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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9-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舟普农〔2026〕24号.pdf

2026年6月29日,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工程设施发挥效益,制定了《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舟普农〔2026〕24号。

本办法针对普陀区已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的工程设施管护,创新引入商业保险参与设施维护,构建“事前巡查预防、事中快速响应、事后理赔修复”的全链条管护闭环。核心抓手是以镇(街道、管委会)为巡查责任主体、保险公司为专业保障主体,通过常态化巡查与保险理赔联动,解决设施“有人建、无人管”问题,保障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稳定发挥效益,覆盖全区所有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镇(街道、管委会)。

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管护标准并择优确定承保保险公司;镇(街道、管委会)相关科室为日常巡查管护第一责任主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常态化巡查,汛期、台风季、农忙时加密频次,简易问题即时处置,需理赔的损毁须24小时内上报并同步通知保险公司;村级组织协助巡查并组织沟渠清淤、田埂修整等简易管护;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受益主体须自觉爱护设施并及时报告问题。承保保险公司须组建专职查勘定损队伍,本岛1日内、海岛2日内到场查勘,理赔材料收齐后10日内拨付资金。

管护内容与保险范围

管护对象涵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及其他配套设施六类,管护后设施须功能正常、安全可靠,修复后质保期不少于1年。保险保障覆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质量缺陷及日常管护四类损失;人为蓄意破坏、擅自改变用途、违规操作所致损毁不纳入理赔,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费用及法律责任。保费根据建设面积、设施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协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理赔流程与资金管理

理赔实行“乡镇上报—保险查勘—定损修复—理赔支付—台账归档”五步流程:镇街上报后,保险公司3日内完成定损并出具定损书,镇街组织专业队伍修复,施工完成后保险公司10日内将理赔资金拨付至管护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管护资金专项用于巡查人员劳务报酬、简易维修材料、保险保费、损毁设施修复施工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监督约束

区农业农村局对巡查履职、保险服务、修复质量实行实时监管,镇街须在项目显著位置公布管护举报电话和保险理赔热线。管护成效突出的镇街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巡查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依规追责;保险公司响应迟缓、定损失当、理赔拖延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作协议并纳入农业保险失信名单。本办法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此前不一致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舟普农〔2026〕2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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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舟普农〔2026〕2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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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普陀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险管护”办法(试行)》舟普农〔2026〕2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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