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性、合理性,切实提高项目规划设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性、合理性,切实提高项目规划设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农田建设项目,其它资金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投入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审核、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等。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管理职责,实行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项目立项审核
第六条 拟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覆盖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区内零星沙地、裸地、盐碱地、未利用地、残次林地、园地、低效草地等符合新增耕地来源的耕地后备资源可纳入项目区。
第七条 各县(市、区)和农垦集团农田规划种植枸杞、葡萄、经果林等作物的,可申报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现代高效节水农业项目。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片区位置查重、地类复核、规模核定、种植作物核实等。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求群众意见。项目立项审核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次征求受益主体代表、基层水管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同意立项的,由各受益主体分别出具项目建设协调承诺函及运行管护承诺书,将项目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内容在实施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级初步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拟建项目规模、地类属性、种植作物等立项条件组织审核。初审通过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复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模包括项目区耕地面积和拟新增耕地面积,其中新建项目不得与已上图入库项目重叠,改造提升项目应在2018年(含2018年)之前上图入库项目范围内选择。
现代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建设规模包括项目区耕地、园地、人工牧草地等面积,项目范围不得与2019年以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重叠。
(三)自治区复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拟建项目查重申报表及片区范围线矢量数据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复审,符合立项建设条件的,出具项目范围查重与地类核实的审核意见。
第三章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选择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业绩社会信誉好的设计企业承担初步设计任务。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区自然概况、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基础上,实地开展1:2000地形图测绘,利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析项目区田块、水资源条件、灌溉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建设、农田输配电、运行管护等现状。对项目区土壤主要性状取样化验,土壤障碍层开展地勘,准确评价现状耕地质量等级及盐碱化情况。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确定建设内容、技术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设计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内容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水资源平衡分析、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内容、工程设计、新增耕地调查与分析评价、信息化自动化设计、组织实施与管理、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水土保持与环境评价、效益分析、工程移交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等,并附项目投资、任务、预期效益等特性表及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在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初步设计报告开展评审。主要评审设计思路、水土资源高效利用、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投资概算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拟建项目由县级审批单位审批,自治区农垦集团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县(市、区)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初步设计应开展专业咨询。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围绕立项合规性、建设内容合理性、技术方案可行性、投资概算准确性等方面开展评审。
(一)立项合规性审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山区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川区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多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片区。
(二)建设内容合理性审查。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DB64/T1878-2023),工程建设重点任务包括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方面。坚持水土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大力推行高效节水灌溉和激光平地技术,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和农垦集团要打破条田档向,高标准规整耕地及田间设施。坚持绿色发展,注重耕地质量提升和盐碱耕地综合改造利用。
(三)技术方案可行性审查。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水土资源,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建设标准符合规范,技术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先进配套,机械作业适宜高效,环保节能措施有效。
(四)投资概算准确性审查。项目工程量真实,概算合规准确完整,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审批包括申报资料审核、初步设计报告初审、会议评审、批复前公示、项目审批等程序。
(一)申报资料审核。审批单位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申报文件、县级专家评审意见、自筹资金承诺、项目运行管理报告、项目范围查重与地类核实的审核意见、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核,申报资料不完整的应退回补充。
(二)初步设计报告初审。审批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实地踏勘,主要查看水源、地形地貌、耕地利用情况、盐渍化情况等土壤障碍、工程设施现状、管护利用情况、种植作物、建设内容及技术方案与现场的切合度等。初步审核报告编制提纲执行情况、水源可靠性、新增耕地水资源论证、设计深度、建设内容完整性、概算合理性等。符合要求的安排会议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设计。
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应为2011年以来未实施相关项目,可上图入库;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2018年以前已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代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在2019年以后新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外实施。
(三)会议评审。审批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开展评审,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由农业、水利、土地管理、信息化、工程造价等专业领域组成,确定1名专家担任评审组组长并主持评审会,评审按照情况介绍、质询答疑、专家评议、意见反馈的步骤进行。会议评审内容以水源、规划布局、水土资源高效利用、建设内容、新增耕地、技术方案、标准执行、投资概算、资金筹措、预期效益、附图附表等为重点。经评议,依据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确定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是否通过。评审通过的,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批。评审未通过的,应阐明不通过原因,根据专家组意见重新勘测设计、重新评审。
(四)批复前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应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四至界限、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
(五)项目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批单位对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单价、投资概算等全面审核,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批复后发生重大变更调整的,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