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8.2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8月21日,自然资源部为规范矿业权管理,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增储上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重构矿业权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覆盖出让、合同、登记变更、方案审批、勘查开采许可、油气探采合一及储量审核等环节。核心抓手是强化中央与地方分级出让权限、以合同示范文本约束矿业权人行为,并通过面积核减、期限管控、方案评审等制度提升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出让权限与区块管理

自然资源部直接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铀、钨、稀土及领海以外海域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省级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及领海矿产出让,实行出让、登记和许可同级管理。区块面积设上限:油气及盐湖类2000平方千米,煤、地热、水气300平方千米(矿泉水30平方千米),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产150平方千米。共伴生战略性矿产储量达中型及以上时,按战略性矿产就高确定出让权限。矿业权人主体资格方面,油气矿业权人须为营利法人且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

出让合同与探矿权续期

采矿权出让期限按矿山建设规模区分:大型不超过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探矿权续期须核减原勘查区域面积不少于20%,已查明资源量区域不计入核减基数;油气探矿权可集中统一核减,但新出让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探矿权保留期间期限中止计算,保留情形消除后须在6个月内申请解除。

矿业权变更与重叠处置

非油气探矿权原则上应完成全区勘查后一次性转采矿权,特殊原因确需分立或分段转采的须符合规划。砂石黏土等矿产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得变更开采主矿种。矿业权转让中,受让人须具备规定资质条件,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须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新设矿业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油气与非油气之间、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须签订互不影响协议或提交权益保护承诺。

方案管理、许可与探采合一

探矿权人须编制勘查方案,采矿权人须编制开采方案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均报有权限部门批准;方案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矿业权人对方案真实性负责。勘查许可、采矿许可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管理:发现可采油气资源后30日内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即可开采,须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权登记,逾期同一区域不得再次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核方面,储量变化超30%或达中型以上规模须申请审核,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许可的储量审核。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1页
第 1 页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2页
第 2 页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17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