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规〔2026〕5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燃气、供水、排水、热力、道路、桥梁、隧道、照明、消火栓、综合管廊等设施的监管监测系统工程。
工程建设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遵循政企共建、分级管理、资源汇聚、信息共享、标准统一、产业协同、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要求,按照"综合监管+智慧监测"思路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数智化转型。建设内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安全风险评估、物联感知设备布设、监管系统建设和运行、数据汇聚治理等,并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无人装备等新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省级层面由住建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建设运行省级监管系统并与设区市联网。设区市、县(市)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建设运行本级监管系统。
权属单位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巡视巡检,定期向监管系统提供设施设备、监测预警、突发事件等数据,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新建基础设施的物联感知设备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既有设施智能化改造统筹推进。监管系统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协同、集约建设。
全文如下:
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燃气、供水、排水、热力、道路、桥梁、隧道、照明、消火栓、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运行及相关联的地下管线综合治理、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等开展监管监测的系统性工程。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企共建、分级管理,资源汇聚、信息共享,标准统一、产业协同,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智慧监测”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数智化转型,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着力防范化解突出风险。
第四条 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基础上,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安全风险评估、物联感知设备布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运行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和运行、数据汇聚治理等工作。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无人装备等新技术新装备,有序拓展应用场景,挖掘监管监测数据价值,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建设运行省级监管系统,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汇聚数据信息,与设区市监管系统联网运行。
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相关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积极支持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领域项目建设,与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省级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项目审批和验收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领域物联感知设备产品应用工作,统筹推进关联产业发展。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财政资金保障。
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相关基础地形图底图数据支撑性工作,协助做好既有地下管线数据提供工作。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指导各地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与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对接。
省数据部门负责统筹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相关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为跨行业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提供服务支持;负责提供监管系统运行资源并指导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水利、气象、地震、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内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必需的数据资源。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单位,编制实施本地区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建设运行本级监管系统。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等日常管理,开展巡视巡检,定期向监管系统提供设施设备、监测预警报警、巡视巡检、突发事件和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数据,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监测预警报警处置和突发事件响应工作。
第九条 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数据库。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城市体检等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纳入监管系统。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行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新风险清单和风险分布图。
城市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做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更新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实时在线稳定运行,重点区域物联感知设备实时在线率应满足安全监管需要。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的物联感知设备应当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既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应当区分重点、统筹推进。
第十二条 监管系统可以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建设,单独建设监管系统的应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衔接,实现省市协同、集约建设、分步实施、成果共享。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统筹、市级主责、业务协同、分级管控”的原则,细化做好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值班值守制度,保障场景稳定运行与数据贯通,做好监测预警报警分级响应和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工作。
省级牵头部门通过监管平台汇集全省数据,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决策支持和综合评价。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监管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关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设区市、县(市)牵头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情况的调度,将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等设施的运行维护计划及完成情况纳入监管并定期分析统计。
监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与现有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机制充分融合。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行政检查、专项督查、权属单位巡视巡检等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即时录入监管系统,实施隐患清单动态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运用监管系统开展管线交互风险隐患分析,以及管线与建设工程土方开挖、地下暗挖、道路挖掘等涉及地下管线工程作业行为之间的耦合风险分析,系统分析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权属单位采取的针对性管控措施或者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监管系统提供。
设区市、县(市)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动态更新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规划批后监管,确保基础设施数据现势性。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工作机制,依托监管系统加强涉及道路挖掘行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四方交底、旁站监护等措施,归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权属单位巡视巡检、公众举报、智慧监测等相关信息,分析研判潜在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等管线管网风险,并将分析结果反馈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
各权属单位及养护单位发现未经审批或者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施工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同步上报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监管系统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处置工作体系,健全主管部门、权属单位之间信息互通、快速响应、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实现从监测、分析、预警报警、派单、处置的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警报警响应处置工作机制,科学确定预警标准和报警阈值,明确职责分工、响应处置流程,对响应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市、县(市)预警报警闭环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超期未处置的重大预警报警信息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九条 省、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应急预案,依托监管系统组织指挥调度、资源调配等工作,实现燃气爆炸、道路塌陷、极端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跨层级、跨部门的实时联动处置,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形成报告上传系统。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数据对接要求,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将基础设施数据、监管数据、监测数据,按照标准规范汇聚整合至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权属单位每年应当修改补充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改、报废、漏测的数据,确保管线数据现势性。
设区市、县(市)各有关部门和权属单位组织开展数据治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或数据部门组织开展数据质量稽核。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在数据产生、存储、处理、传输、共享、应用、汇聚、关联等过程中,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年度全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自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每年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自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