢筋工程、叠合层混凝土工程5个分项,分项工程验收设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双重控制。
本标准是针对河南省市政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管网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管理规定,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起重吊装、土石方作业、装配式管网施工及有限空间作业为核心管控对象,通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人员持证、监测预警和信息归档等制度安排,构建覆盖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施工前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建立安全资料管理制度,归档资料保存期3年,宜采用信息化系统。施工区域周边布设限速、绕行、警示、夜间反光标识及爆闪灯等导流设施;吊装作业影响区域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交叉作业。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总容量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对外电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对支护结构、邻近道路、管线及建(构)筑物实施动态监测。
吊装作业前须试吊,构件吊离地面约100mm时检查捆扎与制动性能,吊索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不应小于45°。吊运重物距作业面底部小于500mm时人员方可近前工作。大雨、雾、大雪及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吊装。场内运输路线宜避开地下工程保护区域,必须穿越时应对顶板加固并限定行驶区域;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良好,分层存放时垫木位置上下对齐,特殊构件宜设置托架防倾覆。
基坑(槽)受地下水影响时应采取降排水措施,降水过程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坑底以下0.5m。支护结构施工前进行试验性施工,开挖按“先撑后挖、限时、对称、分层、分区”原则确定顺序,不得超挖。基坑周边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设置挡水墙及排水沟。回填采用轻型压实机具时,管道两侧压实面高差不超过300mm,压路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采用流态固化土回填时,终凝前人员不得进入浇筑区域。
管道安装自下游开始,承口朝向施工前进方向;稳管时不得将手伸入管底、管口缝隙,坡度较大地段增设防滑支撑。人工掘进顶管工艺限用于管径1000~2000mm、单段顶进长度小于90m的工况,须经专家论证并落实气体检测、强制通风和通讯联络措施。装配式沉井首次组装高度宜为两环,每次接高不宜大于4m。有限空间作业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原则,实行作业票审批制度,作业人员全程携带扩散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监护人员每30分钟记录一次检测结果,亦可采用功能性机器人替代人工作业。
河南省《智慧低碳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河南省内零碳产业园区的策划、实施、评估与运维全生命周期,将园区建设划分为低碳、近零碳、零碳三阶段,以能源结构转型、产业结构优化、绿色基础设施、碳资源管理、智慧能碳管理五大领域为主线,以智慧能碳双控平台为数字化支撑,构建可量化、可核查、可迭代的园区降碳路径。
本意见要求园区建设以调研为基础,采用“问卷+实地”双轨方法摸清企业用能、碳排放及碳管理现状,并据此编制实施方案,以初始年度或前三年均值为基准设定总体与阶段目标。园区按附录A分三等级递进,约束性指标与引导性指标结合,满足全部指标方可升级。
能源侧强调绿电优先,要求利用屋顶及车棚建设光伏,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储能分层配置、多能互补能源站与绿色智慧微电网,并推动工业与建筑终端电气化及柔性负荷响应。产业侧建立项目准入与退出机制,禁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动绿色工厂、零碳工厂创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与能效水效分级设备更新,通过产业耦合与工业固废信息化平台构建循环经济体系。
碳排放核算明确边界,区分纳入碳市场企业与一般工业企业,核减产业耦合排放及外输能源对应量。智慧能碳管理平台须实现能碳数据可监测、可核算、可优化、可追溯,具备多维度能效分析、异常诊断、多级预警及碳资产交易支持功能,并与上级平台互联互通。能源计量数据以自动采集为主,人工填报数据不作核算主要依据。
园区实行年度评估与阶段评估双层机制,年度评估检视项目完成度与目标差距,作为下年度计划动态调整依据;阶段评估综合历年绩效,达标后进入下一等级。运维阶段依托平台覆盖重点用能单位,定期开展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对能效不达标存量项目分批改造或限期退出。
本标准为河南省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提供全专业技术依据,覆盖评估策划、场地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七大专业板块。标准以“改造前评估—改造策划—改造实施—改造后评估”为主线,强调安全优先、被动优先、因地制宜,并设置能量计量、碳排放计算等控制性要求,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形成衔接配套。
改造前评估须覆盖场地安全与规划、围护结构性能、结构安全性与耐久性、暖通空调系统运行现状、给排水系统水质与漏损、供配电与照明能效、智能化系统配置等内容,并出具评估报告。策划阶段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造方案,包含经济性、资源利用、碳排放、风险控制等分析。涉及用途改变、主体结构或消防系统改造时应全面评估,单项设备更新可专项评估。改造后须对改造部位进行效果评估,内容含技术措施效果、经济性、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年度碳排放总量。
场地改造要求消除洪涝、滑坡、污染源等安全隐患,完善无障碍系统、垃圾分类收集、人车分流标识,合理配置充电设施与绿化,并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控制径流。建筑改造强调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须综合考虑防火、防水与热桥处理;寒冷地区宜采用外保温,夏热冬冷地区因地制宜选用保温隔热措施;出入口设门斗或自控门,屋面可改坡屋面、种植屋面或通风架空屋面。室内环境方面须满足噪声、隔声、采光、通风及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结构改造应结合新功能重新确定安全等级与抗震设防类别,按后续使用年限选用相应标准;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连接须传力可靠,新增外遮阳、太阳能设施应协同设计并预留检修条件。材料选用要求新增纵向受力钢筋不低于400MPa热轧带肋钢筋,优先采用高强混凝土与高强钢材;新增墙体宜用轻质材料,鼓励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利废建材及符合绿色建材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材。
暖通空调改造须重新进行冷热负荷计算,变流量系统设变频措施,并联环路压力损失差额超15%时采取水力平衡措施;淘汰能效低于3级且使用超15年的冷水机组,禁止电直接加热设备(规范允许条件除外);宜设置CO₂、PM2.5监测并与通风联动,合理利用自然冷源、余热回收及蓄冷蓄热装置。给排水系统实行分级计量与减压限流(用水点压力不大于0.2MPa),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少于1次,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绿化优先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方式,非传统水源系统须设防误接误饮标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满足海绵城市要求。电气改造涉及供配电容量复核与负荷分级,更换或新增变压器能效不低于2级,淘汰白炽灯与荧光高压汞灯,公共区域采用LED照明并配智能控制;设置能耗监测管理系统,电梯采用群控与变频节能措施,改造期间须制定临时用电过渡方案。
本标准系河南省针对老年医院建设工程制定的专用技术规范,共设8章,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适老化设置、施工与验收等核心内容。本规范以老年患者为中心,明确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患老年综合征、共病及其他急慢性疾病者列为主要服务对象,从项目选址、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宏观指标,到室内净高、电梯楼梯设置、智能化系统配置等微观细节,均提出系统性的技术要求。本规范着重突出适老化理念,对无障碍设施、第三卫生间、病房家具、检查床调节功能、窗户限位器及遮阳设施、电气开关插座高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在施工与验收环节强调对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设施的系统性、连续性及安全性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后方可使用。
本规范明确老年医院建设规模应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并对二级、三级老年医院的建设规模指标作出规定。项目构成上,本规范要求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四大部分组成,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用房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须按同级综合医院相关要求执行。
本规范对选址与规划布局提出严格控制指标,新建项目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不宜超过2.0,绿地率不宜低于35%,且应结合老年康复活动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建筑设计方面,本规范对室内净高、电梯与楼梯配置、供氧及负压吸引装置、消毒灭菌设备、供暖通风空调及电气给排水系统等均作出技术规定,同时要求配置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宜配备应急电源。
本规范在适老化设置上进行精细化设计,涵盖卫生间门锁须能在外侧紧急开启、病房家具符合操作需求、检查床高度具备可调节功能并配备辅助设施、窗户安装开启限位器及遮阳设施等具体措施,电气设备开关插座高度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在施工与验收环节,本规范要求对走道、坡道、楼梯扶手及洁具、安全抓杆等关键设施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后须制作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并镶嵌于外墙显著部位,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
本标准是为规范河南省装配式建筑构件编码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本规范共设六章及附录,系统规定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构件的编码规则、代码体系与应用要求。本规范将构件编码确定为类目代码、项目代码、楼(区)号代码、层(节)号代码、构件类型代码、构件名称代码、轴线位置代码和识别码八个部分,以分隔符顺序连接,形成贯穿设计、生产、安装全链条的唯一数字身份标识。同时,本规范对RFID芯片在不同构件中的埋设位置提出了精细化的定位规则,并对设计阶段与生产阶段信息化管理应用的数据归集、协同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构件全过程追溯和智能化管理奠定了统一的技术基础。
本规范构建了八段式构件编码结构,各代码段分别承载类目归属、项目隶属、空间定位、构件属性及唯一标识等完整信息。其中项目代码与政府服务平台登记的建设项目代码保持一致,确保构件与建设项目的精准关联;轴线位置代码以“&”分隔纵横区间,准确反映构件在施工图中的空间坐标。
本规范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产品分类和编码》JG/T 151,分别给出了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的类目代码、类型代码及名称代码的标准化取值表。类型代码采用四至六位字符,其中第三位为连字符,兼顾了编码的扩展性与可读性。
本规范针对预制内墙板、外墙板、楼梯、梁、柱、阳台、楼板等主要构件,逐类规定了RFID芯片的埋设表面、定位基准与偏移容错机制,统一埋置深度为80毫米,并要求将实际埋设位置如实记入生产数据,以保障后期检测与读取的可靠性。设计阶段编码信息须满足各相关方协同工作要求,生产阶段与设计阶段的信息应统一归集至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实现关键数据的共享互通。
本标准作为河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领域的技术依据,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本规范立足我省农村实际,系统构建了从源头投放、前端收集、中端运输到末端处理处置的全链条技术体系。在分类环节,本规范明确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的界定标准,并推荐“两桶一袋”的源头分类投放模式;在收运环节,针对不同地形和人口条件,提供了直运与转运相结合的灵活模式,并强调易腐垃圾的点对点密闭运输;在处理环节,确立了优先利用市县级末端设施的梯级处理原则。整体内容覆盖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各个关键节点,为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了全过程的技术支撑。
本规范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了清晰的四分类界定,排除了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及建筑垃圾等,并基于农村实际提出了“两桶一袋”的农户源头分类模式。收集点的设置强调容器美观协调,并要求配备保洁人员,同时允许各地根据经济、人口及居住密度等因素,灵活选择“收集点—收集车—收集站”等适配的收集模式。
本规范将运输模式区分为直运与转运两类,平原及丘陵山区应因地制宜选用。特别强调易腐垃圾须由镇乡统筹运力,采取村收集、点对点密闭运输,并可实行公交化预约收运。运输环节要求建立来源、去向等内容的管理台账,并提高新能源车辆占比,有条件的地区须接入智慧监管系统,实现全程实时监管。
本规范明确应优先利用市(县、区)既有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置,分类地区的其他垃圾和未分类地区的混合垃圾统一纳入市县处理系统。当现有设施服务能力不足时,要求提前统筹规划新建或扩建,以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的最终无害化处理出路。
本文件为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组)设计提供全流程技术规范,涵盖场址选择、标孔布置、各类标孔(基岩标、分层标、地面标、水位监测孔、孔隙水压力监测孔)的结构与钻孔设计、成标工艺、配套设备及设计书编制要求。规范按标孔埋深划分五档(超浅至超深),对不同深度档位的管材、结构选型、孔斜控制及封固材料提出分级技术要求,适用于海南及同类地区分层标设计。
场址宜选在地面沉降中心且具区域地质代表性,需完成地质、水文地质、地面沉降专项调查,兼顾国土空间规划、施工条件及后期运维便利。标孔平面宜布设成矩形,深浅孔交叉组合,间距按深度分档控制(超浅孔不小于3m,其余不小于4m);垂向层位依据地质勘查孔查明的地层条件确定,基岩标可单独布设。
基岩标按深度采用单层、双层或三层保护管及单级、双级、三级宝塔型标杆,管材分别选用DZ40无缝钢管或J55石油套管,标底用水泥浆封固且严禁与保护管固结。分层标标底由插钎、托盘、滑筒等组成,伸缩量宜为1000~2000mm,标底插钎需压入监测地层并与其紧密固连。钻孔顶角每50m递增不大于0.2°,终孔不大于1°,深度误差不大于±0.5‰。
地下水位监测孔井管按深度采用一级或两级变径结构,滤水管长度依含水层厚度确定,填砾、止水、洗井均有量化指标。孔隙水压力监测孔过滤管长度不小于200mm,需确保与监测层水力连通并隔绝非监测层。配套静力水准系统、水位计、渗压计、GNSS及InSAR反射体等,水位监测精度允许偏差±1cm,孔隙水压力精度不低于0.5%F.S。
建成后应设置标房或窨井等长期保护设施,采取防台风、防腐、防潮等措施,监测设施每月巡检一次。设计书需包含目的任务、工作部署、技术方法及图件,图件比例尺按标孔深度选用1:100~1:200或1:500。
本规范旨在为海南省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提供全过程技术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中由装修材料与部品部件产生的空气污染物管控。本规范以源头预防为核心,建立了从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到空气质量验收的闭环控制体系,并针对海南高温高湿的气候特点,通过引入污染物释放率评价方法,对材料环保性能进行科学分级,取代了传统单一的有害物含量限量评估。本规范的内涵不仅提高了室内空气质量的分级标准,还补充了甲苯、二甲苯、氨等必控指标与细颗粒物等可选指标,确保最终交付的住宅空间能满足居住者健康需求。
本规范构建了包含“污染物控制设计、施工阶段污染物控制、室内空气质量验收”在内的全过程管控链条。在工程设计阶段,要求依据空气质量目标选择规定指标法或性能指标法进行预评价,模拟预测建成后的污染浓度并优化材料选择。在施工阶段,严格监管材料采购与进场抽检,禁止使用苯类溶剂或高污染辅料,并要求样板先行,确保设计方案有效落地。
本规范引入基于污染物释放率的材料分级体系,将材料环保性能划分为F1至F4等不同等级,并明确了常用材料的释放率达标基准。在设计方法上,本规范提供了两种合规路径:对于要求相对宽松的等级,可采用规定指标法直接限制不同等级材料的使用承载率;对于高品质要求,则强制采用性能指标法,通过计算机模拟结合温湿度与换气次数等边界条件,动态预测空气质量并进行精细化调控。
本规范为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提供统一技术准则,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在2017版基础上全面修订,共设18章及7个附录,系统覆盖防水、门窗、吊顶、轻质隔墙、墙饰面、楼地面、涂饰、细部、电气、智能化、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厨房、卫浴及公共部位等全装修各分项工程。本规范明确基本规定,强化基层交接检验、样板示范、分户验收及信息化监管制度,并结合海南高温高湿高盐气候特征,对材料选用、防潮防水、防白蚁、防霉变等提出针对性要求。同时,本规范新增装配式装修、智能化系统及绿色化技术内容,淘汰落后条款,确保与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本规范系对原《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J 46-043-2017的修订,名称调整为“标准”。修订工作响应我省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广泛调查并吸纳先进实践经验。内容架构上,本规范从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到各专项工程验收,形成完整体系,并附有分户验收、检验批记录等实用表格,便于执行。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贯穿施工全周期的质量管控链条。工程严格实行基层交接检验,装修施工前须对基层质量进行确认;强制推行样板示范制度,施工工艺样板与交付样板经各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明确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分户验收,检验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交付业主,并推行“一房一码”信息化资料上传,确保全程可追溯。
本规范针对各专项工程设定了详细的主控与一般项目验收标准。防水工程强调三次蓄水试验,明确涉水部位防水层高度及材料要求;电气与智能化工程聚焦安全功能,如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等电位联结及系统运行检测;厨房与卫浴工程强化设备安装牢固性、排水通畅性及防渗漏检验,并对集成式部品安装提出专项规定。
本文件面向辽宁省内堆存固体废物的卫星遥感监测,规定了从数据收集、影像处理、遥感解译、实地核查到风险源监管清单生成的全流程技术要求,以国产高分辨率卫星影像为主要数据源,并以目视判读与自动分类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识别效率。
监测优先采用亚米级国产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不宜大于两米,影像获取时间距监测不超过半年;影像需含蓝、绿、红、近红外四个波段,云雪遮挡比例小于20%。处理环节包括正射校正、影像融合与几何精校正,辐射定标与大气校正为选做项,成果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
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一级类划分,不区分二级类。解译前须建立各类废物的解译标志表。目视判读适用于小范围监测,亚米级影像最小提取面积为50平方米、两米级为100平方米;全域监测优先采用支持向量机、深度学习等自动分类方法,推荐使用UNet、Swin-UNet等语义分割模型,并以召回率为主要训练指标,识别结果需经目视修正。
作业成果实行互检与抽检两级质控:互检面积不少于解译总面积的20%,漏判率高于10%须补充解译;抽检比例不小于图斑总数的10%,错判率超限须修正。全部监测结果均须开展野外实地核查,借助北斗导航或无人机辅助到达点位,核查时细化至二级分类并拍摄不少于3张现场照片。
依据野外核查结果修正遥感解译数据,最终形成固体废物风险源监管清单,作为后续监管工作的基础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