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赔偿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等工作机制,制定《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组三件管理办法分别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鉴定评估与修复三个环节,形成从损害调查、量化定损、协议磋商到修复验收的全链条制度框架。核心思路是: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为主导,依托司法鉴定、鉴定评估或简易评估等多元定损渠道,通过磋商协议或诉讼裁判明确义务人责任,并以司法确认、强制执行、信用惩戒及检察监督保障落实。文件同时设置简易程序与替代修复机制,兼顾办案效率与修复实效。
磋商程序与协议效力
磋商以调查确认损害为前提,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鉴定评估及刑事侦查时间不计入。启动磋商须送达告知书,赔偿义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磋商原则上不超过3次,期限不超过90日。达成一致的,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赔偿协议,并可在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明确拒绝、逾期未答复、无故缺席或经3次磋商仍不一致的,终止磋商并转入诉讼。惩罚性赔偿以服务功能损失与永久性损害损失为基数,倍数一般不超过两倍。义务人可分期或延期赔付,但不得以罚代赔或以赔代罚。
鉴定评估的委托、实施与文书
鉴定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一般案件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采样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为该事项鉴定评估人,赔偿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不影响工作。文书须明确损害是否可以修复及可修复区域范围。建立全省质量抽查制度,发现问题视情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记入信用档案。
简易评估程序
简单案件(损害数额不超过30万元,事实清楚、责任无争议)可适用简易评估,但涉及有毒物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需污染控制或修复等情形除外。涉嫌污染犯罪案件适用前须征询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可采用委托机构评估、专家评估或依现有资料综合认定三种方式;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执业司法鉴定人或省级以上专家库专家,专家以个人身份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
修复实施与替代修复
修复优先原位实施,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方案须经论证并备案;应急处置阶段已完成实质性修复且记录齐全的,以及匹配替代修复项目库的项目,可不另编方案。替代修复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类型涵盖直接生态修复、源头减排、公共效益拓展及碳汇认购等。修复完成后须组织效果评估,未达目标的限期整改或代为修复、追偿费用;确实无法达标但风险可接受的,缴纳相应赔偿金结案。替代修复场所与项目库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并与检察监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