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区生态修复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矿区生态修复验收工作,明确了生产与闭坑矿山生态修复验收的依据、分类、申请条件、程序、内容、成果与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审查依据、流程、要点及信息录入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管理工作,包括重新编制的方案。本规程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公示公告及信息录入六个环节的操作规范,要求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审查要点涵盖合规性、科学性与规范性三个维度,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已批复相关方案的要求,推动采矿用地复垦与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纳入方案。
采矿权人通过宁夏政府服务网提交申报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完整性后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全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受理后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质询讨论等方式开展审查并形成意见,审查不通过可修改后重新申请。方案修改后经复核通过,须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正式出具审查通过意见并公告,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宁夏政府服务网,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审查工作围绕合规性、科学性与规范性三个层面展开。合规性审查侧重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科学性审查关注方案的技术路线、修复目标、后期管护措施和年限等是否符合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确保采矿用地复垦与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纳入方案;规范性审查则对方案文本的完整性和形式要件进行把关,保障方案编制的标准化与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