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围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部署,旨在通过邻里与村(社区)居民间的自愿帮扶,构建政府引导、基层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发展格局。文件提出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本意见从服务模式、服务阵地、要素支持和组织实施四个维度展开,着力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逐步形成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路径,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
本意见提出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组建互助服务队伍,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六助”服务,并深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同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互助服务,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模式,引导居住偏远或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老年人集中聚居、互助养老。此外,鼓励探索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支持积分转让和兑换,并推进“银龄行动”中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
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
本意见要求加强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已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功能,未建的按“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灵活推进。同时统筹利用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开展服务,鼓励物业企业发挥常驻社区优势,探索“物业+互助养老”模式,并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设施资源、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强化要素支持与组织实施
本意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通过县级管理平台和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资源配置。在支持措施上,鼓励“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方式,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落实方面,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将互助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养老顾问”和专业引导,并加强宣传引导和标准规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