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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9-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26〕11号.pdf

2026年4月29日,民政部等11部门出台《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就如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性、总体性部署,进一步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意见着眼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从服务模式、服务阵地、支撑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推进举措。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本意见围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部署,旨在通过邻里与村(社区)居民间的自愿帮扶,构建政府引导、基层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发展格局。文件提出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本意见从服务模式、服务阵地、要素支持和组织实施四个维度展开,着力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逐步形成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路径,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

本意见提出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组建互助服务队伍,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六助”服务,并深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同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互助服务,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模式,引导居住偏远或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老年人集中聚居、互助养老。此外,鼓励探索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支持积分转让和兑换,并推进“银龄行动”中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

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

本意见要求加强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已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功能,未建的按“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灵活推进。同时统筹利用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开展服务,鼓励物业企业发挥常驻社区优势,探索“物业+互助养老”模式,并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设施资源、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强化要素支持与组织实施

本意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通过县级管理平台和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资源配置。在支持措施上,鼓励“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方式,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落实方面,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将互助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养老顾问”和专业引导,并加强宣传引导和标准规范制定。

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26〕11号第1页
第 1 页
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26〕11号第2页
第 2 页
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26〕1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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