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编制了《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范江西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与监督,明确省、市、县三级财政与自然资源部门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专项资金覆盖地质勘查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耕地保护评价激励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事项,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及二者结合方式分配,并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与常态化监督机制。
资金使用范围与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省级事权和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具体支持地质勘查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矿区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评价激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及矿业权出让服务等工作。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偿债、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及离退休费,项目原则上从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时须如实说明,所获各类财政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
资金分配方式与计算模型
耕地保护评价激励采用因素法,分配系数按耕地保护任务落实35%、耕地结构优化25%、耕地占补平衡及监管35%、其他考核因素5%计算。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隐患现状35%、防治任务25%、以往实施状况40%分配;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矿区土地损毁现状40%、工作进展40%、以往实施状况20%分配,获优秀案例的县区可获适当倾斜。竞争性评审项目、国家重点战略任务及非竞争性中央项目省级配套等采取项目法分配。
预算下达与执行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10月20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年度资金总额70%,设区市财政部门须在30日内下达至县区。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在人代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专项转移支付60日内下达。下达市县两年以上未分配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省财政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险情紧急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允许市县先行垫付、资金到位后归垫。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自然资源厅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依据。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管;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按"谁主管、谁分配、谁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规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