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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17-《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4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汽车工业企业内,其为生产服务的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贮存设施,其卸油、储存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20952;铸造或铸件毛坯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39726;电镀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21900;以合成树脂(聚氯乙烯除外)为原料,通过挤出、注射、吹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塑料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31572;橡胶类零部件加工成型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27632;电池模组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30484;废水、固体废物处理等过程中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执行GB1455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13271。

本规范是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专项国家标准,首次发布。本规范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系统整合并替代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汽车制造的相关规定,覆盖汽车整车、发动机、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的全产业链。本规范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监控三个维度,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油雾、苯系物等主要污染物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VOCs物料贮存与转移的密闭操作要求、污染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以及排气筒高度、基准含氧量折算等技术细则。同时,本规范对监测点位设置、自行监测制度、采样分析方法及台账管理均作出了统一规定,为新建和现有企业设定了差异化过渡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

排放限值体系与适用边界

本规范将汽车工业界定为涵盖汽车整车、发动机、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并将粉末冶金、聚氯乙烯、纤维增强塑料零部件纳入管理范畴。在有组织排放端,本规范分门别类规定了各工序排气筒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并要求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标的涂装工序配置不低于80%处理效率的VOCs治理设施;对燃烧类装置排气,按基准含氧量9%进行折算判定。在企业边界,本规范设置了苯、苯系物、NMHC、甲醛等污染物的浓度监控指标,构建了“车间排放口—厂区边界”双重管控框架。

无组织排放与物料管控要求

本规范针对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给出系统性防控路径,明确焊接、切割、打磨、涂装流平、烘干、腻子打磨等作业环节须在密闭空间或封闭状态下进行,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物料须储存于密闭容器或密闭空间中,转移时优先采用管道输送,确需非密闭输送的,应对装载设备采取密闭或局部收集措施。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须保持密闭,从源头削减逸散排放。

监测制度与实施监督

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排放口、厂区内及企业边界分别设定监控位置和采样规范。对于废气应急旁路,本规范规定其采样点须与处理设施混合后布置或独立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期间禁止通过旁路排放。本规范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明确企业须依法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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