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规划精神,科学指导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本通则系统界定了江南运河浙江段与浙东运河主河道及拓展河道的具体范围,明确了以主河道两岸2000米为核心监控区、拓展河道两岸1000米为监控区的空间边界,并细分为滨河生态空间、城镇建成区与其他核心监控区三类管控分区。在用途管制上,本通则确立了严格的准入要求与负面清单管理原则,引导不符合规划的既有项目逐步退出,同时严控滨河生态空间内的非公益新增建设用地。在空间形态上,本通则对重要景观视廊、界面、建筑高度与风貌提出梯度式、低冲击的管控标准,力求维护运河传统风貌与生态基底,并明确了各部门在细则修订与实施监管中的协同职责。
管控分区与用途管制体系
本通则将核心监控区精细划分为三类互不重叠的管控分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涵盖主河道两岸1000米范围,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仅允许水利、市政、公共服务等公益项目及适度的乡村建设活动准入;城镇建成区鼓励存量用地转向公共服务与公园绿地,限制大型工商业与住宅商品房项目;其他核心监控区则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支持农村产业融合与科研教育等开发活动。此外,各地可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新型功能培育与港航转型发展三类子分区,实行叠加管控。
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本通则强调对大运河历史风貌与生态景观的系统性保护。要求严格控制重要景观视廊与第一界面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与色彩,建筑高度须遵循滨水梯度原则与18度视角的升高限制,城镇建成区老城实施高层禁建;另一方面,要求建筑风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重大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或桥隧比选方式。同时,本通则明确对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驳岸实施严格保护,非遗产河道鼓励建设生态驳岸,并对沿河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恢复自然生态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