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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1-《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pdf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26,新建企业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其厂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系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 4287—2026,代替2012版旧标准并整合缫丝、毛纺、麻纺三项行业标准,构建统一的纺织工业水污染管控体系。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企业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两种情形。在指标设置上,除常规污染物外,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指标以强化生物毒性管控;在排放方式上,对间接排放实施分类管理,允许特定情形下协商约定部分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依程序提前实施。

整合统一适用范围并强化综合管控

本标准将棉、毛、麻、丝等纺前加工、纺纱织造及染整加工全产业链纳入统一管理,同时覆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和化纤织造等细分领域,不再为各子行业分别设定独立标准。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行为同样受本标准约束,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一体化管控架构。

实施差异化间接排放管理并引入毒性指标

间接排放根据受纳设施类型分三类管理: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含染整工艺新建企业不得接入;排向纺织工业或经评估的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特定污染物项目可由排污单位与运营方协商约定限值。同时,本标准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项目,以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作为控制指标,弥补了传统理化指标对综合毒性评估的不足。

细化基准排水量核定并明确达标判定规则

本标准按产品类型分别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值时,须按公式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超标判定依据。对于同时生产多类产品且污水混合处理的情形,须执行最严格浓度限值并统一换算。此外,污染雨水须收集处理达标后从总排放口排放,不得通过雨水口外排。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第1页
第 1 页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第2页
第 2 页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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