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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9-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4月2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为防治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是北京市为强化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而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本规范基于现行国家标准,结合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焚烧设施的全流程污染防控提出了更系统、更严格的技术要求。本文件覆盖了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的双重控制,明确了从焚烧系统运行、烟气净化到原辅料储运、炉渣飞灰处置的完整管理链条。同时,本规范强调数智化管理与清洁化运输,并对监测系统的数据有效传输率、连续监测设备的功能及手工监测的规范性作出详细规定,旨在通过标准引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限值及系统运行控制

本文件对有组织废气排放提出了明确的限值要求,并强化了焚烧系统的运行工况控制,规定了炉膛温度、烟气停留时间及炉渣热灼减率等关键指标。同时,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严格管控,明确生活垃圾运输廊道应密闭化,原辅料、炉渣及飞灰的装卸、储存与输送过程均需采取有效的抑尘防散逸措施,实现全厂区污染物的封闭式管理。

烟气净化系统与氨逃逸控制

本规范要求每台焚烧炉须独立配置至少具备脱酸、脱硝、除尘及去除二噁英类和重金属功能的烟气净化系统,并确保该系统与焚烧系统同步运行。特别针对采用氨法脱硝工艺的设施,明确提出必须同步启动氨逃逸监控,以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同时,防止二次污染的产生,保障净化系统的综合效能。

数智化管理与清洁化运输要求

本文件要求焚烧企业实施清洁化运输与数智化管理,涵盖入厂计量、车辆管控及厂内转运等环节,力求实现运输作业的封闭化和智能化调度。同时,通过规范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校验及数据有效传输率(任意连续90日不低于90%),并禁止设置数据上下限或干扰传输,确保排放信息实时、准确地向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上传。

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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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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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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