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6〕19号。
- 2026-08-17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2026年8月修改)
- 2022-08-15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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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7-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2026年8月修改).pdf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工作,明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与规划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从申请、调查、审查到结果告知的全流程操作框架。办法以第三方调查机构、认定委员会两级技术审查为核心抓手,对调查时限、材料归档和机构管理作出具体约束,为行政监管中的责任归属判定提供程序依据。
适用范围与申请途径
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认定活动不适用。申请人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或各级生态环境局现场窗口提出申请,需提交认定申请表、身份信息、地块关系证明及已评审通过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调查与审查流程
市、区生态环境局受理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或成立调查组启动调查,调查原则上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期限。调查报告提交认定委员会审查,未通过的需在三十日内补充或重新调查;通过审查的,由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方。
终止情形与归档要求
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就责任承担及份额协商一致、经诉讼等途径已确认责任,或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归档材料由受理认定的生态环境局留存,委托调查机构另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机构管理与回避制度
第三方调查机构须为独立法人、信誉良好、具备质量保证体系,且不得与调查地块及责任单位存在利益关系;鼓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参与。认定委员会由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专职人员及5名专家组成,成员须回避存在利益关系的调查项目,调查中弄虚作假或出具不公正报告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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