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第21部分:剧场》DB11/T2103.21-2026,自2026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系列的第21部分,针对剧场空间高大、舞台设备复杂、可燃装修多、人员密集难疏散等火灾风险特征,将通则中的原则性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剧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文件覆盖剧场全生命周期管理,以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作业为管控主线,适用于各类构成固定观演关系的剧场,不包含新型演出空间及小剧场。
基本要求与组织职责
建筑面积500m²以上剧场应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经营主体须与演出、承包、租赁各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架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技术处置队及微型消防站等层级职责,其中技术处置队须由水电气暖及音响、灯光、舞台机械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演出期间现场安全防护与火灾应急处置。
重点部位与时段管控
观众厅、舞台、化装间、消防控制间等部位均有专项规定:舞台台板及幕布燃烧性能不低于B₁级,后台须设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出口;化装间禁止携带火种及甲乙类物品;消防控制间应临近舞台并直通室外。重点时段覆盖排练、演出及散场全过程,演出期间技术处置队须值班,禁止明火表演,焰火效果需报消防部门批准;散场后进行防火巡查并关闭非必要电源。
作业管控与日常管理
装台拆台时,稀释剂等易燃品存储量不超过1天用量,饰品距高温设备不小于0.5m;演出活动期间禁止装修改造,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日常管理要求营业期间每2h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不少于1次,刚性防火隔离幕在电动或手动紧急释放关闭达30次或使用6个月后进行维护,每年全面检修1次。
培训演练与档案
每半年对全员开展1次消防培训,临时演员进场前须配合剧场完成1次现场疏散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为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三级,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并与邻近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动。消防档案由专人管理,定期更新,涵盖基本情况和日常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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