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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