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15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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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1

2026年4月20日
刘小波

唤醒“沉睡”的土地:乡村振兴背景下存量建设用地指标流动与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01 摘要

在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两大战略推进过程中,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发展急需建设用地指标却供应不足,农村大量建设用地长期闲置,无法为农民带来实际收入。本文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立法导向,提出将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形成可交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通过省级交易平台实现跨区域流转。在此基础上,重点设计了指标交易净收益的分配方案——村级70%、乡镇级20%、市县级10%,同时明确了复垦成本优先扣除、村集体内部分配等具体操作规则。结合实践导向和合规的风险防控机制,论证了该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研究表明,这一分配机制能有效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土地权益,调动基层参与积极性,契合国土空间统筹、资源节约利用、权益保护的核心要求,为破解城乡用地矛盾、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供可落地的制度参考。

关键词

乡村振兴;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土地指标交易;国土空间规划

02 引言

乡村振兴是国家推动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则是合理布局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举措,相关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立法探索,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审批、实施及土地资源盘活,提供了清晰的方向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结构性矛盾:城镇要扩张、要发展,却面临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困境;而农村地区,大量废弃矿坑、闲置宅基地、低效厂房等建设用地长期“沉睡”,无法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造成资源浪费。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土地改革不断推进,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立法工作的逐步完善,激活农村闲置土地有了更清晰的政策空间和法律导向。国家明确鼓励节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支持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相关国家规划也明确要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在此背景下,本文重点聚焦三个核心问题:如何有效保护农民和村集体的土地权益?如何充分调动村民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如何化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失衡的矛盾?核心思路是,将农村闲置土地通过复垦整理,转化为可交易的节余指标,再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城镇、乡村、村民三方共赢,同时契合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立法精神。

03 存量建设用地转化为可交易指标的机制

核心概念界定

明确核心概念的含义和范围,是设计整个机制的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相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存量建设用地

简单来说,就是村庄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过复垦整理后,能够产生可交易节余指标的土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层级要求,村庄规划是村庄各项建设的直接依据,因此,存量建设用地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村庄规划。具体包括:废弃的矿坑、长期没人居住或利用效率不高的宅基地、停产废弃的村办企业用地、闲置不用的公共设施用地等。在优先保障村民住房、生产和公共服务所需用地后,剩下的这部分土地,就是可以盘活利用的存量资源。

节余指标

当农村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并经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就会形成“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补充耕地指标”。很多人会误以为指标交易是买卖土地本身,其实不然:国土空间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定依据,指标交易的本质,是买卖“新增建设用地的资格”——也就是在国土空间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新增建设的额度。这种交易行为,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这是理解整个机制的关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这一政策的核心逻辑很简单:农村每复垦一亩建设用地(相当于减少一亩建设用地),城镇就可以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相应增加一亩建设用地指标。通俗地说,就是农村“腾”出闲置土地,为城镇发展腾出指标空间,城镇则为这种“腾地资格”支付费用。这种“发展权”的稀缺性,决定了指标具有可交易的价值。这一机制,与国土空间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发展的原则高度契合,是破解城乡用地矛盾的重要途径。

为什么指标可以交易

指标能够交易,核心依托的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相关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立法探索,也为这一机制提供了潜在的法律支撑。根据这一政策,农村通过复垦减少建设用地,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城镇可以相应增加建设用地指标。这种“挂钩指标”,本质上是一种土地发展权——也就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新增建设的资格。由于城镇发展对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迫切,而指标供给又有限,这种发展权就具备了稀缺性,进而拥有了可交易的价值。同时,指标交易必须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政策支持与交易平台

国家政策支撑

国家相关政策和立法导向,为指标交易和存量土地盘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相关乡村振兴规划明确,增减挂钩腾退的指标,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剩余部分可以跨区域调剂使用;相关增减挂钩调剂管理办法也规定,指标调剂所得的资金,必须全额下达给产生节余指标的地区,专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同时,国家明确支持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盘活农村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为指标交易提供了政策支撑。此外,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立法探索进一步明确,所有国土空间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为指标交易和存量土地盘活提供了根本遵循,也明确未来将整合相关规划法规,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统一规范,让指标交易有更统一的法律依据。

省级交易平台实践

省级交易平台,是指标实现跨区域流动的核心载体,其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土空间统筹布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要求。目前,不少地区已经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改革,搭建了线上交易平台,通过跨区域竞价的方式,让指标的交易价格大幅提升;还有部分地区建立了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纳入核心交易品类,已经为不少村集体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是传统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升级版,交易范围更广泛,涵盖土地、资产、服务等多个领域,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文所指的交易平台方向一致,且都必须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用途管制的相关要求。

04 当前建设用地存在的核心矛盾

收益分配不均,基层积极性不足

目前,部分地区在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收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市、镇级政府留存的收益比例过高,而村集体和村民实际拿到的收益偏低,有的项目中,村集体仅能获得交易总额的20%—30%。村集体是土地整理、复垦的实际承担者,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却得不到相应的收益回报,自然就缺乏参与土地盘活的动力。这是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也与维护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土地权益的导向不符,亟需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加以解决。

城乡之间:城镇缺指标,乡村闲置多

国家对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控制,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要求对国土空间实行总量管控。这种管控下,中心城市、工业园区持续扩张,对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越来越大,常常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而农村地区,大量闲置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利用,形成“城镇不够用、乡村用不上”的结构性错配,既浪费了土地资源,也违背了节约集约发展、盘活存量资源的核心原则。

乡村内部:有产业无地,有地无产业

乡村内部的土地利用也存在明显矛盾:部分村庄有发展特色种植、乡村旅游等产业的意愿,但缺乏足够的建设用地指标,项目难以落地;而那些人口大量外流的“空心村”或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有大量闲置土地,却不知道如何盘活利用,无法转化为经济收益。这种内部分化,进一步加剧了土地资源的错配,与统筹乡村国土空间布局、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存在差距,也不利于存量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05 收益分配方案

分配框架与操作顺序

针对当前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分配方案,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确保方案可落地、可执行,同时契合保护土地权益、统筹各级政府职责的导向:

第一步:扣除复垦直接成本

指标交易获得的总收益中,首先要优先扣除土地复垦整治的直接成本。具体包括:拆除闲置建筑的补偿费用、垃圾清运填埋费用、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等工程费用,以及测绘、评估、验收等管理费用。这些成本,可以由市、镇级财政先行垫付,等指标交易完成后,从总收益中归还;也可以直接从指标交易总收益中直接列支。这种操作方式,符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要求,能够确保复垦工作合法合规,成本可控。

第二步:净收益三级分配

扣除复垦直接成本后,剩下的就是指标交易的净收益。这部分净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分配:村集体获得70%,乡镇政府获得20%,市县级政府获得10%。这一比例分配,既体现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原则,保障了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核心权益,也兼顾了市、镇级政府在规划实施、组织协调中的职责,实现了权益与责任的匹配。

第三步:村集体内部分配

村集体获得的70%净收益,具体怎么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定。结合实践经验,建议分配框架如下:不低于40%的收益直接分给村民,让村民快速获得实惠;约30%留存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成立合作社、村办企业等,支持村庄发展特色产业;约30%用于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比如修路、建设文化广场等。这一要求,契合公众参与、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参与土地整理、指标交易的积极性。

分配比例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理论依据

农村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村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代表,理应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指标交易的本质,是土地发展权的变现,而这种发展权,主要归属于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村集体和村民。这一理论,与维护国家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导向高度一致,为本文提出的分配方案,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实践佐证

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基层拿大头”是土地收益分配的普遍原则,村集体和村民始终是土地收益的主要享有者。这种普遍的实践导向,为本文提出的“村级70%、乡镇级20%、市县级10%”分配方案,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也证明了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收益用途与监管

村级70%收益用途

村集体获得的70%净收益,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定具体用途。结合乡村发展实际,建议按照以下框架分配:村民直接分红不低于40%,让村民切实感受到土地盘活带来的收益;约30%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组建合作社、创办村办企业,支持有产业发展需求的村庄破解资金难题;约30%用于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比如修建乡村道路、建设文化活动广场、完善养老医疗配套等。这种用途分配,符合推进乡村振兴、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要求,确保收益真正用在农民身上、用在乡村发展上。

乡镇级20%收益用途

乡镇政府获得的20%净收益,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费用,保障土地复垦、指标整理等工作有序推进;二是镇域公共服务配套,完善乡镇范围内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三是乡村振兴项目配套,支持辖区内村庄发展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这一用途,契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保障乡镇层面规划实施和土地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10%收益用途

市级政府获得的10%净收益,主要用于跨区域指标调剂的统筹协调,以及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与监管工作。需要明确的是,市级政府的收益分成不得超过10%,而且这笔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发展和土地管理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要求,与市级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匹配,确保市级层面能够有效统筹指标跨区域流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管力度。

06 风险防控与实施保障

严防大拆大建,保护农民意愿

严守三条底线

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指标交易,必须严守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一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坚决不能因为复垦、交易而占用或破坏耕地;二是生态保护红线,避免因土地整理、复垦破坏生态环境;三是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按照规划管控城镇建设范围。这三条底线,是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核心管控要求,也是指标交易、土地复垦工作的前提,必须严格遵守。

明确前置条件与负面清单

启动指标交易,必须满足两个前置条件:一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让村民被动参与;二是村庄已被纳入“搬迁撤并”或“集聚提升”等适合开展土地复垦的类型,确保复垦工作符合村庄发展规划。这一前置条件,严格遵循了公众参与、尊重村民意愿的规定,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明确负面清单:特色保护类村庄、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严禁通过拆旧复垦产生交易指标。这一规定,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乡村特色的要求相一致,避免因指标交易而破坏乡村的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

禁止违规行为

在土地复垦和指标交易过程中,严禁以下三类违规行为:一是强迫农民“上楼”或进行大拆大建,侵犯农民的居住权益;二是建新不拆旧,导致农民既占用新的宅基地,又保留旧的闲置房屋,造成土地浪费;三是虚假复垦,表面上进行土地复垦,实际未达到耕地质量要求,骗取交易指标。此外,复垦后的耕地,必须经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保复垦工作落到实处。这些禁止性规定,契合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严禁违规建设的要求,保障土地复垦和指标交易合法合规。

信息披露与合同审查——防止“截胡”

典型案例警示

现实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村庄的村民与第三方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村里的旧宅基地集中流转给企业。后来,指标交易成功,产生了可观的净收益,但由于村民不了解交易价格、分配方案等关键信息,再加上合同存在漏洞,大部分收益被企业截留,村民实际拿到的收益寥寥无几。这种情况,违背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国土空间交易行为的要求,必须通过完善机制加以防范。

完善防控机制

为了防止收益被截留、侵犯村民权益,必须建立两项核心防控机制,契合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的导向:

一是信息披露机制:指标交易前,必须向全体村民公示交易价格、收益分配方案、合同条款等关键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这一要求,符合规划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规定,让村民清楚了解每一笔收益的来龙去脉,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二是合同审查机制:村民代表必须全程参与指标交易的谈判过程,交易合同必须经过乡镇司法所或专业法律顾问审查,重点排查不公平条款,防止企业或其他主体变相截留收益。这一机制,能够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切实保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符合规范交易行为、强化权益保护的要求。

复垦质量与价格挂钩

指标的交易价格,通常与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挂钩。比如,部分地区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明确,耕地质量等级越低,交易价格就越低;每提升一个质量等级,交易价格就相应提高。因此,应当鼓励村庄开展高质量复垦,要求复垦后的耕地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如不低于12等),才能进入交易平台;复垦质量越高,指标交易价格就越高,村集体和村民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这一要求,符合保护耕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的导向,确保复垦工作不流于形式,实现耕地保护与资源盘活的双赢。

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

不同类型的村庄,发展需求和土地利用情况不同,因此,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指标交易,必须分类实施,不能搞“一刀切”,结合村庄类型精准施策:

集聚提升类村庄

这类村庄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未来需要发展壮大,可留取一部分节余指标,用于本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剩余的指标再进行跨区域交易,兼顾产业发展和收益增收。这种实施方式,契合统筹乡村产业发展、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的要求,实现资源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双赢。

搬迁撤并类村庄

这类村庄需要整体搬迁或逐步撤并,闲置土地较多,节余指标可以全部进行交易,交易收益优先用于村民的安置工作,保障村民搬迁后的生活质量,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失。这一做法,符合保障村民居住权益、规范村庄搬迁的要求,让村民在土地盘活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特色保护类村庄

这类村庄有独特的历史文化风貌或生态资源,需要重点保护,因此严禁通过拆旧复垦产生交易指标,避免因土地整理破坏村庄特色和生态环境,守护好乡村的历史文脉和自然风貌。

融入城镇类村庄

这类村庄靠近城镇,未来将逐步融入城镇发展,可探索将指标交易收益与城镇建设统筹结合,用于村庄与城镇的基础设施衔接、公共服务配套,推动村庄与城镇协同发展。这一探索,符合统筹城乡国土空间发展、促进城乡融合的要求,推动城乡资源高效配置。

政策协同

要实现存量建设用地的高效盘活,需要推动各项政策协同发力:一方面,将指标交易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相衔接,虽然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但可以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最大化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将指标交易收益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政策相联动,形成“盘活土地—获得收益—发展产业—村民增收”的良性循环。这一协同机制,契合统筹国土空间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整体导向,也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改革的整体部署。

07 结语

唤醒农村闲置土地,是破解城乡建设用地矛盾、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也是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统筹国土空间布局导向的具体体现。本文提出的“整理复垦—指标交易—成本扣除—三级收益分配”模式,核心是让农村“沉睡的土地”变成可流动、可增值的“活资产”,同时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立法精神,兼顾权益保护、规范实施和风险防控,确保机制合法合规、可落地执行。

“村级70%—乡镇级20%—市县级10%”的净收益分配方案,既充分保障了村集体和村民的核心利益,让村民真正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又兼顾了市、镇级政府在规划实施、组织协调中的职责,实现了各方权益与责任的平衡。同时,方案明确了复垦成本扣除、信息披露、复垦质量管控等具体操作细节,进一步提升了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只要坚持尊重村民意愿、严守三条底线、分类施策、强化监管,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相关导向,就能够真正实现“闲置土地活起来、农民腰包鼓起来、乡村发展旺起来”的目标,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也能为相关规划法规正式实施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指标交易及收益分配提供可借鉴的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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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30

2026年4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考核机制,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该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与支撑指标,前者涵盖碳排放总量、强度降低、煤炭和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占比等,后者涉及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办法规定“十五五”时期需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并合理控制煤电规模。省级行动方案需经国家审核后作为考核依据。评价考核按年度开展,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用于干部考核和责任追究。数据来源以国家统计数据为主,必要时可采用碳市场及其他部门数据。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推动全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统一的评价考核体系,强化了地方政府在碳减排方面的责任,有助于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1. 强化责任落实,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提升政策执行力。2. 促进绿色发展,通过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的设定,引导地方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应用。3. 提升数据质量,要求完善统计核算制度,加强数据监测预警,保障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4. 推动制度创新,明确“两高”项目碳排放置换要求,探索市场化减排机制,为全国碳市场发展提供支持。此外,政策还明确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包括约谈、通报、表扬及责任追究,增强政策约束力。总体来看,该办法有助于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碳达峰碳中和治理体系,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2026年3月22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一张图”建设工作问答

自然资源部为加快形成全国“一盘棋”推进格局,合力共建“一张图”,部“一张图”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形成了《“一张图”建设工作问答》。

2026年4月20日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0日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2026年4月17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五个新城绿环生物多样性建设导则

新城绿环是上海市域生态网络和总体布局的重要结构空间。本导则适用于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嘉定新城绿环专项规划》、《青浦新城绿环专项规划》、《松江新城绿环专项规划》、《奉贤新城绿环专项规划》、《南汇新城绿环专项规划》划定的五个新城绿环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与建设工作,涵盖调查评估规定、规划布局指引、生境营造、建设实施指引、维护管理指引全流程,涉及林地、水域、农田、湿地等各类生态空间。

2026年4月22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

01 内容简述

该意见旨在构建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成员受益、经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内容涵盖资金、资产、资源三大规范管理体系及监管体系

资金管理方面,强调严格收入核算,严禁账外核算、坐收坐支,优化开支联审联签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严禁举债分配或超收益分配。在资产管理方面,要求每年开展清产核资,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提升运营质效,健全经营风险防范机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在资源管理方面,实行资源动态登记,健全“四荒地”等资源发包制度,完善资源收益管理。在监管体系方面,完善多维监督联动机制,强化监事会与代理会计队伍建设,建设推广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印章及资产“浙农码”等数字监管场景,深化预警模型建设。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有助于防范资金流失、虚增收入及违规分配,促进集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为成员利益提供保障。资产与资源的规范管理将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升资产运营效益,推动乡村运营及强村公司健康发展,同时通过禁止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禁止违规担保等措施,筑牢集体经济运行风险防线

数字监管场景的深化,如“浙农码”和电子票据的应用,将实现业务流程与数据流的融合,提升管理透明度与效率。多维监督联动机制的建设,包括审计监督和“五议两公开”程序,有利于增强成员民主参与和监督实效,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总体来看,该政策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助推共同富裕,同时通过明确省、市、县、乡镇各级责任,形成层层落实、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2026年5月1日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海上牧场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与海上牧场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以及海域使用等活动,依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条例所称海上牧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统筹发展多种海洋渔业相关产业,形成区域性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渔业模式,包括人工鱼礁建设、近海增殖养殖、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等。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原则。

2026年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

01 内容简述

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依据相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明确自治区内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类型。该政策涵盖交通运输、房屋建筑、水利水电、电力、石油化工、通信广播电视、海洋工程、核工程以及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等十大类工程。具体包括公路交通中的A类桥梁、特大型铁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关键结构、机场航管楼等;房屋建筑中的省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三级医疗机构、高危传染病病毒研究设施等;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大型水库、重要大坝及位于活动断层附近的工程;电力工程中的大跨越工程、电力调度中心;石油化工工程中的高危储罐、油气管道及化工设施;通信广播电视建筑中的国家级信息中心、超高层发射塔;海洋工程中的大型风电场、复杂油气设施;核工程中的核电厂、核燃料设施;科学实验建筑中涉及高放射性物品的设施及大型科研装置。此外,国务院或自治区认为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重大工程也纳入范围。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显著提升广西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降低地震灾害带来的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强制要求特定类型的重大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助于科学评估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地质条件,优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提高抗灾韧性。政策覆盖范围广泛,涉及交通、能源、医疗、通信等多个关键领域,对推动广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化、安全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策的执行将促进相关行业对地震安全的重视,推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制度化和标准化。对于企业而言,需提前规划并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可能增加前期成本,但有助于规避潜在的地震风险。此外,政策还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总体来看,该政策在提升区域防灾减灾能力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为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等,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和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采用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制造模式,以新质生产力为显著特征的制造业。

2026年4月23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2026年5月1日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国家代表性和全民公益性,注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共同保护,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2026年4月20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点工程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单位等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2026年5月8日

贵州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内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和地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本指南作为专项工作的指导文件,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开展、灵活运用。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规范全省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细则适用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要求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施工单位需编制处理方案,明确减量化措施、利用处置方式和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方应支付合理费用,运输、处置企业需公布价格信息。各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源头管控、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细则强调源头减量目标管理,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对施工现场设置加工处置设施提出要求。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通过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监管,有助于降低建筑垃圾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生态破坏,促进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备案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各方责任,提升了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系。同时,政策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建筑业绿色发展提供支持。此外,信息化管理、联单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引入,将增强监管效能,提高违规成本,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政策还明确了公众监督和社会参与机制,有助于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氛围,提升社会对建筑垃圾治理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026年4月20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郑州市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审查。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规定了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技术审查的审查准备、技术审查和审查结论相关要求。

2026年4月20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模型交付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郑州市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交付。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规定了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模型交付的交付准备、交付成果要求和成果优化相关要求。

2026年4月20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数字化交付数据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郑州市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审查数据交付要求。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规定了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技术审查的审查数据相关要求。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调整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下水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防治污染、严格管控、系统治理的原则。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促进激励,适用本条例。绿色建筑发展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绿色低碳、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026年5月1日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发展方式。

2026年5月1日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日照市阳光海岸生态保护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阳光海岸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资源管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和经营管理等与生态保护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阳光海岸,是指南至海龙湾,北至两城河口,西至碧海路,东至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五千米等距线的围合区域,以及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阳光海岸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昭通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白城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开发、扶持培育、发展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自然和人文等资源开展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亲子娱乐、运动康养、研学教育、商务会展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的干流、支流以及入河沟渠等水体的污染防治。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防止和减少入海河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行道树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行道树,是指种植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分车绿带,给车辆和行人遮荫并构成街景的乔木。行道树相关设施,是指支撑架、灌溉设施、树池石、病虫害防治设施、标识标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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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68

2026年4月22日
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城乡社区生活圈规划指南》(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概述

本指南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宜养、宜学的城乡社区生活圈而制定。它明确了社区生活圈规划的原则、工作内容,并对分级分类、服务要素配置、布局优化、差异引导及实施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技术建议,旨在提高国土空间规划中相关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0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中城乡社区生活圈规划内容的编制与实施相关工作。

03 主要内容

总则

规划原则

规划工作需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促进职住平衡、提升生活品质等基本原则。

工作指引

总体规划层面:落实生活圈理念,对接城市空间格局,提出发展目标、布局策略与差异化配置标准。
详细规划层面:开展服务要素评估,统筹增量与存量空间,落实用地布局与设施配置,制定行动计划。
专项规划层面:加强与公共服务、交通、市政、防灾、产业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同。

城镇社区生活圈

分级分类

构建“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
可细分为居住型、产业型、商务型及公共服务型等类型,以增强配置针对性。

服务要素

分为基本保障型、品质提升型、特色引导型三级。
基本保障型:落实国家基本要求,涵盖社区服务、日常出行、生态休闲、就业引导、住房改善、公共安全(如配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方面。
品质提升型: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及舒适的出行休闲环境。
特色引导型:根据社区特定导向进行配置。

布局优化

优化空间结构布局:衔接城市格局,提倡公交导向(TOD),形成集约紧凑、有机链接的布局。
服务要素适度集中、有机串联:优先布局在人口密集、公交便利区,增强可达性;构建连续舒适的慢行网络。
促进功能复合、混合利用:加强服务要素综合配置,引导用地混合与用途转换,提升社区活力。
盘活优化存量空间:依据相关指南,用好城市更新政策,鼓励科学开发地下空间以补足公共服务功能。
鼓励设施分时共享:通过开放、分时使用等方式,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资源的共享。
提高安全韧性水平:统筹布局防灾减灾、消防及电动车充电设施,严格住宅建筑高度管控。
提升环境品质:注重文脉传承,营造宜人环境,引导绿色低碳发展。
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布局引导:合理布局场所与设施,确保符合防火间距与消防要求。

差异引导

分类引导:针对不同类型生活圈的核心功能与人群特征,优化服务要素配置。
不同人群:营造全龄友好、包容共享的社区环境。
弹性配置:各地可根据人均建设用地、自然气候、地形条件、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对配置要求的规模性、覆盖性、品质性指标进行适当浮动调整。

乡村社区生活圈

分级分类

构建“乡-村/组”两个层级,强化县域与乡村层面对公共服务的统筹。
各地可探索本地适应性分类方法。

服务要素

分为基本保障型、品质提升型两级。
基本保障型:提升公交可达性,推进医疗、教育、文化等设施建设,促进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基层防灾。
品质提升型:加强就业引导,完善村庄服务供给,提升设施品质与人居环境。

布局优化

优化空间结构布局:根据乡集镇、村庄的实际情况,形成尊重历史、融合自然、有机联系的空间格局。
引导要素适度集聚:服务要素优先向重点乡、中心村集中,鼓励相邻镇村共建共享。
提高安全韧性水平:统筹布局防灾设施与空间,完善消防基础,规范电动车充电设施设置(须在室外开阔通风处)。
塑造地域特色风貌:营造山水相依、淳朴整洁的乡村环境,提升公共空间设计水平。
预留弹性空间:为适应未来变化,预留服务要素功能、类型和规模弹性转换的空间。

差异引导

分类引导:根据村庄资源禀赋与产业特点(如旅游、文创、科技),配置相应的特色服务要素。
弹性配置:针对不同乡村地区的人口、经济、生活方式等差异,对配置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实施治理

因地制宜推动有序实施

针对不同发展阶段,落实相应的工作重点。

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部门加强协同:各级主管部门需做好指导、政策制定与统筹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公众深度参与:实施全过程、多方式的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并开展效果评价。
社会多维共建:建立健全社区规划师制度,培育扶持在地化社会组织,引入社会企业共建(须保持服务公益性)。

强化数字赋能

搭建智慧社区数字化基座与一体化平台,构建“线上虚拟社区”以支持在线服务、意见反馈及智能监测评价与应急响应。

推进长效运维

引导居民自治组织参与公共空间建管,引入市场和社会力量,探索可持续的运营模式(如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04 意义作用

本指南的制定旨在提高国土空间规划中社区生活圈相关内容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通过明确规划原则、技术要点和实施路径,推动构建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环境优美、安全韧性、富有活力的城乡社区生活圈,最终服务于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和宜居和美乡村的总体目标。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T 47049-2026

本文件界定了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监控系统的系统组成、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描述了相对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监控系统的设计、集成和试验。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T 47058-2026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与试验。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确认技术规范》NY/T 4866-2025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确认的原则、工作程序、方案制定、损害调查与识别、基线确定、损害确认及损害确认结论表达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业环境要素损害、农业生物损害和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的确认;本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导致的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确认。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用地分类制图规范》NY/T 4985-2025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农村用地分类制图的基本要求、技术流程、内容确定、图件制作、输出及质量检查等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适用于农业农村用地专题图制作,农业农村用地分类电子地图也可参考使用。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技术规范》NY/T 1782-2025

本文件界定了农田土壤墒情监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土壤墒情监测站点的设置、土壤含水量及相关参数的测定方法、土壤墒情自动监测站数据采集、土壤墒情人工监测点数据采集、土壤墒情评价、数据质量控制、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田土壤墒情监测。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术语》NY/T 4992-2025

本文件界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中的通用基础术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术语,收入、支出和费用术语,农村集体资产财务报表术语和农村集体产权术语.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信息采集、推广应用和互联互通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行管理.

2026年4月20日
农业农村部

《农业废水田间消纳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农用沼液还田的一般要求,施用量测算和施用方法,以及沼液在还田前的运输、储存和监测分析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以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农用沼液还田量及施用的方法。

2026年4月20日
农业农村部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的监测点布设、样品采集、监测项目与检测方法、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告编写和监测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土壤主要性状指标分级》NY/T 4980-2025

本文件确立了土壤主要物理、化学性状指标分级依据和标准,以及对应的土壤采样和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种植主要农作物耕地和园地的土壤主要性状指标分级,林地和草地土壤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土壤重金属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NY/T 4869-2025

本文件规定了评价土壤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器分析方法所需的技术指标和评价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农用地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镍、铜和锌其中一种或多种重金属元素快速检测仪器分析方法的评价,其他土壤利用类型可参考使用。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指南》NY/T 2150-2025

本文件给出了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定区域、划定流程、管理要求和动态调整的指南.本文件适用于种植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本文件不适用于畜禽养殖业、渔业、海洋养殖业产地禁止生产区划定。

自2026年5月6日起实施

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 168-2026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灌溉用水分区、农村居民生活及畜牧业用水分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林业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建筑业用水定额、城镇公共服务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按照GB/T4754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取用水单位、个人以及水资源管理。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技术标准》DB37/T 5347-2026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老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更新改造工程。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 第2部分:市政工程》DB37/T 5346-2026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火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标准》DB37/T5349-2026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大型火力发电厂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电子文件归档标准》DB37/T 5348-2026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阶段电子文件归档。

自2026年4月21日起实施

广东省《城市桥梁既有桩基检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市桥梁既有桩基检测与评价,其他工程结构既有桩基检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2026年4月2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碳排放计量系统、碳排放计量方法、碳排放计量核查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计量,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厂内的非工业建筑等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计量。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消防潜水救援规范》DB32/T 5356-2026

本文件规定了消防潜水救援的总则、人员编成、装备配备、潜水技术、救援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的潜水救援工作。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DB32/T 5361-2026

本文件提出了江苏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流程、方法和数据库建设、质量核查、工作成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及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待核实土地资源资产的专项清查工作,其他相关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城镇消防安全综合评价规范》DB32/T 5357-2026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消防安全综合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保障和持续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划内城镇消防安全综合评价。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湿地生态氧吧评价技术规范》DB32/T 5358-2026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生态氧吧的评价指标,描述了相应的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湿地区域的湿地生态氧吧评价。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北斗高程测量规范》DB32/T 1223-2026

本文件规定了北斗高程测量的基本要求、北斗高程测量应用、北斗大地高测量、质量控制、北斗高程测量成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斗大地高和正常高测量涉及的北斗测量、1985国家高程基准实时服务、小区域北斗正常高拟合、似大地水准面成果应用等工作。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制药企业零碳工厂建设规范》DB32/T 5371-2026

本文件规定了制药企业零碳工厂实施的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及实施流程、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声明阶段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产制造类制药企业零碳工厂的建设。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万兆数智园区建设导则》DB32/T 5381-2026

本文件确立了万兆数智园区建设的总体原则和总体框架,规定了万兆数智园区规划、建设、运维管理以及网络与数据安全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万兆数智园区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

自2026年5月3日起实施

江苏省《县级(区域)医疗资源集中化运行规范》DB32/T 5363-2026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含市辖区、县级市、县等)行政区域内医疗资源集中化运行的总体要求,以及集中审方中心、区域影像中心、网络心电中心、慢病管理中心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域医共体(含县级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区域医疗中心及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四大中心等的规划、建设、运行、质控及协同管理。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检测与验收技术规程》DB32/T 5262-2025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既有建筑渗漏修缮技术规程》DB32/T 5273-2025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屋面、外墙、室内、地下工程的渗漏修缮。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32/T 5272-2025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诊断、判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等。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木结构人行桥梁技术规程》DB32/T 5276-2025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人行桥梁工程中木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与防护。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民用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DB32/T 3705-2025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钢管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32/T 5271-2025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中钢管再生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2026年4月23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城镇既有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内进行的作业。

2026年4月2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可拆装式箱型轻钢结构组合房屋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超过9m,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的可拆装式箱型轻钢结构组合房屋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和拆卸与复用。

2026年4月2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装配式空腹排柱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的装配式空腹排柱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制作、施工和质量验收。

2026年4月2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预制装配式低层建筑类框架结构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为12m及以下且层数在3层及以下,采用预制装配式低层建筑类框架结构体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2026年4月21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螺旋锚桩基础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电网塔架螺旋锚基础的勘察、设计、制造和施工及验收。

2026年4月21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市桥梁安全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的安全评估,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技术标准》DBJ41/T 346-2026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风险评估标准》DBJ41/T 345-2026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类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湖北省《微型钢管桩应用技术规程》DB42/T 2488-2025

本文件规定了微型钢管桩的材料、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建(构)筑物基础加固、支护工程(基坑或边坡)抢险加固中微型钢管桩的应用。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绩效标准》DB42/T 2491-2025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绩效考核。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湖北省《居住建筑不降板同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DB42/T 2490-2025

本文件规定了居住建筑不降板同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中的居住建筑不降板同层排水工程。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湖北省《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DB42/T 2489-2025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动态监测的基本规定、监测项目与测点布置、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预警及响应机制、监测报告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动态监测。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湖北省《工程渣土再生填料路用技术规程》DB42/T 2492-2025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渣土再生填料路用技术规程的材料、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城镇道路路基及下基层的设计、施工、验收。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湖北省《城市河湖疏浚底泥好氧发酵技术规程》DB42/T 2487-2025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城市河湖疏浚底泥的好氧发酵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因内源污染或淤积需疏浚的城市河湖底泥处理项目,其他库塘、海湾等疏浚底泥好氧发酵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5月5日起实施

福建省《绿色展览会实施导则》DB35/T 2300-2026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展览会实施的原则、要求、过程与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绿色展览会的实施。

自2026年5月5日起实施

福建省《光储充检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DB35/T 2293-2026

本文件规定了光储充检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为“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建站要求以及监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面上独立建造(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储能容量介于200kWh(含)至5MWh(含)之间的光储充检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

自2026年5月5日起实施

福建省《海峡两岸共通 宁静小区评估技术指南》DB35/T 2296-2026

本文件确立了宁静小区的基本条件,提供了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宁静小区的评估。

自2026年5月5日起实施

福建省《美丽园区建设导则》DB35/T 2299-2026

本文件明确了美丽园区的分类,规定了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内容、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的美丽园区建设。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城镇道路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应用技术标准》DBJ/T 13-530-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使用炉渣集料或炉渣粉料的新建、改扩建与大中修城镇道路工程,以及道路工程中非承重结构的水泥混凝土制品。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评价标准》DBJ/T 13-526-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的技术评价。城镇供排水系统的低碳运行评价,应以实际运行初级数据或次级数据作为依据,评价结果应真实反映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标准》DBJ/T 13-275-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及监测。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标准》DBJ/T 13-192-2026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 13-46-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扩建、改建、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木桩工程技术标准》DBJ/T 13-528-2026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木桩的设计、施工、检验与验收。木桩工程应综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工程性质、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地区经验确定技术方案。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DBJ/T 13-65-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DBJ/T 13-529-2026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运维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DBJ/T 13-527-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运营和在建线路的城市和市域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

自2026年4月15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DB54/T 0617-2026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海拔3000m及以上,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供氧项目设计。

自2026年4月15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清洁供暖设计导则》DB54/T 0615-2026

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清洁供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自2026年4月15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54/T 0616-2026

本规范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海拔3000m及以上地区,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供氧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6部分:施工组织设计》DB21/T 3722.6-2026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施工总布局、工程施工、施工进度安排,施工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安排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新建、改造提升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作。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软土海床资源开发与灾害预警勘察技术规程》DB21/T 4413-2026

本文件规定了软土海床资源开发与灾害预警勘察的地质测绘调查、致灾作用调查、钻探与取样、原位测试、船基土工测试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在软土海床上进行资源开发与灾害预警的勘察工作。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数据标注工程造价测算规范》DB21/T 4417-2026

本文件规定了数据标注工程造价测算的费用组成、核心测算方法、特殊场景处理、质量保证与控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数据标注工程造价测算。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5部分:工程量清单》DB21/T 3722.5-2026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量清单编制。

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 第4部分:设计工程量》DB21/T 3722.4-2026

本文件提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量阶段系数、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等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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