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DB352324-2026,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的基本要求、源头控制要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控制要求、畜禽粪污消纳土地控制要求、农田(林)灌溉用水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业中的现有和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与控制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的全面技术要求,适用于福建省现有和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管理。本标准的控制逻辑从源头减量出发,贯穿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涵盖固体粪污与液体粪污的分类处理,并延伸至消纳土地的配套管控和退水水质要求。本文件同时设置了水污染物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双轨限值,对恶臭污染物排放和监测监控体系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覆盖养殖生产全链条的闭环管理框架。
本文件构建了“源头控制—过程利用—末端消纳”的递进式管理路径。在源头端要求采取减量措施,在过程中严格区分液体与固体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在末端则对配套消纳土地的承载力、设施建设和粪肥施用活动进行系统性约束,使污染物控制从单一的排放口监管扩展至养殖场外的土地利用环节。
本文件对水污染物的排放去向实施了分区分级的管控策略。直接排放按水环境敏感程度划分重点控制区与非重点控制区,分别执行不同限值;间接排放则要求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合同约定预处理排放浓度,同时确保接纳设施出水达标。此外,专门针对消纳土地因降水产生的地表径流退水设定了污染物控制限值。
本文件明确了厂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标准,并对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控提出具体要求。在达标判定上,规定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现场即时采样结果可直接作为判定超标和实施环保管理的依据,强化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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