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桂林市田长制办公室发布《桂林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

桂林市建立市级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每年对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资金奖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据上一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耕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和田长制落实情况,确定20至30个乡(镇)作为激励对象,由市财政给予每个激励对象一次性激励资金3万元。

激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预算并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下达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激励对象确定程序为:每年7至8月,市级部门综合考评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意见,各县(市、区)推荐拟受激励乡(镇)名单,经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后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

乡(镇)存在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均未完成、考评中耕地保护及田长制落实存在突出问题、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发生重大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违法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当年推荐资格。

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地整改恢复、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保护日常监测监管和动态巡查、田长制管理等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偿还债务等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资金使用方案须列入乡(镇)政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全文如下:

桂林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市级层面每年对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资金激励。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结合上一年度桂林市对各县(市、区)以及各县(市、区)对乡(镇)综合绩效考评中耕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和田长制落实情况,确定20-30个乡(镇)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市财政局根据最终确定结果,对每个激励对象给予一次性激励资金3万元。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确定程序:每年7-8月,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综合上一年度桂林市对各县(市、区)以及各县(市、区)对乡(镇)综合绩效考评中耕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适当参考田长制落实情况,提出受激励乡(镇)名额分配意见。各县(市、区)根据市级分配意见推荐拟受激励乡(镇)名单,并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后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为年度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直接取消当年市级耕地保护激励推荐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均未完成的;

(二)综合绩效考评中耕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及田长制落实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四)在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工作中发生重大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规违法的;

(六)其他不宜激励的情况。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建设相关工作,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及撂荒地整改恢复、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及质量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保护日常监测监管和动态巡查、新增耕地变更、核定入库及后期管护和田长制管理工作等,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八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列入乡(镇)政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激励的乡(镇)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中发现的贪污、挪用激励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指导督促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激励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级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本级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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