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该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考核,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考核坚持注重实绩、目标导向、依规依法、考用结合等原则,围绕责任落实、年度目标完成、重点任务推进、资金使用绩效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设置考核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衔接。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以及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的实施将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落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通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严格评分机制,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在绿色发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执行力,促进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同时,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财政资金分配挂钩,将增强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此外,考核过程中强调群众满意程度和数据真实性,有利于提升公众参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明确要求整改并追究责任,有助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该办法的施行还将推动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考核体系,减轻基层负担,提升治理效能,为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本办法旨在规范临时用海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核心规定包括: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明确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矿产开采等长期用海活动不得办理临时用海许可或报备;临时用海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可申请接续使用,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供准入意见;经营性临时用海需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临时用海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须在15天内拆除设施;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将受处分。
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填补临时用海管理的制度空白,通过明确审批权限、申请条件和程序,强化了海域使用的法治化、规范化。其影响在于:一是规范用海行为,通过禁止长期性用海活动以临时用海名义规避管理,有效防止海域资源滥用;二是保障生态安全,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海活动提供准入意见,并强调对改变自然岸线等行为的论证要求;三是维护公共利益,明确因公共利益可变更或撤销许可,并给予补偿,同时规定各方在发现重大影响时可要求用海主体停止使用。从意义上看,该办法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通过分级受理审批、公示、通报执法机构等机制,确保监管闭环;促进经济与生态平衡,对经营性用海实行市场化出让和海域使用金制度,兼顾了资源的经济价值与保护要求。此外,办法的临时性与接续性规定,为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阶段性用海提供了合法路径,体现了灵活性与严谨性并存的管理思路。
本意见旨在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该政策提出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到2035年实现服务组织化程度和支撑体系进一步健全。
核心规定包括:一是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组建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的互助队伍,提供助餐、助洁、助行等服务;二是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探索“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模式;三是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建立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支持跨区域通存通兑和积分转让机制。同时,统筹建设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服务设施,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等积极参与。
适用范围覆盖全国城乡社区,重点针对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政策强调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发展格局,并要求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任务。
该政策对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首先,通过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模式,有效缓解了养老服务人力不足的困境,降低了服务成本,提升了服务覆盖面。其次,探索“时间银行”积分兑换和转让机制,创新了养老服务价值转化方式,增强了互助服务的可持续性。
在基层治理层面,政策将互助养老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老年协会等组织,强化了社区的自组织和服务能力,有助于培育守望相助的社区文化。同时,政策鼓励利用闲置房屋、公共设施等资源建设服务阵地,实现了存量资源的再利用。
对农村地区而言,该政策通过集中搬迁居住、整合敬老院和闲置学校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偏远地区老年人服务覆盖难的问题,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了城乡养老服务的均衡发展。此外,政策明确了民政、卫健、住建、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职责分工,形成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政策落地见效。整体来看,该政策是构建符合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设计、建造与运维。云南省住宅项目建设应围绕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目标,应以人为本、经济合理、实用美观,因地制宜融合云南气候优势、多民族聚居文化特色、康养旅居资源禀赋,考虑多山地、高地震烈度等地质情况。本导则设置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生态宜居五个 主要技术章节,结合云南省住宅开发建设实际情况,按刚需保障型、提升改善 型、旅居型三种住宅类型,提出基本类、提升类和旅居类技术指标。
本办法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用工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征地占地合同等。合同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办法对合同要素、条款内容、合同价款、合同期限、订立程序、履行跟踪、登记备案及归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合同须经民主决策、乡镇(街道)审核、公开交易等程序,重大合同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合同签订后需及时备案并纳入台账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相关制度并接受监督,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合同依法依规执行。
本办法的实施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通过明确合同要素、订立程序、履行要求及责任追究机制,可有效防范合同风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办法强调合同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决策,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能力,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备案、档案管理和监督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全流程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农村经济运行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此外,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履职责任,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该政策的出台,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不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市、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本导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资料管理。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系统设备升级改造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的管理。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系统设备升级改造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的管理。
本导则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建立、归档等管理工作。
本导则适用于住宅、商务写字楼和办公楼、公众、医院、学校等物业服务。
主要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涵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四类项目,市(州)级及以下财政项目可参照执行。
文件确立了先入库后实施原则,由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入库项目需满足特定要求,如避险搬迁类项目需参照相关实施办法。项目立项需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批复。
实施管理方面,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项目变更需按程序审批,中央资金项目和省级监测预警、调查评价、避险搬迁项目变更由省厅审查,省级工程治理类变更由市(州)级组织审查。工期原则上自资金下达起1年内完成,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该办法的出台对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有多重积极影响。
首先,它构建了标准化的全流程管理体系,从项目库建设、立项、实施到验收移交,各环节均有明确规范和时限要求,大幅提升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有助于减少随意性和管理漏洞。
其次,强化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绩效导向。通过“先入库后实施”原则和严格的变更审批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投向最急需、最成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避免资金浪费和低效使用。项目验收与资金执行情况直接挂钩,对完成好的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形成正向激励。
第三,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省、市、县三级权责清晰,减少了推诿扯皮,提升了协同效率。特别是将中央与省级项目的验收权限分层设置,既保证了专业性和权威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能动性。
第四,强化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要求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限制关联关系,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质量。通过建立异常名录和公示制度,对违规参建单位形成有效约束,有利于行业优胜劣汰。
最后,注重项目效用发挥与长效管理。明确工程移交和隐患点核销程序,要求签订管护协议,确保防治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避免“重建设、轻管护”现象。这对于提升吉林省整体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本办法旨在规范全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及基本原则,强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与城市功能、风貌、历史文化相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同时要求广告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划编制、设置要求、审批流程、备案制度、安全与维护责任等内容,对大型和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分别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并明确了设置禁止性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设置期限、临时设置申请、拆除处理、商业街区招牌设置要求以及特殊设置情形的审批流程,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规范、有序。
本导则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总目标,针对宁夏全境乡村地区,遵循分类分区、文脉传承、因地施策、尊重民意、多级联动五大原则,系统构建了从宏观分区、中观村域到微观建筑的全链条风貌管控体系。导则明确了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三大地域的差异化指引,针对不同聚落形态、自然基底与发展导向的村庄提出具体要求,并对贺兰山东麓、罗山、六盘山、黄河滨河四大重点风貌区进行专项设计,旨在塑造具有宁夏辨识度、协调统一的乡村风貌。
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村地区的风貌提升工作,为各地编制村庄规划、风貌规划及开展具体提升行动提供参考依据。
本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性、合理性,提高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农田建设项目,其他资金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执行。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农田水利等。前期工作涵盖立项审核、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等环节。立项审核需进行位置查重、地类复核、规模核定、种植作物核实,并征求群众意见、组织初审和自治区复审。初步设计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水资源平衡分析、建设内容、工程设计等,并附相关图纸与表格。项目审查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涉及立项合规性、建设内容合理性、技术方案可行性、投资概算准确性等方面的评审。
该政策对宁夏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了系统性规范,有助于提升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的精准性,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通过明确立项审核流程和初步设计要求,能够减少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政策强调对耕地质量、水土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视,有利于推动绿色农业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同时,分级审查审批机制的建立,增强了项目管理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提升了决策效率和监管水平。此外,强化公众参与和公示制度,有助于增强项目的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该办法的实施将为宁夏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
本办法旨在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预期目标。该办法明确了农田建设的定义,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并规定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涵盖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及上图入库等环节。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群众参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金统筹、项目审批与验收等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制度制定及部分审批职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域规划、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管。项目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等阶段,要求项目按照批复内容执行,确需调整的需按权限审批,并确保建设任务和标准不降低。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宁夏农田基础设施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通过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可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同时,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有助于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源浪费和腐败现象。政策强调群众参与和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保障工程长期稳定运行。此外,通过建立项目库、加强监督评价和信息公开,可提升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政策还推动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总体来看,该政策为宁夏农田建设提供了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框架,对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审查依据、审查流程、审查要点等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包括重新编制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等管理工作。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矿区生态修复验收工作,明确了生产与闭坑矿山生态修复验收的依据、分类、申请条件、程序、内容、成果与档案管理等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指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包括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在乡、农林场等范围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本办法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而制定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核心规定包括: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遵循“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规划先行,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需经过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完整程序。
关键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经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期一般为1-2年,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项目调整需按权限审批,调整投资不超过10%由县级审批,超过10%或发生重大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验收后需设立公示标牌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项目档案需收集存档,并加强新增耕地核定工作。
适用范围涵盖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自治区农垦(参照县级规定执行),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的施行对宁夏农田建设管理具有系统性影响和重要意义:
提升管理规范性与效率。通过建立“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的集中管理体制,明确了自治区、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权责分工,减少了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提高项目审批、实施和监管的行政效率。
保障项目质量与资金安全。通过推行专家评审、公示制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控措施,强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项目及时终止并追回资金的规定,有效防范了违法违规和资金浪费风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粮食安全。将建设重点聚焦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优先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战略。通过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直接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基层落实。
推动农民参与和产权明晰。强调“农民自愿、民主方式”,鼓励农民参与规划、建设和管护,并在项目中推行“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减少实施阻力。竣工验收后明确“谁受益、谁管护”的管护主体责任,保障工程长期运行。
强化信息化与部门协同。要求项目信息及时上报信息平台、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同时加强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规划衔接和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有利于实现农田建设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化,促进跨部门资源整合与政策协同。
本细则旨在规范宁夏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行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核心规定包括:明确补充耕地为将非耕地垦造或恢复为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质量验收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机制遵循“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质量鉴定原则,以及“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原则。适用范围覆盖各类补充耕地及其质量验收活动。细则详细规定了质量鉴定的内容(如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指标)、技术规范、资料移交流程(按季度移交)、鉴定程序(含现场踏勘、样品检测)、鉴定周期(日常鉴定5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及鉴定意见的编写与运用。质量核算方面,要求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并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算。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后续培肥改良、再评价机制、资金保障、队伍保障及监督责任等。
该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宁夏在耕地保护领域迈出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关键一步。其核心意义在于:一是压实了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二是建立了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从质量鉴定到核算、报备、培肥、再评价,实现了对补充耕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有效防范了“占优补劣”问题;三是明确了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通过制定地方技术规范、资料清单、评价指标(如附件2)等,提升了验收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地方实操提供了清晰指引;四是强化了数据共享与部门协同,要求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成果并依托“一张图”监管,有利于提升治理效能;五是保障了补充耕地的可持续利用,通过提出培肥改良和再评价要求,引导各地注重耕地质量的长期提升,而不仅仅是数量补充,这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六是规范了各方行为并设定了追责机制,对专家、第三方机构及政府部门的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任追究,提升了整个验收体系的公信力与严肃性。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开展地籍调查工作,调查成果支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项目用海用岛等阶段审批和不动产登记。本规范的目标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地籍调查成果内容,指导地籍调查成果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新时代地籍管理的规范性。
本条例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适用于广西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重金属污染防治、矿区生态修复及产业发展等活动。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负责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强调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应用。条例还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业权出让、勘查与开采要求、绿色矿山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强化了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对广西矿产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通过明确矿产资源规划与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将促进矿产资源产业的高质量转型。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完善了监管机制,提升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产业权人合法权益。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要求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减少环境污染风险,提升矿区生态恢复效果。此外,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效率,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技术创新。条例还通过信用管理、联合执法、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惩处,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广西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指引旨在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有效盘活低效工矿仓储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与城市更新。适用范围明确为开发效率低、投入产出效益低,或不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和能耗等要求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但不包含闲置土地。
核心认定原则包括:综合分析与共同研判、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可行性与合理性。认定标准涵盖四类情形:一是土地开发效率低,二是投入产出效益低,三是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等法律法规,四是已被列入国家和省级落后产能退出名单的企业用地可直接认定。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对在科技创新、产业链关键环节、基础研究、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用地,可不纳入低效用地。
认定流程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主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摸底;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土地开发效率类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投入产出效益类认定,其他部门(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税务、商务、市场监管等)配合提供数据并出具意见;经并联审查、异议处理与例外情形审查后,形成拟认定成果报政府确认,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细化实施细则。
该指引的出台将为江西省低效工矿仓储用地的认定提供统一、规范的制度框架,有助于改变以往认定标准模糊、部门职责不清的局面,推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通过明确多部门协同认定机制和量化、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能够更科学地识别低效用地,避免“一刀切”,同时兼顾了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与地方发展差异。
从产业转型角度看,指引将落后产能退出与用地认定直接挂钩,有利于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升级。对科技创新、关键产业链环节等企业的例外豁免条款,则体现了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生保障领域的保护与支持,避免误伤优质企业。
在社会与环境层面,该政策强化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消防等底线要求,有助于减少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同时,通过建立动态管理与再开发计划衔接机制,为后续的老旧工业区改造、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等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推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协同提升。总体而言,该指引是江西省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
本指南旨在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办理流程、上图入库及监测监管等环节,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该指南适用于河南省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等需依法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土地。
指南明确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包括19种具体类型)、选址要求(节约集约、避让敏感区域)、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项目不超过四年,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每期最长不超过五年)、用地规模(配套临时用地不超过主体建设用地的30%)以及审批管理(县级、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分级审批权限)。
办理流程包括前期工作(选址论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补偿费用支付、复垦费用预存)、用地审批(提交材料、审查、批准、信息公开)、延期审批及用地核销。用地恢复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涉及耕地的须恢复为耕地。入库备案要求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监管方面,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该指南的出台对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和实践指导意义。
在管理层面,指南通过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县级、市级、省级),构建了责任清晰、流程透明的管理体系,克服了过去临时用地审批标准不一、权责模糊的问题。同时,指南强调“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的节约集约原则,并设立了用地规模约束(如临时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主体建设用地的30%),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在耕地保护方面,指南要求临时用地涉及耕地的须复垦为耕地,占用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进行专项论证,并在复垦费用预存、验收环节设置严格程序,从制度上保障了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强化了耕地保护红线意识。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指南明确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如县级审批10个工作日、延期审批5个工作日),推动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减少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对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临时用地优惠政策,体现了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在监管与约束方面,指南建立了信息系统备案、到期预警、信用惩戒、暂停审批等全链条监管机制,对超期未复垦、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设置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政策的威慑力和执行力。特别是“录入信息系统”的要求,倒逼各地规范操作,杜绝了“假临时用地、真违法占地”的现象,对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支撑“十五五”规划项目落地,提高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方案明确了规划动态调整分为动态维护和规划修改两种类型,详细规定了各类调整的内容、要求、成果、程序及时间节点,并强调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保护目标、不改变空间结构。
核心内容包括:界定大运河主河道(江南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线)及拓展河道,明确核心监控区范围为河道两岸各2000米(拓展河道为1000米),并划设滨河生态空间(主河道两岸1000米、拓展河道300米)、城镇建成区、其他核心监控区三类管控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港航转型发展区三个子分区。用途管控上,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城镇建成区限制老城改造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住宅等;其他核心监控区支持生态农业及一二三产融合项目。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方面,要求保护重要景观视廊和界面,遵循滨水梯度及建筑高度管控(第一界面建筑高度不超过退让距离三分之二),风貌应与传统协调。适用范围涉及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5市22个县(市、区),指导各地修订管控细则,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该政策对大运河浙江段沿线区域的保护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生态层面,通过严格限定滨河生态空间用途、推进生态修复和河岸带改造,强化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践,有助于构建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廊道,提升大运河沿线生态服务功能。文化层面,将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与缓冲区等纳入严格管控,确保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安全环境与历史风貌不被破坏,有利于打造国际标杆的文化遗产展示带,传承历史文脉。发展层面,通过分区分类管控,既限制了大规模低效开发(如严控房地产),又为文旅融合、绿色航运、新型功能培育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优质项目提供了发展空间,推动沿河产业转型升级。治理层面,强化了部门协同与联审决策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有助于实现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的精细化、常态化管理,为全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了“浙江样板”。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和改扩建的钢结构装配式医疗建筑项目策划、建筑设计、集成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交付使用和维护、拆除与回收。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资源循环综合利用,是指对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弃置的废弃物,实施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活动。法律法规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是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是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工作,该意见书是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定凭证,也是审批、核准项目的必备要件。
适用范围明确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核准前或备案前后申请办理。审批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部分重大和特定项目,市州、县(市)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已下放权限或地方事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接权限不得再次授权。
申请要件包括项目坐标矢量文件等材料。审查重点涉及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等灾害风险区,以及满足安全生产、国防军事、邻避效应、景观风貌等要求。许可时限为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含补正、踏勘、专家审查时间),可延长十日。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发生用地范围、建设内容等重大变化需重新申请,仅建设单位名称等项目信息变更可申请变更。此外,文件还规定了撤销、注销许可的具体情形及实施细则制定权限,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该办法的制定对湖南省建设项目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1. 在于通过“多审合一”改革,整合用地预审与选址环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减轻建设单位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2. 该办法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要求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必须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强调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介入分析,强化智慧选址等信息化工具的应用,有助于从源头保障建设项目符合空间管控要求,避免违规建设、重复选址带来的资源浪费。
3. 通过分级审批和明确的审查重点,办法强化了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选址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等灾害风险区域,并考虑安全生产、国防军事、邻避效应等因素,有利于提升项目建设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公众利益保护。
4. 办法对许可的有效期、重新申请、变更、撤销、注销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既保障了许可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为实际执行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减少争议。
总体而言,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促进国土空间资源的科学配置与保护。
本办法旨在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法明确了城镇供热的定义,包括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等主体,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供热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同时推动智能化建设,利用新技术提升监管水平。办法对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供热起止时间、供热温度标准、供热价格制定、热计量收费、供热设施维护责任等内容。此外,还明确了供热企业的服务要求、热用户的义务以及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
本办法的制定将对西藏自治区的供热行业产生深远影响。首先,规范供热管理有助于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保障热用户的基本权益,减少因供热问题引发的纠纷。其次,推动节能减排是该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推广低碳清洁能源技术、建筑节能改造和智慧供热措施,将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再次,明确各方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确保供热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营,同时引导热用户履行相应义务,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引入竞争机制和社会资本参与,有利于优化供热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后,智能化建设和数据监管的推进,将提升供热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增强监管透明度,为后续政策调整和优化提供数据支持。整体来看,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安全、高效、可持续的供热体系,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绿色发展。
本要点适用于辽宁省“好房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
本导则是为适应城镇化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阶段而修订的指导性文件。导则构建了“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四级技术工作路径,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七章内容,旨在为全市城市更新提供科学谋划与规范实施的专业指引。
本条例旨在预防土地沙化,科学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保护治理及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沙化土地包括已沙化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以最新发布的林草湿荒普查成果为依据。条例强调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政府职责方面,要求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防沙治沙工作。条例还涉及联防联治机制、考核监督、宣传教育、封禁保护区设立、预防沙化措施、保护责任、治理项目验收、治沙工程管护及执法处罚等内容,确保防沙治沙工作的有效实施。
本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防沙治沙的指导思想和制度安排,有助于推动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在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协作、联防联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提升防沙治沙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封禁保护区的设立和治理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有助于保护生态脆弱区域,防止进一步沙化,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条例对违法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了政策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防沙治沙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通过考核监督和宣传教育,能够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该条例的实施有望改善呼伦贝尔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支撑。
本文件确立了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工作中InSAR技术应用的工作程序,规定了地质灾害InSAR调查、地质灾害InSAR监测、质量控制、成果编制与提交等主要工作环节的技术和参数指标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然和人为因素引起的中等至缓慢速率的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调查评价工作的资料搜集与整理、矿产资源储备地调查评价、储备勘查区调查评价、数据采集、质量监控、成果编制与提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和储备勘查区的调查评价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水下目标物测量的基本规定,技术设计,水下目标物的检测、扫测、搜寻和测量实施以及成果检验与提交等方面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内陆水域和近岸海域的水下目标物测量工作,其他水下目标物测量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测绘成果审批与提供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文件的收集、整理与归档,档案的移交、保管、统计、利用与销毁。本文件适用于涉密测绘成果审批与提供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浴场赤潮监测的监测实施方案基本要求、点位布设原则、监测指标和频次、样品采集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海水浴场赤潮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及相关行业产生的铝渣、铝灰、盐渣、炭渣、大修渣、除尘灰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冶炼及相关行业产生的铝渣、铝灰、盐渣、炭渣、大修渣、除尘灰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许可证申领等。
本文件确立了风电场设施变形监测的程序,规定了变形监测的基本要求、技术准备、基准网布设与测量、陆上设施监测、海上设施监测、质量检查与验收和成果整理与提交等内容,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陆上风电场运行期风机基础与塔筒、升压站及运维用房的变形监测,以及海上风电场运行期风机固定式基础与塔筒、海上电气设备平台的变形监测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现状调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调查内容及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矿藏开采、工程设施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的现状调查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草原覆盖率计算的指标、数据来源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旗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
本文件规定了干旱灾害风险评估的评估流程、评估方法以及等级确定。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牧业干旱灾害、因旱人畜饮水干旱灾害以及城镇干旱灾害的风险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砒砂岩区坡面水土流失治理的术语和定义、砒砂岩区坡面水土流失治理原则、砒砂岩坡面水土流失治理技术措施及水土保持效益评价。本文件适用于砒砂岩区坡面水土流失治理。
本文件规定了干旱灾害风险区划的区划流程、风险度计算以及区划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农牧业干旱灾害、因旱人畜饮水干旱灾害以及城镇干旱灾害的风险区划。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牧区规模化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管理、效益评价的标准化管理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农村牧区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种植业面源污染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成果运用、档案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种植业面源污染调查。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管理。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本文件适用于黄河流域(涵盖干支流流经的69个地级行政单位及其辐射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数字化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安装、升降、使用、拆除、检查与验收、安全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水库基础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护、信息化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水利部门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水库。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确定及泄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单站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型水电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建筑。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的原则、重点区域选择、林分优化提升、森林抚育提升、主要技术措施、实施流程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提升生态功能为导向的森林质量精准提升,不含红树林和竹林、油茶林等经济林的质量提升。
本文件规定了碳排放监测计量与管控系统的技术架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安全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企业与园区等组织层面的碳排放监测计量与管控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燃气储存、输配、汽车加气和燃气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检查与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雷州半岛地带性植被恢复的原则与方式、封育调整、低效林改造、更新造林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雷州半岛地带性植被热带季雨林的恢复。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调查、总体布局、治理措施、监测与评价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的基本要求、源头控制要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控制要求、畜禽粪污消纳土地控制要求、农田(林)灌溉用水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业中的现有和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与控制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废电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及运输污染控制要求,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不含元器件的废电路板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控制。
本文件规定了水运工程混凝土与钢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验的一般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验、混凝土表面防腐质量检验、道路和堆场面层质量检验、混凝土外观质量(表面缺陷)的检测和检查、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钢结构焊缝质量检验、钢结构防腐涂层质量检验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水运工程混凝土与钢结构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验。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民宿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海峡两岸旅游民宿的运营和服务。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黑土地调查与评价的总体原则与要求、工作内容、数据库建设、统计汇总、分析评价、成果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成果等。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域范围内开展黑土地调查与评价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之间传导的要素、内容、方式、路径等主要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所包含的规划类型、各规划的定位及相互关系、规划体系及传导机制,规定各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之间传导的要素、内容、方式等。涉及陕西省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其他规划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市级、县(市、区)级城镇基准地价评估的主要任务、工作程序、编制方法、重点内容、成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各市、县(市、区)开展城镇国有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总则、任务、编制内容、技术要点、成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坡面壤中流监测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壤中流监测设施,降水径流观测、取样、清洗、监测记录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黄土高原坡面壤中流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应用砒砂岩与沙复配成土技术进行造田工程的田块设计、土体物理重构、土体化学重构、土体营养重构和配套工程等内容和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砒砂岩与沙复配成土造田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露天采坑及采煤沉陷区进行生态修复的一般规定、本底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露天采坑回填、采煤沉陷区治理、生态修复、安全与环境监测及评估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露天采坑及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过程的采坑本底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以及生态修复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本文件明确了黑龙江省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基本要求、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成果等主要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包括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行政村村庄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村庄规划的实施评估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园林树木健康的调查原则、调查方法和技术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园林树木健康调查的指导。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核查技术的总则、前期准备、核查方法和内容、质量评定、成果提交及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河流、草原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地籍调查成果核查。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调查、分区布局、防治措施、监测与评价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
本文件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位、编制原则、工作要求,规定了编制的流程、内容及规划成果等主要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及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