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为加快盘活存量空间资源,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既有房屋资产集约利用,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沈阳市支持既有建筑盘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旨在盘活国有建设用地上具有合法权属的既有建筑,允许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国家及省市支持的产业、民生短板补齐和区域配套完善,划拨土地按证载用途出租亦适用,但不含拆除重建。房屋产权人可自主、联合、入股或出租方式实施,也可由授权运营主体或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涉及多个权利人的须依法定比例同意后确定主体。

申请临时改变用途须满足合法产权且竣工验收或登记十年以上、无违法违规、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功能相对独立、完成消防可行性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未列入储备计划、必要时开展土壤调查、原则上不突破外轮廓等条件。办理流程为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权属证明、设计方案、消防研究报告、安全鉴定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材料,由属地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论证,通过后签订监管协议,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办规划意见函,涉及缴纳土地年收益的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向建设部门办理消防审批备案。临时使用期内业态变化的须重新论证办手续。

土地年收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相应公式计算的70%计收,可一次性或逐年缴纳。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过渡期支持产业、用途基准地价不高于原用途的免缴。到期前可申请恢复原功能、继续临时使用或正式变更用途;继续使用每次不超过五年,正式变更须协议出让并补缴出让金后办理登记。批准临时改变用途不作为销售或分割登记依据,不得变相用于住宅,征收补偿仍按原证载用途执行。划拨土地出租须备案并缴纳土地收益,标准为对应用途基准地价除以法定最高年限乘以35%。土地年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税务部门征收。细则有效期五年,新民、康平、法库可参照执行。

全文如下:

沈阳市支持既有建筑盘活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盘活存量空间资源,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既有房屋资产集约利用,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盘活既有存量建筑实际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上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含临时使用后正式变更用途),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和行业,补齐民生短板,以及完善区域配套的情形;原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用途出租的情形。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既有建筑拆除重建的情形。

二、实施主体。既有建筑的房屋产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入股、出租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作为盘活利用实施主体;也可由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运营主体作为实施主体;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成立)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运营权后,可作为实施主体。

既有建筑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的相关比例业主同意后,可依法授权委托确定实施主体。

三、申请条件。临时改变既有建筑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合法产权,且竣工验收或房屋产权登记10年以上并纳入低效用地或城市更新项目库;

(二)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监管协议约(规)定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完毕;

(三)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违反国家有关消防、环保、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相关要求;属于历史建筑的,临时改变用途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且不影响城市景观;

(四)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并满足相应的配套要求;对于工业用地上临时利用部分建筑的,应明确用地范围或分摊的土地面积;

(五)已开展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六)已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七)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属于危险房屋;

(八)未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九)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十)原则上不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但因盘活需要,可增设必要的电梯、消防楼梯、消防通道、雨棚、无障碍设施、外装饰设施等配套设施。

四、办理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招商局或项目办等)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改变既有建筑用途申请表。明确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位置、面积、层数、临时改变用途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期限(不超过5年)等;

2.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改变建筑用途的证明材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4.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联合论证。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提请属地区政府组织发改、房产、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及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联合论证。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国资、商务、工信、机关事务、卫健、民政、教育、文旅、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项目业态功能、临时使用期限、土地年收益与缴纳期限、规划与近期实施关系、周边环境对房屋影响、房屋与周边环境和安全关系等情况。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联合论证应当一并论证详细规划修改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形成联合论证报告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

(三)签订监管协议。实施主体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态功能、投资、产值、就业、土地年收益等相关指标,明确违约责任、临时使用期满后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四)办理手续。实施主体持属地政府(管委会)的联合论证批准文件和监管协议向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函。涉及缴纳土地年收益的,签订《土地临时利用合同》。

实施主体持规划意见函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消防安全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五、临时使用期限内,业态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土地年收益标准。土地年收益按以下确定标准的70%计收:

(一)出让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年收益标准=(改变后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改变前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前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二)划拨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经营土地年收益标准=(改变后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改变前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前用途法定最高年限)*65%。

土地年收益可按临时使用期限一次性缴纳或逐年缴纳。

七、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缴纳土地年收益,无需签订土地临时利用合同: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二)过渡期内用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养老、文化创意等符合国家过渡期支持政策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详见附件);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对应基准地价水平不高于改变前用途的。

八、到期管理。临时使用期限内(原则上至迟于期限届满前60日),实施主体结合自身使用情况,可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恢复原建筑功能、继续临时使用或者正式变更用途申请。

(一)对于申请恢复原建筑功能或申请继续临时使用未获批准的,应由实施主体自行恢复原建筑使用功能。属地政府应督促实施主体有序退出,未按规定约定退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于申请继续临时使用的,经属地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履约监管要求的,由属地政府出具同意继续临时使用意见。由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续签土地临时利用合同,并将缴费信息推送税务部门,每次继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对于申请正式变更用途的,经属地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履约监管要求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合法产权或与原产权人达成转让协议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主体持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缴款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九、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作为不动产销售、登记或分割登记、转让的依据,不得改作或以任何形式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仍按原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十、划拨土地出租。划拨土地及地上房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用途出租的,应按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金管理,出租方应在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生效后90日内,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需缴纳的土地收益并将缴费信息推送属地税务部门,由出租方缴纳土地收益。

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年收益标准=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35%。

十一、土地年收益管理。土地年收益属于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相关收入通过“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科目,按我市现行土地收入管理体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各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等相关资料,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缴费信息征收土地年收益。

符合《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

符合过渡期支持政策正面清单

1.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及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转移、高新研发、知识产权、综合科技、中试基地、产业创新中心等;

2.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创意、文化展示等;

3.利用存量房产发展物流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设施、商贸流通网点、物流仓储设施、低空飞行保障设施、临时接驳转运设施、电子商务等;

4.利用存量房产发展医疗、养老、托育等“一老一小”相关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医养结合产业、托育设施等;

5.利用存量房产发展全民健身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场所、嵌入式体育设施;

6.利用存量房产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以嵌入式方式补齐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的;

7.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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