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9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乡村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印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流程》大自然资发〔2026〕36号。
本流程规范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覆盖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申请主体、审查材料、审批层级及不动产登记全环节,并明确存量项目改扩建规则。核心抓手是按用地面积划分审批权限:2公顷以上由市政府批准,2公顷以下由属地政府批准;同时严禁入股、联营方式用于商品住房建设,对证书分割、转让、抵押作出限制。
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共同兴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用地,但严禁用于商品住房。用地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并满足产业准入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主体与审查材料
乡镇企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查材料包括项目请示、营业执照、入股联营协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材料、地形图及宗地坐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及公示材料、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等。
审批流程
占地2公顷以上(含)由市政府批准: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由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经市局会审后行文报送市政府;其他地区由自然资源局报区市县政府或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占地2公顷以下由属地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批。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通知书》,申请主体据此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得分割,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单独抵押;乡镇企业用地另备注“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建设用地”。
存量项目改扩建与相关要求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无需重新办理审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依据规划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用地规模增减的,分别办理批准或变更手续,不动产登记时审查原证书、规划许可及批准变更材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入市方式的,按入市要求另行办理。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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