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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4-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4月24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起草《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吉林省内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涵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与避险搬迁四类项目。本管理办法构建了从项目库建设、立项审批、实施监管到验收移交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先入库后实施”的原则。本管理办法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资质与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规范了实施方案变更的审批层级与流程,并设定了严格的建设工期与验收时限,确保防治工程科学有序推进,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项目库建设与分级管理

本管理办法确立了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的核心地位,规定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申报项目须以省级隐患点台账为基础,优先支持成熟度高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入库审查与可行性研究批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分别承担项目的初步审查与申报组织工作,形成了自下而上、逐级筛选的立项机制。

实施过程监管与变更控制

本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须依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履职要求。项目实施方案与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规定按资金层级分类处理,省级资金工程治理类项目由市级审批,中央资金及省级其他类项目则须经省级审查批准,同时严格限定项目建设工期为一年,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验收移交与后续管护

本管理办法制定了项目完工后“两周内自验、一月内初验、一月内终验”的严格验收时限及程序,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后重新组织。工程治理项目验收后须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在维护期结束前与属地政府办理移交,明确管护责任。对于已治理或搬迁的隐患点,则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或降级,确保防治成果长效稳固。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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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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