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汽车工业企业内,其为生产服务的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贮存设施,其卸油、储存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20952;铸造或铸件毛坯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39726;电镀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21900;以合成树脂(聚氯乙烯除外)为原料,通过挤出、注射、吹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塑料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31572;橡胶类零部件加工成型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27632;电池模组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30484;废水、固体废物处理等过程中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执行GB1455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13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