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建设及储存安全要求》DB11/T755-2026,自2026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建设安全与储存安全提出系统性技术要求,适用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不适用于储罐、剧毒品储存场所及民用燃气仓储设施。相较2010年版,标准显著扩展了适用对象,新增专用储存室、气瓶间的建设与储存要求,并纳入追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条款。
建设安全要求
通用建设要求明确储存场所不得设于地下或半地下,应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地面须满足防腐、防静电等性能。电气安全方面,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须符合GB 50058,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安全措施要求设置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风机联锁,探测器校准周期不超过1年;淋洗器服务半径不大于15m;特殊作业须履行审批、交底、检查等程序,化工及医药企业另须符合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独立设置,甲、乙类库房防火分区须采用无开口防火墙分隔;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仓库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气体经营单位气瓶仓库须至少三面实墙,空瓶与实瓶分区存放,并依据气体相对密度设置顶部或底部通风口。专用储存室应靠外墙设置并设防火墙,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须为防爆型。气瓶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储存易燃气体的气瓶间须设泄压设施。
储存安全要求
储存要求实行分区分类、限量储存,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标准以表格形式规定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允许存放量,超过限量或涉及毒性气体时应设置仓库,多品种混存采用公式计算判定储存场所形式。同一防火分区内多个储存室或气瓶间贴邻布置时,总量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单间限量。储存柜须具备强制通风功能,腐蚀性、爆炸性、剧毒化学品分别单独存放。
安全管理要求建立责任制、操作规程与现场处置方案,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演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仅设储存室和气瓶间的单位亦可组织自评。追溯管理须符合DB11/T 2196,气瓶追溯符合DB11/T 1530。气瓶储存方面,实瓶存放温度超过60℃须喷淋冷却,易发生聚合或分解反应的气体应控制存放温度、限定数量与保存期限。专用储存室单柜存储量不超过50kg或5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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