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7945—2026,新建企业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赤水河流域现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旨在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专门针对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及生产设施,设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规范将流域划分为加强保护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级制定直接排放限值,并重点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白酒制造排污单位提出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指标的严格限值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同时,本规定明确了间接排放的协商约定机制,并对煤炭、合成氨、屠宰及肉类加工等其他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适用作出指引,构建了覆盖多行业、多环节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管控体系。
本规范根据环境敏感程度将赤水河流域划分为三级区域,向加强保护区及干流、一级支流所在的重点控制区直接排放时,排污单位须执行最严格的一级标准;向一般控制区直接排放则执行二级标准。管控重心集中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业及其配套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新建及现有排污单位分别自2026年9月1日和202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直接排放限值,并设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浓度与总量双重约束控制污染。
本规范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排污单位的间接排放管理作出灵活安排,允许排污单位在不影响管网及处理设施运行的前提下,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特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可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于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则要求执行地方标准或遵循不高于上游企业自行处理排放总量的原则确定限值,体现了流域管理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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