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DB11/T596-2026,自2026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替代DB11/T 596—2021,作为北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库)运营服务的地方标准,规定了基本要求、服务设施、管理服务、安全管理和智能化等方面的最低要求。相比上一版,本次修订删除了经营资质条款,新增标准化信息化经营、同一经营者多场统一服务标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内容,并将摩托车停车服务、驻车换乘(P+R)停车场设备配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全周期管理纳入规范范围。文件适用于道路以外向不特定群体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库),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服务设施与车位管理
标志标线方面,文件细化了出入口标志、明码标价牌内容及禁停区设置,要求车位编号具备唯一性,大型停车场宜分区管理。新增摩托车车位及标志牌式样(附录D),明确二轮摩托车平行式、垂直式、倾斜式车位及标志牌规格。充电设施方面,新建配建停车场须按DB11/T 1455配建充电设施,至少设置1个充电专用车位;充电专用车位任何时段禁止非充电车辆占用,非专用充电车位在无空余时可引导燃油车临时停放但需留下联系信息。无障碍车位按GB 50763设置比例,轮椅通道宽度不小于1.2 m,坡度小于2%。
收费、告知与引导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停车场须具备现金及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电子收费不得收集车牌号以外的非必要个人信息;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应急救援车辆按规定免费。经营者须通过多种形式告知驾驶人禁止事项,包括危险品车辆禁入、充电专用车位及无障碍车位专用等16项内容。出入口远程值守停车场须设置语音或视频联络设备并公示紧急联系电话。
安全与应急管理
经营者须针对火灾、水淹、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属地及政府主管部门预案衔接,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巡检制度覆盖充电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关键设施,停放超24小时的机动车须登记并联系车主确认。地下停车场须定期查验防汛设施。消防安全方面,明确消防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备,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智能化与数据接入
停车场须按DB11/T 2046系列标准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号牌识别、收费管理、数据交互功能,并将基本及动态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准确率符合DB11/T 2046.4规定。智慧化建设须达到S1级,鼓励达到S2/S3级;停车诱导设施须与区域诱导系统实时对接。智能化服务基础上须保留必要传统服务,宜通过移动终端发布车位空余等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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