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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7-自然资源部《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海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对《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作为规范临时用海活动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旨在通过建立许可与报备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对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实施分类管控,以维护海域使用秩序。本办系统明确了临时用海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与申请程序,并对海域使用金计征标准、用海期限核定及后续监管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本办严格界定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及矿产开采等长期用海活动不得适用临时用海程序,并针对经营性临时用海探索市场化出让机制,构建了从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到用海设施拆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框架。

分类管理与准入边界

本办依照用海活动的性质与风险程度,设定了许可申请与书面报备两类准入路径。对于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建设非透水构筑物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等影响较大的用海活动,必须履行许可审批程序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而对于影响相对轻微且符合特定条件的用海活动,则可采取提前报备、公示监督的方式予以规范。本办同时明确,救灾、防灾、减灾等紧急用海可先行使用,但须在30天内完成报备手续。

审批程序与期限约束

本办对临时用海的审批层级与时限作出一体化安排,明确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海域内的受理审批,跨区域用海则由共同上一级部门管辖,省级管理海域外的申请由海区派出机构受理。审批机关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临时用海期限严格限定为不超过三个月;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确需接续使用的可申请延期,但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须在到期前30天提出申请。

自然资源部《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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